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的相关知识和介绍

在法律领域中,聚众斗殴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它不仅侵犯了个体的身体健康,更扰乱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当面临此类指控时,有效的辩护词成为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关键。以下是对聚众斗殴罪辩护词相关知识和介绍的详细探讨。

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三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人数要求:参与斗殴的人数一般需达到三人。

2. 故意性:斗殴双方均需有互殴的故意,且这种故意是出于不正当的目的。

3. 破坏公共秩序:聚众斗殴行为必须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这是该罪名的核心要素。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若存在多次聚众斗殴、规模大、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斗殴致秩序严重混乱、持械斗殴等情形,将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则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辩护词的撰写要点

撰写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时,应围绕以下几个要点进行:

1. 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这包括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以及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等。

2. 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这些情节可能包括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等。

3. 针对具体案情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例如,若被告人并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或其行为并未导致严重的后果,或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都应在辩护词中明确提出。

三、聚众斗殴罪辩护词的案例分析

以一起聚众斗殴罪案件为例,辩护词可能包含以下内容:

“被告人并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在斗殴过程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且并未持械参与斗殴。此外,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因此,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这些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在撰写辩护词时,辩护人应充分调研案情,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情节,并据此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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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聚众斗殴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一)

最佳答案惊喜意外的判决(聚众斗殴)

一、案情简介

上星期连续三份惊喜的判决已经十分难得,没想到隔了一个星期运气还这么好,当时庭审,当庭判决,判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当庭取保侯审,而后释放。

开庭前我们的预测结果很糟,公诉机关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量刑意见是三到四年。而我们唯一的辩护观点是不构成聚众斗殴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但是被打的人七处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三到六个月的刑期加上量刑起点不到三年也差不了多少。缓刑的机会也不大,因为本案属于暴力性质,被告人侯某某是山东人在天津也是不能缓刑的惯例,如果定性为聚众斗殴会三年不能缓刑,如果认定为故意伤害检察机关会因为他们定性错误而更不同意缓刑。

合议庭在短暂的庭后合议完毕,宣布从新开庭,被告人侯某某被命令站起心情忐忑的等待着法官宣读他命运里司法对他的制裁,准备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宣判,准备接受这种限制或长或短,当法官宣读到“鉴于被告人侯某某置身于社会会更有利于改造”时我们感受到惊喜,但侯某某还是焦急而忐忑的等待着。当听到“缓期执行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时,侯某某流泪了,当“被告人侯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侯某某和他远道而来的父母都已经泪流满面。

现在让我来还原这个故事,因为是故事所以没证据证明的事实我也会讲给大家听。2011年7月,北京某公司准备将主要业务移至天津经营而后在天津成立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需要在天津寻找办公地址,而这时一个叫陈总的社会人主动要求为公司寻找房源。公司于2011年9月在天津成立而后进入陈某某寻找的办公场所。嗣后陈某某要求天津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他支付六万元好处费,公司只答应给三万。这期间陈某某多次到天津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讨要好处费,态度很恶劣也很野蛮。2011年10月15日陈某某还有陈某某请来的三个东北人神气而张扬的来到天津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大厦十一层),在公司大厅讨要和争执了一会后,接待人员客气的把他们请到办公室。陈某某等四人在办公室里神气的聊了约半个小时,突然,门被撞开进来五六个年青人,手里拿着钢管、木棒、扎刀,侯某某一声:就是他,打!然后钢管、木棒、扎刀共同起起落落。同陈某某来的三个人什么话也没有说,偷偷的躲到了女侧所,一直等到警察来。打了陈某某一阵后,将陈某某挟持出了办公室,这时又从电梯里上来十多个年青人,同样的钢管、木棒、扎刀。晚到的人没有参与办公室的殴打,所以把陈某某带至阳台,再次的施虐和暴打,陈某某四肢骨折、多处刀伤、鲜血淋漓、以致昏厥。殴打行为发生只短短的几分钟,而后二十几个年青人踪迹全无,侯某某一个人在办公室静静的等待着公安民警的抓捕。

看守所会见侯某某时他哭了,因为我们告诉他他的妻子生了一个儿子。

在侦查阶段我们多次去天津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老乡、朋友、大哥去谈判,谈赔偿问题,谈原谅问题,最后完成了赔偿取得了原谅,而天津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花费不只十倍

