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新型传销模式有哪些
- 2、什么是传销 传销有哪几种模式?
- 3、传销有哪些套路?
- 4、传销怎么分一级二级三级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新型传销模式有哪些 (一)

最佳答案传销组织打着各种网络新概念和新型营销方式的旗号,采取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以及潜在的高额回报诱惑群众参加,通过发展人员,缴纳费用维持运作,蒙蔽性、欺骗性极强。
第一种,“纯资本运作”传销模式
此模式传销既不依附于任何公司、企业经营,也没有任何商品、劳务借口,其利益来源纯粹为下级缴款。参与者只要缴纳一定金额“入门费”后,就可以通过发展会员、下线缴款来提成,定额提成的多少依参加者的层级身份而定。
此种模式没有固定的最高组织者,当最高组织者(圈内俗称“顶级老总”)提成达到一定金额后,即自动“出局”,由“次级老总”上升为“顶级老总”。依其模式理论,任何一个参加者,只要努力发展下线,均可成为“顶级老总”获得巨额收益后“功成身退”。
第二种,以消费返利为诱饵的传销模式
此类传销隐蔽性很强,多以“消费返利”“购物还本”为幌子,承诺高额回报。按层级发展会员,收取巨额佣金,获取非法利益。其操作模式为,在全国范围招收网店、实体店为代理商或加盟店,形成连锁会员店。群众在代理店消费一定金额后,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总店逐日返利,总店返利来源实则为加盟店向总店缴纳的佣金。
形成一定规模后,总店会暗示代理店发展下线,招收会员直接缴纳现金,以虚构商品交易的方式来扩大业绩,获取更多的消费返利。
第三种,以投资原始股、基金等形式的传销模式
此类传销多以海外、香港、北京等公司名义,事先经过专门“包装”,并在网上设立网址,夸大公司资金和业绩,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在全国各地设立代理商、代理人,以该公司即将上市,提前销售公司原始股或募集基金为名,进行传销。
此模式推出的投资方案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收益,即购买股票或基金后,在一定期限内获取连续分红,且承诺公司上市后,持有的原始股可入市交易。二是“对碰”收益,这要求投资者发展下线,通过与下线投资者“对碰”,将获得固定收益以外的高额奖励,下线越多奖励越高。
第四种,以养老保险返利为名的传销模式
以买养老保险的名义诱惑老人,多推行类似“三养合一”的消费养老模式,要求投资者进行消费投资。投资者加入后可注册成为会员,并可得到公司提供的等价产品。如果会员发展新投资者,就会成为新投资者的推荐人,并获得相应返利,老会员再把新投资者注册成为新会员,让其继续发展新投资者,发展的投资者越多,获利就越多。
什么是传销 传销有哪几种模式? (二)
最佳答案传销是一种非法的营销模式,其特点是以发展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基础来计算和支付报酬,或者要求参与者支付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传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 新型传销模式:
这种模式下,部分参与者可以购买产品,但产品定价通常较高。加入会员后,想要取回会员费往往非常困难。新型传销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通常不直接没收身份证,不限制人身自由,而是以资本运作为幌子,利用成功学理论进行洗脑,鼓励参与者邀请亲朋好友加入,最终可能导致参与者血本无归。
2. 网络传销模式:
这种模式依托互联网进行传播,通过视频广告、网赚项目等产品吸引会员并骗取费用。由于涉及网络联系,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找到直接负责人,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带来很大难度。
3. 暴力传销模式:
这是最原始的传销模式,参与者一旦陷入,可能会遭受人身自由限制、绑架等恐吓手段进行洗脑。有些情况下,暴力传销甚至不涉及实际产品,而是带有黑社会性质。
除了上述三种模式,国内还出现了多种新型传销模式,例如:
- 连锁加盟模式:参与者缴费获得加盟资格,通过发展下线获得返利。
- 电子商务加盟模式:注册电子商务公司,以网络营销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 创业投资模式:以获取创业资本为名,吸引年轻人参与。
- 免费返利模式:以消费返利为诱饵,鼓励拉人头参与。
- 微商传销模式:通过销售课程,发展下线获取报酬。
这些传销模式都具有很高的风险,参与者应谨慎对待,避免受到损失。
传销有哪些套路? (三)
最佳答案一、传销的邀约手段
传销组织通常以介绍工作、网络恋爱等名义邀约新人,利用各种借口让新人前往指定地点。例如,以考察工作、见家长等理由邀请新人前往。
二、传销对新人的套路
1. 推荐人接到新人后,会立即向寝室领导汇报。然后,推荐人会接到电话,称有紧急事情需要处理,或者对象的家长来电话要求推荐人带新人过去考察。这时,推荐人和寝室领导会假装亲戚关系,如表哥、表姐、叔叔等。
2. 推荐人会带你去坐车,并在车上向领导汇报你的情况。到达目的地后,会有一个异性老朋友接待你,并关心你的生活。
3. 进入寝室前,老朋友会告诉你条件简陋,让你不要介意。然后,他们会告诉你员工宿舍出问题,暂时住在这里。
4. 有些团队会安排一个老朋友假扮新人与你同时到达,以获取你的信任。
5. 第一天晚上,有些团队会偷偷把你的手机拿走,动动手脚,让你的手机失灵,切断你与外界的联系。
6. 第二天和第三天,推荐人会带你逛街、逛超市,让你放松警惕。同时,推荐人会了解你的详细情况,如身上和卡里的金额,来时的行程等。
7. 第三天晚上,会进行所谓的“点开”环节,让你说出自己的情况和决定。然后,老朋友会给你讲故事,让你接受传销的理念。
8. 如果新人表现出反抗,老朋友会采取各种手段,如讲故事、逼迫、威胁等,甚至有人下新人留下。
