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深远影响与当代意义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历史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无疑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该决定于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立即公布施行,标志着中国政府在禁毒工作上的坚定立场和严厉态度。
- 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于2008年6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取代,但其在禁毒历史上的地位不可磨灭。该决定不仅为中国的禁毒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还为后续禁毒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 总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是中国禁毒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其深远影响和当代意义不容忽视。我们应该铭记历史,珍惜成果,继续努力,为构建一个无毒的社会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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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深远影响与当代意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历史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无疑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该决定于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立即公布施行,标志着中国政府在禁毒工作上的坚定立场和严厉态度。
决定背景与目的
上世纪90年代初,毒品问题在中国日益严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严惩这些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毅然决定出台专门的禁毒法规,以法律手段遏制毒品的蔓延。决定的主要内容
该决定对毒品进行了明确定义,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决定详细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设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决定对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给予了从重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决定还强调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严重后果,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设定了强制铲除和刑罚措施。决定的实施与成效
自该决定施行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禁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据该决定,严厉打击了毒品犯罪活动,摧毁了一批毒品犯罪团伙,缴获了大量毒品,有效遏制了毒品的蔓延势头。同时,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形成了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此外,该决定的实施还促进了禁毒法律法规的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重视,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了禁毒法律体系,提高了禁毒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决定的当代意义
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于2008年6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取代,但其在禁毒历史上的地位不可磨灭。该决定不仅为中国的禁毒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还为后续禁毒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当前全球毒品问题依然严峻的背景下,重温该决定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提醒我们,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家庭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不断加强禁毒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才能有效遏制毒品的蔓延,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总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是中国禁毒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其深远影响和当代意义不容忽视。我们应该铭记历史,珍惜成果,继续努力,为构建一个无毒的社会而不懈奋斗。
- 1、强制戒毒办法法规正文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的日期是多少年
- 3、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相关问答
强制戒毒办法法规正文 (一)
贡献者回答本办法旨在通过行政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教育和帮助戒毒,以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此规定。
强制戒毒是指针对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药物治疗、心理治疗以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促使他们戒除毒瘾的过程。此项工作由公安机关主导,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需配合公安机关执行。
戒毒所的设立需经省级政府统一规划,由县级公安机关提出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政府相关部门会将建设投资和经费列入预算。对于需要送入戒毒所的人员,县级公安机关会作出强制戒毒决定,并在入所前通知本人及其家属和相关单位。
戒毒期限通常为3至6个月,如未能戒除毒瘾,可申请延长,但实际执行时间不超过1年。戒毒人员如对决定不满,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戒毒人员进入戒毒所时,需接受物品和信件检查,并遵守戒毒所的各项规定。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实行性别区分管理,确保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戒毒所工作人员需依法管理,禁止虐待和侮辱戒毒人员。戒毒人员需配合治疗,接受教育,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暂时离所。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权益保障包括医疗治疗、保护措施以及探访规定。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由个人或家属承担,死亡后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家属。
对于不宜收入戒毒所戒毒的特殊群体,公安机关会给予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医疗单位的戒毒脱瘾治疗需经政府卫生部门批准,并接受公安机关监督,个人不得私自开设此类业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的日期是多少年 (二)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旨在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明确规定了毒品的范围,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并强调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禁毒工作中的责任。
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政府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有功人员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还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全民禁毒意识。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也应当进行针对性的禁毒宣传教育。
在毒品管制方面,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和走私毒品原植物。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禁止走私。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时,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国家还规定了对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处罚。
在戒毒措施方面,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检测并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期间吸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定期接受检测。对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物品检查,发现吸毒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吸毒成瘾人员有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探访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一年后,经评估可以提前解除。
国家还规定了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给予扶持。
国家还规定了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可以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等财物。在法律责任方面,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毒品的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有效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我国有关禁毒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至第三百五十七条是关于禁毒的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是关于吸毒贩毒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强制戒毒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七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赣律网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