孩子在学校意外死亡学校有责任吗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却有监管不力,可以要求学校责任,至于责任多少会有相关部门鉴定或现有证据进行划分。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温州48中学生秋游死亡是真的吗? (二)
贡献者回答关于温州中学48人郊游的事件,有不同的说法和解释。
1、一方面,有说法指出这是真实发生的,特别是在1992年,该事件导致多人伤亡,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然而,也有声音质疑这个事件的真实性,认为它可能只是谣言或者误传。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些人声称这个事件是假的。
2、但确实有证据表明在1992年温州中学进行了一次秋游,并且期间发生了车祸,导致了多人受伤甚至死亡。此外,一些当地居民也证实他们听说过这个事件,并表示学校在此后取消了一些活动,如合唱团的出国表演。
3、温州中学48人郊游事件确实存在多种不同的说法和解释,但至少有一部分证据支持这个事件是真实发生过的。然而,由于缺乏官方的明确声明和全面的调查,这个事件的真相仍然有待进一步澄清。
郊游的注意事项如下:
1、计划和准备:在出发前,确保做好充分的计划和准备工作。了解目的地的天气、地形和交通情况,并准备好必要的装备和物品,如地图、指南针、食物、水、雨具等。穿着合适:根据目的地和天气情况选择合适的服装和鞋子。
2、注意安全:在郊游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乱扔垃圾,不随意攀爬或触摸未知植物和动物。如果遇到危险情况,要及时报警或求助。保护环境:在郊游时要尊重自然环境,不破坏植被和动物栖息地。不乱扔垃圾,尽量使用环保的餐具和容器。
3、注意健康:在郊游时要注意保持身体健康。带上足够的水和食物,避免过度劳累和暴晒。如果有特殊疾病或过敏史,最好提前咨询医生并携带相关药物。团队合作:如果是与朋友或家人一起郊游,要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互相照顾和支持,共同解决问题和困难。
学生在学校跳楼死亡,学校有责任吗 (三)
贡献者回答对于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有责任赔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 过错责任 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
学生死亡赔偿标准 (四)
贡献者回答1、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与经济赔偿。
2、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4、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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