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中的一方身处国外,而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决定离婚时,面临的是一系列特殊的法律程序和考量。对于在国外的一方来说,离婚程序可能因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这既包括了遵循当地的法律进行协议离婚,也可能涉及到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还需要考虑如何确保这些国外的离婚手续在国内也能得到承认和执行。每一步都需要谨慎处理,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一方在国外离婚程序如何进行 (一)

当一方在国外离婚程序如何进行

当一方在国外时,离婚程序如下:

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夫妻双方中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无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均须按照诉讼程序办理。 国内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国外一方可委托国内律师出庭应诉。 国外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委托国内律师向居住在国内的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2. 委托国内代理人 身居国外的一方若确实不能回国参加庭审程序,可以委托在国内的亲友或律师代为出庭应诉。 国外一方当事人应出具经所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文件。 律师经过公证授权后,有权依据离婚意见书中的内容代为出庭应诉,陈述案件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或答辩意见,并领取法律文书。

夫妻一方在国外怎么办理离婚 (二)

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但是诉讼离婚首先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进行离婚的后续流程。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并且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到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夫妻一方长期在国外,不能回国来办理离婚,怎么办? (三)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1、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诉讼,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法院审查立案后,被告杳无音信的,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主管外交的部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国籍, 在国内领取结婚证书,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离婚事宜。

若一方不能回国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即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那应该怎么离婚呢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

1、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诉讼,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审查立案后,被告杳无音信的,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主管外交的部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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