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体现了国家对死刑案件的高度审慎态度。这一程序的核心在于确保死刑判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防止错杀、误杀,从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在探讨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选项时,我们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每个选项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那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呢?这需要我们深入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一)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因未提供选项,为你提供一些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正确的表述: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不再另行复核;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可根据案件情况发回第二审法院或者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程序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指享有死刑复核权和核准权的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时采用的程序。其具有多方面的特点与规定:

适用范围与启动:该程序只适用于死刑和死缓案件,是执行死刑必须的核准程序。它在死刑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自动启动,无需提起诉讼。核准权:一般死刑案件只有最高法院有核准权,高院对死缓案件有核准权。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合议庭组成:《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辩护律师意见: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在办公场所听取并制作笔录;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不予核准的处理: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刑诉解释》,可发回第二审法院或者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谁能解答一道司法考试题,困扰我很久了。 (二)

由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是已生效甚至已执行的判决裁定,必须特别慎重。所以我国法律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作了极其严格的限制。

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所以首先必须明确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是哪一级人法。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所谓的各级人法,上级人法和上级人检。从而最终确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刑诉208条第2款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法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法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因此本案中,甲因犯贪污罪被中法一审判处死缓二年执行的判决并不是生效判决,其还必须经过省高法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应当是省高法。

在明确了此点后,就可以直接依据刑诉第205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来确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即省高法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选项B正确。而最高人法作为省高法的上级法院,依据刑诉第205条第2款的规定,也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检察对各级人法,当然也包括省高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依据刑诉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法提出抗诉。所以选项D正确。

本题的难点,在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穿插了死刑复核程序,特别是考查考生是否明确死刑判决(包括死缓二年执行判决)并不适用两审终审制。其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生效。

帮你附上法条,你会更明白。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死刑复核程序是有哪些规定 (三)

一、、死刑复核程序是有哪些规定

1、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2)最高人民法院需要组成三人审判员合议庭进行审理;

(3)对于中级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需要层层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意见的,应当听取意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死刑复核特点有哪些

死刑复核特点如下:

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有何规定 (四)

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如下:

报请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若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应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若同意判处死刑,应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若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存在瑕疵但判处死刑并无不当,可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若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应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若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若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应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复核内容:

全面审查被告人的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等基本情况。审查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评估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审查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审查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复核过程中的重视事项: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时,应重视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处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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