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禁毒条例》的施行有何意义 (一)

优质回答广东省禁毒条例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以及戒毒康复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宣传、缉毒破案、戒毒康复、禁毒管理等禁毒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部门之间的共同协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制定具体的禁毒措施,建立成员单位之间的禁毒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定期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级禁毒委员会的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
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各单位之间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和药物滥用监测的组织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相关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限期进行整治。
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治,定期向确定重点整治地区的禁毒委员会报告;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治工作目标的,应当向确定重点整治地区的禁毒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护和职业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维护禁毒工作人员的权益。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社会资金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并依法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参与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结合公民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危害及预防知识。
第十五条 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防毒、禁毒意识。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助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开展禁毒教育,推动学校禁毒教育与家庭、社会禁毒教育有效衔接。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分阶段开展禁毒教育。
学校应当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禁毒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加强对居民、村民和本区域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面向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开展家庭防范涉毒的自我教育,推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预防教育。
第十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对服务对象进行禁毒宣传。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应当在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公布公安机关、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播放禁毒宣传视频。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邮政、海关、海警、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毒品管制协作机制,加强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
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的禁毒执法合作机制,加强禁毒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禁工作,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没收毒品原植物、种子。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查禁情况。
公安机关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或者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进行侦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前款规定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并对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单位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通道、省际通道、重点区域设立毒品检查站,加强毒品查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客运站、货运站场、码头、港口、火车站、飞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地,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防止托运、寄递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禁毒安全保障制度应当包含从业人员禁毒培训和安全教育、收寄验视、信息登记和保存等方面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邮政、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管理人员、收派件人员、分拣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托运、寄递物品时,托运人、寄件人应当出具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托运单、寄递运单,完整准确填写托运人或者寄件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托运物品或者交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认真核对、如实登记托运单、寄递运单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托运人托运的物品和寄件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托运人、寄件人拒绝按规定出具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不如实填写托运单、寄递运单或者拒绝验视的,不予承运、收寄。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对托运或者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寄递,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托运或者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邮政、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依法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托运、寄递的物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对未建立健全或者未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贩卖、提供、非法持有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实施前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
第三十二条 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制毒、贩毒等涉毒违法信息;发现有发布或者传播制毒、贩毒等涉毒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发布或者传播信息、保存有关记录等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被查获有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而注销驾驶证的,应当取消其营运资格。
对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吸毒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
对自愿到前款规定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经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地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书面同意后,进入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怎么界定 (二)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怎么界定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解释】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原则的规定,是本法第五条罪刑相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条中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是否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手段、危害社会的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等。犯罪的性质,是指什么性质的犯罪,应当确定什么样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了十大类不同性质的犯罪,并在每类犯罪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罪名,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是准确裁量刑罚的前提。情节,是指实施犯罪的有关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过程、手段等等,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决定量刑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分很多种,是不是自首,有没有重大立功表现,调查时候配不配和这些都可以写入起诉书影响判刑,你那朋友如果不是情节特别严重找找人判个十五年吧。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没有动手罪名也成立,只是处罚是根据个人具体的情节而有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几章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七章,共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七十一条。
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 ***
2007年12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 *** 品和 *** 。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 *** 品和 *** 。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 *** 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地方各级人民 *** 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各级人民 *** 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物件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 *** 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国家对 *** 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 ***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确定的 *** 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 *** 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 *** 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 *** 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 *** 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 *** 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 *** 品和 *** 实行管制,对 *** 品和 *** 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 *** 品、 *** 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 *** 品、 *** 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 *** 品、 *** 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 *** 品、 *** 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发生 *** 品、 *** 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 *** 品、 *** 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禁止非法传授 *** 品、 *** 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 *** 品、 *** 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 品、 *** 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装置、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资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资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群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社群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群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群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负责社群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群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群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群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以及县级人民 *** 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群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群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群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群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群戒毒协议或者在社群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定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群戒毒的;
(二)在社群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群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群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群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群戒毒,由负责社群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群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定、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 *** 品和 *** 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 *** 品、 ***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群康复。
社群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群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县级地方各级人民 *** 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第五十五条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资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第五十七条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援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 *** 品、 *** 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在 *** 品、 *** 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 *** 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 *** 品、 *** 或者 *** 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 *** 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 *** 品、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盗窃罪
3年以下,弄好了,只是拘留就可以了,也就是说,15天,现在想办法别让公安局起诉她
中国首部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 )起施行。
中国首部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2008年6月1日 )起施行。
研究表明,80%的苯丙胺滥用者即使停止滥用最长达( 8-12年),仍然有一些精神病症状,乃至精神分裂,一遇 *** 便会发作。
《禁毒法》规定,什么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 (三)
优质回答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du品和非法邮寄易制du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四川省禁毒条例(2018修订) (四)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第四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推动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和部门之间的共同协作。第五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制定具体的禁毒措施,建立成员单位之间的禁毒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定期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各单位之间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调。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第九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十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方式,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计划、课程内容以及初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考核内容。第十三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播媒体和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应当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第十四条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播放禁毒宣传视频、发放禁毒宣传资料、张贴禁毒标语、设立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方式等措施开展禁毒宣传。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方式,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资料,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约定禁毒的内容,加强对居民、村民的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七条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并在国际禁毒日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第三章毒品管制第十八条依法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九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动态管理、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
对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但易被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由省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管理措施。第二十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发现流入非法渠道或者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禁毒法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什么制度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赣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