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一)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第三章入所第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第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确认是否受伤、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对女性戒毒人员还应当确认是否怀孕,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

办理入所手续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收戒回执。第十五条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戒毒人员不满十六周岁且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影响其学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对身体有外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戒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戒毒人员入所手续,应当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戒毒人员基本信息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应信息不一致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要求办案部门核查并出具相应说明。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并填写《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二份,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各存一份。经戒毒人员签字同意,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将代为保管物品移交戒毒人员近亲属保管。

对检查时发现的毒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违禁品,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逐件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处理。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二)

优质回答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提供的场所,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 设 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设立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名称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或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具体名称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方案需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章 入 所

戒毒人员需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接收时进行健康检查,确认身体状况,尤其是女性还需确认是否怀孕,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办理入所手续后,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收戒回执。对于特殊情形,如怀孕或哺乳的女性、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有身体外伤的,将采取变更为社区戒毒或特殊管理措施。

第四章 管 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和吸毒类型设置不同病区,实行分级管理。对新入所戒毒人员实行过渡管理和教育,不少于十五天。在入所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告知管理规定、权利及途径,并进行心理疏导。

第五章 医 疗

戒毒治疗和护理操作应遵循国家规定,根据戒毒人员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治疗。医护人员需二十四小时值班,定时查房,确保治疗和身体康复。对传染病戒毒人员采取隔离和治疗措施,对毒瘾发作或精神障碍的戒毒人员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六章 教 育

戒毒所应提供教育、康复功能用房,定期开展法制、禁毒、艾滋病预防等主题教育活动。采取多种教育形式,鼓励戒毒人员坦白检举,实行奖励制度,提供职业技能、文化教育。

第七章 康 复

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文体活动、体能训练和心理康复训练,进行康复劳动,以适应社会生活。康复劳动收入用于支付报酬、改善生活条件等。

第八章 出 所

需要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人员,公安机关需办理移交手续。外地戒毒人员户籍地同意接收的,可变更执行场所。建立戒毒诊断评估小组,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评估,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交接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代为执行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瘾人员,应符合条件。有条件的戒毒所可接收自愿戒毒人员,并签订书面协议。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所内文书格式统一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戒毒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司法解释 (三)

优质回答第二十五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开展艾滋病、肝炎、结核病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戒毒康复人员的健康权益。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合作,将戒毒康复场所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地方卫生工作规划。

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

(一)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 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逃行为处理。

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所外就医的费用由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购买。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医护人员应当监督戒毒人员当面服药。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禁违规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副本、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结果文书、戒毒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奖惩情况记录、办案机关或者律师询问记录、诊断评估结果、探访与请假出所记录、出所凭证等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有关文书及图片。 戒毒人员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死亡鉴定书》和《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归入其档案。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

法律依据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对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教育工作,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营造良好的戒毒氛围。

第二十七条 戒毒康复场所应重点开展以毒品知识、毒品危害、戒毒康复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增强戒毒康复人员抵御毒品的信心和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

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戒毒,属于违法行为,禁毒法,还是属于行政处罚 的范畴,算不上刑事犯罪处罚司法强制戒毒所是经过公安机关处理的,被强制执行戒毒的,期限两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公安强制戒毒一般是3到6个月。强制戒毒所都是公安局管理的。被抓之后,都是先送公安机关强戒,后送司法机关强戒执行具体强戒期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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