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导案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导案例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导案例深度剖析

在国家反腐斗争的浪潮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武器,对于打击贪污腐败、维护公职人员廉洁形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指导案例,深入剖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及其社会意义。####

案例一: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张某,某县建设局局长,中共党员。2016年9月,县纪委对其进行纪律审查时发现,张某在某银行一次性存入400万元现金,且拒不说明其来源。经查证,这400万元是张某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的差额,属于非法所得。最终,张某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追究党纪责任。此案例彰显了国家对于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严格态度,即便张某未直接承认贪污受贿,但无法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

案例二:欧阳某房产来源不明案

欧阳某,某乡党委书记,中共党员。2016年12月,县纪委对欧阳某进行纪律审查时查明,其在三亚市拥有一处价值430万元的房产,且无法说明购房款的具体来源。经调查,该房产被认定为非法所得。欧阳某因此案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案例进一步阐释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现金资产,还包括房产等不动产。欧阳某的案例警示公职人员,任何形式的财产增长都应合法透明,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孙某银行存款来源不明案

孙某,某市人民医院(国有)院长,中共党员。在2017年3月的纪律审查中,孙某对其银行存款的具体来源进行了说明,但其中29万元的存款来源经查证不属实。尽管孙某试图说明其来源,但因查证不实,这部分财产被视为非法所得。孙某的行为构成了一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违法行为。此案例强调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标准之一: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查证并不属实。这要求公职人员在面对财产审查时,必须提供真实、可查证的来源证明。####

案例四:吴丽华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吴丽华,甘肃省庆阳市原副市长,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在任职期间,吴丽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同时,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对1303.77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此案例不仅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个典型,也是反腐

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 (一)

最佳答案不符合。货币出资必须30%1、股东在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红光公司成立后,对丁的出资瑕疵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3、红光公司成立后,张某能否要求红光公司返还甲出资的房屋?为什么? 4、王某将自己的私人汽车转让给红光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就王某和红光公司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红光公司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其他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应当如何实施? 6、红光公司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将办公用房出售给戊公司的合同效力如何?公司章程对哪些主体具有约束效力? 7、现假设红光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银行贷款。银行的债权应当如何实现?红光公司的股东各应承担哪些责任? 8、 乙公司转让股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请简要介绍译林版福尔摩斯全集的译者俞步凡 (二)

最佳答案俞步凡,1948年生于莆田市,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从天津大学毕业,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一年后,被分配到厦门工程机械厂,厦工国企改制后当上副总经理,1995年10月升任总经理,主管财务、销售、对外协作等工作。2003年2月27日,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执行枪决。

1995年至1999年,俞步凡利用担任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对该公司外协厂和中环销售商在协作业务上的关照,以购房、装修房屋、钱为名,向厦门育明机械厂、厦门开元冷作厂、安东锻造厂、广州天河光远建设机械总公司等7家公司索要和收受财物,每家公司从近60万元人民币到1万元人民币不等。索贿、受贿财物价值共计折合人民币2283480.7元。

俞步凡家庭财产为6849144元人民币、26929美元、79166港元、473053日元,扣除其家庭合法财产和受贿数额,尚有有3699679.69元人民币、25929美元、47166港元,俞步凡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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