二、起诉书节录

被告人侯某某系某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11年10月15日10时30分,被害人陈某某在其朋友李某某、王某甲、杨某甲的陪同下来到位于本市开发区某某写字楼A座12层的某某公司,同该公司商谈债务纠纷事宜。因陈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引起正在该公司上班的被告人侯某某的不满,侯某某遂电话纠集郑某某(另案处理),称公司内有人闹事,要求郑某某带人过来。12时许,郑某某带领十余名男子携带镐把、木棍、铁管来到某某写字楼12层,在侯某某的带领下,进入某某公司,随后,侯某某向郑某某等人指认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等人遂使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打陈某某,并将陈某某挟持到写字楼天台上继续殴打致伤后逃逸。

案发后,李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接报后即赶赴现场,并在陈某某的指认下,将被告人侯某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眼部、左桡骨、左尺骨、左手部、左髌骨骨折,体表软组织创口和胸部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本院认为侯某某目无国家法律,为逞强争霸、压制对方,纠集多人在办公场所持械殴打他人,致人多处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三到四年!

三、法律意见书、辩护词节录

关于侯某某聚众斗殴罪认定的

意 见 书

2012年4月13日某某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为侯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嫌疑人的涉案事实,并详细阅读了所有案卷和证据材料。

基于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侯某某涉案事实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聚众斗殴罪,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参考:

一、侯某某等人行为没有侵害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罪侵害的客体是以公共秩序为主,而本案明显不具有该特性。

本案发生的具体场所是:开发区某某A2座12楼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和阳台。被害人陈某某与某某公司有经济纠纷;被告人侯某某是某某投资公司员工;郑某等其他人是侯某某电话叫来;旁观者是某某公司员工和陈某某约来的伙伴。而被害人是一特定的人即陈某某。

所有人员都或多或少与事情相关,没有一个是可以置身事外的旁观者或群众。故此本案没有侵害到任何公共秩序,只是侵害了陈某某个人的身体健康。

二、侯某某等人具体行为没有聚众斗殴性质。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行为是在打斗的同时要存在争强好胜,压制对方的意思。而本案不具此特征。

某某投资公司室内的殴打行为,所有人几乎没有说话。只是开始侯某某向郑某等人指认陈某某,而后陈某某在办公室内被殴打,再拉到阳台殴打。这次行为事先双方没有约定,也没有预设打斗场所,只是侯某某临时起意,叫来郑某等人共同参与。侯某某、郑某等人没有任何言语,任何一方没有聚众斗殴的“报号”“谈判”“逞强”“挑衅”“炫耀”责问“是否屈服”等语言。

所以不存在双方互约打斗地点,没有显示 “威风”、“煞气”,没有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只是对陈某某打了又打,伤害再伤害的行为。

三、侯某某等人不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会破坏公共秩序,并对破坏公共秩序抱积极追求的希望态度,本案不能证明和推定此特征。

侯某某、郑某等人的主观故意只能从嫌疑人的口供和行为方式认定。

从取得口供上看;侯某某主观上只是出于维护公司秩序。而郑某等他人主观故意,因不在案而无法核实。

从具体行为上看;见二、侯某某等人具体行为没有聚众斗殴性质。没有表现出称王称霸,充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等动机。没有以此打斗行为来寻求刺激或追求卑鄙欲念的流氓动机和故意。

四、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聚众斗殴。

首先,没有证据证明侯某某具有聚众斗殴行为和聚众斗殴故意。没有证据证明对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没有证据证明侯某某与郑某具有聚众斗殴合意,没有证据证明郑某和其他参与人的聚众斗殴合意。

其次,不能印证聚众斗殴行为和故意。聚众斗殴一定是三人人员参与的行为和三人人员形成的故意。本案侯某某口供中只认可故意伤害,在没有郑某和其他人员归案和印证的情况下,本案的聚众行为和聚众故意无法印证,基于流氓动机破坏公共秩序为目的也无法印证。

第三,依据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解释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伤害与与聚众斗殴罪之间存在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作出故意伤害认定。

聚众斗殴罪的参与者一定是三人;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人、三人人。如果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试问还有什么样的三人共同伤害案件不能定性为聚众斗殴罪!

