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交通肇事罪作为其中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深重的伤痛,也让涉案人员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此,我将就一起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进行阐述。本辩护意见旨在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引起社会各界对交通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和反思,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 (一)

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

贡献者回答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方面,作为犯罪嫌疑人是有辩护的权利的,它可以委托律师也可以自行辩护,对于这个辩护意见一般是有辩护词的,那么,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

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

是怎样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交通肇事罪

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本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深深的歉意,对原告人表示慰问。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致使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因此,其犯罪情节一般。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被告人×××的签字证实被告人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获经过,对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存在矛盾,破获经过说×××案发后逃离现场明显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经过为准。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司法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结合被告人系农民,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中:“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

的内容,涉及刑事案件的,相信大家都很想为自己辩解,或是想知道律师会怎样写辩护意见的,可以参考上述范本。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交通肇事逃逸罪辩护词 (二)

贡献者回答交通肇事逃逸罪辩护词 当交通肇事逃逸购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时候,是会通过检察院去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量刑能够减少都会请律师进行辩护,书写辩护词。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 交通肇事逃逸罪辩护词 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 交通肇事逃逸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及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辩护。首先我对受害人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她的亲属表示慰问。通过会见被告人和阅卷再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不具有逃逸这一加重情节和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参考。

(一)、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有肇事逃逸这一法定加重情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一人死亡或一人重伤且具备酒后驾驶、吸毒驾驶、无资格驾驶、驾驶不合格或无牌、无证机动车、超载驾驶等情形。逃逸行为认定的空间因素:公安部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二条已有明确规定,即逃离交通事故现场。

而本案中事故发生后,首先被告人立即主动停车,并用仅有的钱乘出租车送受害人到医院治疗,并没有逃离事故现场,而是离开医院。另外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中亦可看出,当时被告人是完全能够逃离事故现场的,但其并没有实施逃逸这一法定加重情节的行为。

其次,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及犯罪行为的成立与否没有预见性。证据显示被告人将受害人送至医院后,一是看见受害人能够走路,二是考虑到经济赔偿无法履行,才离开医院,而此时被告人预见不到被害人可能死亡这一意外情况。故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的情形。事实上受害人亦在事故发生后十余日才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非在事故现场,这一死亡结果并非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常人所能预见到的,其当时离开医院时主观上考虑的一是怕受害人家属赶来对自己不利,二逃避的只是民事赔偿而非刑事责任。

(二)、 本案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其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1、《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有公安机关的200*年*月*日的询问笔录及起诉意见书等材料为证。

2、就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方面来说,首先不可否认本案被告人在事故发生中具有重大过错,但受害人的过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这里的过错不仅包括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未靠近道路边行走,而且也包括该事故认定书未考虑到受害人突然侧走,使被告人无法避让致交通事故的必然发生这一客观事实,导致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有误。

其次,检察机关据以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依据之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能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7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且认定事故责任时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所谓“逃逸”,而“逃逸”与事故责任认定无关。

再次,被害人已死亡这一事实已无争议,但死亡原因根据目前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交通致害是受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即不能排除受害人亦有其它病因导致死亡。而且侦查机关未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死这一事实作出法医学“尸检报告”,且受害人女儿的笔录亦反映出在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未确认无疑时就匆匆火化,故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不当然是交通事故引发的。

最后,从主观上讲,第一,本案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且过失情节轻(若不是被害人突然左拐也无本案发生,其及时将伤者送到医院,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并且系初犯。第二,被告人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经过调查,邻居和相关部门对其评价很好,因此其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询问、讯问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面、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第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第五,被告人虽生活困难,但案发后能积极救助受害人用仅有的钱送其到医院进行抢救,投案前亦交待其妻子尽最大能力借款来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在本律师会见时多次要求本律师与受害人家属协商民事赔偿等事宜。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在自身患有慢性乙型肝炎的情况下仍尽自己最大能力通过负债方式赔付了受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另外被告人在看守所数月,客观上被限制人身自由了一段时间,已经受到了处罚,且本案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有自首情节,加之被告人在本案中是过失犯罪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故建议法庭结合本案情况,予以考虑缓刑。所以本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对其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样也符合我国刑法之谦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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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王**

二、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三、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逃逸罪辩护词 @2019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三)

贡献者回答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受害人过错:

指出受害人责任:在本案中,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如醉酒驾车、无故酗酒闹事并拦截车辆等行为,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因此受害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主观恶性小:案发时处于夜间,路况复杂,被告属于主观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自首情节:被告在货车肇事之后立即返回事故现场向交警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被告投案后能够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表现出积极的悔罪态度。初犯、偶犯:被告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应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积极赔偿:案发后,被告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并已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家庭情况特殊:

家庭负担重:被告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三岁的女儿需要照料,且买车钱尚未还清,赔偿受害人家属又借有巨额债务,家庭生活困难。

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

综合分析:被告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且悔罪表现好、系初犯、积极支付了被害人的费用。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具备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

总结:在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中,应全面、客观地分析案情,指出受害人的过错,强调被告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被告特殊的家庭情况和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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