9. 最后,老朋友会让新人去听课,听课认真的新人可能会加入传销。对于听课不认真的新人,会采取各种手段逼迫。
10. 对于仍不接受的新人,会被带到平台经理或老总那里进行针对性洗脑。经历整个流程的新人,留下来的概率在六成。
总结:传销组织会采取各种手段邀约新人,并通过一系列套路让新人接受传销理念。希望大家提高警惕,防范传销组织的诱惑。
传销怎么分一级二级三级 (四)
最佳答案传销分级如下:
(一)层级三级不是A→B→C(消费者),而是A→B→C→D(消费者)
乍一看“层级三级不是A→B→C(消费者),而是A→B→C→D(消费者)”这个观点可能会觉得难以理解。
但是请注意A→B→C这样的组织结构中只有两级,这种形式理应属于我国《传销管理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单层次传销: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在这里不难发现《传销管理办法》将这种企业→传销员→消费者的模式认定为“一个层次”的单层次传销,而不是1(企业)、2(传销员)、3(消费者)的3层次传销。
同样的,《传销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多层次传销指出: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此时的多层次传销符合A→B→C→D才被认定为具有两个层次。
不过刑事规范并未完全遵循这样的层次判断,在《传销意见》的第7条第2款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也就是说,《传销管理办法》认定的单层次传销:A(企业)→B(传销员)→C(消费者)在刑法关于传销犯罪的层级认定中是两层级:A(企业)+B(传销员);而《传销管理办法》所谓的多层次传销:A(企业)→B(传销员1)→C(传销员1发展的传销员2)→D(消费者)在刑法关于传销犯罪的层级认定中才是三层级:A(企业)+B(传销员1)+C(传销员1发展的传销员2)。
简言之,虽然刑事规范将组织者、领导者所在的层级单独计算为一个层级,但是终端消费者作为最后一层,其没有下线,也就无法从下线得到所谓的以人头数量为依据的报酬(无层级返利),因此,不符合层级的规定,不算做一层。
(二)对于参与且发展了部分下线的人员来说,层级限定为返利层级,而不是发展层级
对于该部分观点“对于参与且发展了部分下线的人员来说,层级限定为返利层级,而不是发展层级”其实是上文关于层级观点论述的延续,因为层级计算时将终端消费者所在层级排除并不只是规范的体系解释所致,也是传销犯罪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如前所述,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层级返利”,也正是因为组织、领导者所在层级能够获得返利,所以《传销意见》将其作为一个层级计算,恰恰是因为终端消费者(最后一层)没有下线,无法从层级中返利,我们认为不应当将其作为独立层级计算。
这样看来,“对于参与且发展了部分下线的人员来说,层级限定为返利层级,而不是发展层级的观点”似乎并没有独立价值,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虽然,对于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这样的组织领导者而言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对于参与且发展了下线的人员而言,层级性质影响的层级数认定不同将导致罪与非罪的根本差异,特别是在仅有直推奖的传销模式中,这对于参与人员无罪认定极为关键。
比如A发起的传销活动只设置了直推奖没有间推奖,传销活动发展过程中,A发展B,B发展C,C发展D,D发展了E,其中A是传销活动的发起者,B是A发展的下线,C是B发展的下线。按照规定,B发展C有直推奖(B从C的入门费中提成),C发展D有直推奖(C从D的入门费中提成),但是B不能从C发展D或者D发展E中提成,C不能从D发展E中提成。
对于整个传销活动或者对于发起者A而言,因为形成了A→B→C→D→E(终端消费者)的四个层级,如果人数满足30人,其他构成要件符合的话,对于发起者A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合适的。
但是对于参与者B而言,不能因为发展关系径行认定其组织行为构建了三级的层级下线。虽然B→C→D→E(终端消费者)在形式上似乎满足了三层级的要求,但是B并未从D、E的入门费中获利,也即此时的返利层级仅为B、C两级,D、E的加入并未给B提供返利,因此即使C与D,D与E之间具有发展关系,形成了层级,但是对于B而言并无返利,对于B而言并无刑法意义。
这种只有直推奖的情形下,参与者B只有B、C两个层级,因此B不满足传销犯罪的三层级而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概言之,在仅有“直推奖”的传销组织中,所有的参与者都无法满足三层的构成要件要求,因而均具有出罪的可能性。反之,在设计有“间推奖”的传销组织中,参与者可能因为发展下线三个层级且满足30人而构罪。
同样的,在有些传销组织的规则设定中,虽然不是只有“直推奖”,但是具有“超越”现象,也即当甲所发展某一下线乙的业务额超过一定数量后,乙及其所发展下线的业务量将不再计算为甲的返利依据,此时也中断了乙与甲的返利关系,则不能再将乙及其下线发展的下线计算为甲的下线。
传销犯罪中的层级应当是返利层级,对于整体的层级计算应当排除终端消费者这一层,对于参与者而言不能单纯按照发展层级来确定,而是应当按照获得返利的层级来认定。特别注意:在仅有“直推奖”的传销活动中,所有的参与者都无法满足三层的构成要件要求,因而均具有出罪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 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且层级在三级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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