辩 护 词

(侯某某一审)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被告人侯某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参加庭审,针对本案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起诉书中所指控涉及侯某某所犯聚众斗殴罪的内容,从证据证明程度,证明结果,涉案性质,并围绕侯某某聚众斗殴罪认定,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并依法予以。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内容。

起诉书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目无国家法律,为逞强争霸、压制对方,纠集多人在办公场所持械殴打他人,致人多处轻伤…”

证据:

证据卷,李某某询问笔录, P23。

“只听见来人中有人问了一句:“是谁?”,又听见有人说了一句“就是他”,随后就听到打架的声音。…然后这些人一拥而上将四哥连拉带拽从屋里拉出来了。”

“整个事情除四哥外是否还有其他人受伤?”“答:没有了。”

证据卷,陈某某询问笔录, P15。

“具体不清楚,他们见到我就过来打我”

“打了几下之后,对方就把我从办公室里拖了出来,带到了天台对方接着又用木棒和钢管继续打我。”

事实:2011年11月15日12时左右,侯某某叫来郑某等人对陈某某一人进行殴打,是目的明确的伤害行为。根本不存在逞强争霸,压制对方的意图。

与陈某某一同到公司四个人,单单只殴打陈某某一人。殴打之前没有与言语上的叫嚣、挑衅、炫耀。本案性质认定先果后因,明显是用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来推定和设想聚众斗殴罪的行为。

二、关于证据部分。

证据是司法公证的基础,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无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得认定。

(一)侯某某等人犯罪犯罪行为地点的认定。

证据卷,陈某某询问笔录,P15。

“问:你何时何地被人打伤的?答:时间是在2011年10月15日11时左右,地点是开发区某某A2座12楼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打了几下之后,对方就把我从办公室里拖了出来,带到了天台对方接着又用木棒和钢管继续打我。”

证据卷,李守强询问笔录,P23。

“…在天津某某写字楼A2座12楼间公司,发生打架一事。”

证明目的:殴打行为发生地点是开发区某某A2座12楼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是侯某某的工作单位,该单位与陈某某有经济争议,同时该公司办公室和阳台更不是共同场合。

(二)侯某某等人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

口供卷,侯某某询问笔录,派出所,P119。

“答:就是让“五哥”快点过来,万一打起来不能吃亏,没有想把事情闹大。”

证明目的:侯某某让“五哥”(郑某)等过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常秩序,就是进一步说也是以伤害陈某某为主观故意。

(三)侯某某等人犯罪具体行为的证据。

证据卷,陈某某询问笔录, P15。

“具体不清楚,他们见到我就过来打我”

“打了几下之后,对方就把我从办公室里拖了出来,带到了天台对方接着又用木棒和钢管继续打我。”

“问:除了你被打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人被打。答:没有了。”

口供卷,侯某某询问笔录,天0]派出所

唐山打人案分别判了多少年,唐山打人案分别判了多少年呢 (二)

最佳答案唐山打人案判决结果如下:

主犯陈继志:被判处24年的有期徒刑。陈继志因犯有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等多项罪名,这些罪行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因此受到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其他2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1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这些被告也因参与唐山打人案中的不同犯罪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惩罚。

重点说明:

司法公正与透明:唐山打人案在广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从证据收集、辩护词听取到最终判决过程均在阳光下进行,确保了司法公正和透明,增强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受害人权益保护:在判决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进行了合理赔偿,力求让受害人得到最大程度的补偿和安抚,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严厉打击了犯罪行为,向社会传递了正确的法律信号,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零容忍立场,有效维护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从犯要点有哪些? (三)

最佳答案在聚众斗殴罪中要为从犯辩护必须要精准的找到重犯的犯罪情况比较轻微或者是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并不是主犯,是从犯的相关证据。或者是能够证明当事人可以被从轻处罚或者是减轻处罚的有关法定规则。 一、聚众斗殴罪辩护词从犯要点有哪些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2)《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3)《刑法》不予追究的。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

二、聚众斗殴罪通常怎样量刑

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在聚众斗殴产生的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产生的后果及社会影响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三年下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格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或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的基准刑为管制、拘役。

聚众斗殴每增加一次,基准刑增加6个月;

轻伤每增加1人,根据损伤程度,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2、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一项情形或同一种情形增加2项,基准刑增加一年;

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3、聚众斗殴的具体情形:

(1)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结伙,人数达三人,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斗殴行为;

(2)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可增加基准刑的20%-30%;

(3)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对开始没有互殴故意的一方,基准刑减少20%-30%。

如果是一个聚众斗殴罪中的从犯,想要为其进行辩护,首先需要精准的找到对方是从犯的证据,也就是证明对方并不是主犯。只要能够证明对方是从犯,才可以赢得减轻或者是免除的处罚。然后还要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证据来支撑对方是从犯的理由。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聚众斗殴罪辩护词的信息了解不少了,赣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