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施工合同无效相关法规解读与典型案件
- 2、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3、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4、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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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相关法规解读与典型案件 (一)

优质回答专题六施工合同无效相关法规解读与典型案件
6.1 施工合同无效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
1.《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八条
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
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四条
6.2 施工合同无效相关法规解读
6.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分析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生效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并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当成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就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情形:
1.《合同法》规定的关于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的形式作为掩盖其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范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超越其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根据招标投标法认定中标无效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招标投标》根据无效的中标结果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而无效的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影响中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并影响中标结果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标底等情况影响中标结果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而中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1.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
(1)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即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因为无效合同从来就没有发生过法律上的效力,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所以,理所当然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但是,无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其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总是有效的。
(2)发生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即发生返还财产的效力
因为无效合同使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不复存在,所以,该所有权重新归还给所有权人。具体的表现形式是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实际上是所有物的返还,所有权的复归,具有物权的效力。若当原物不存在不能返还或实际情况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补偿,此时返还财产具有债权的效力。
(3)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效力,即发生承担损害赔偿的效力
因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所以,在缔约过程中,或缔约人一方或缔约双方,或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使合同严重欠缺有效条件,从而使合同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发生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即发生承担行政追缴财产、罚款的效力
如果合同是由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行政主管单位将对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处以追缴财产、罚款等行政处罚。其实,并不一定需要双方恶意串通,只要主观上故意即可,并且是追缴故意方的已交付的财产也包括约定交付的财产。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是故意的或双方恶意串通,应追缴双方当事人的已交付或约定交付的财产,此时就不存在返还财产。
2.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根据合同履行程度及已完在建工程质量这两个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工程项目尚未开工的情形
在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发现合同无效,若工程尚未开工(或开工不久),则可以采用恢复原状原则处理,双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发包方退还施工方质量保证金或承包方退还工程预付款等。
若完全是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施工合同无效(例如施工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资质欺骗评标委员会而中标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则发包可以向施工方提出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工程项目已竣工的情形
1)验收合格。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无法适用无效合同恢复原状的办法处理,只能折价补偿。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因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其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则参照该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标准来计算。
2)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返修义务,返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承包人拒绝承担返修义务或者双方基于丧失合作基础的情况,可以由第三人进行修复工作,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但经承包人或第三人修复后合格了,发包人应当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标准来支付工程款。若修复是由承包人完成的,则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3)不合格的已完工程质量经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经承包人或第三人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为此,根据“工程质量优先”原则,对丧失了使用价值建设工程,只能炸掉重新进行建设。出现这种情况,承包人不仅没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而且还需要对不合格的在建工程的炸毁“买单”。
4)情况类似但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
《解释》同时规定了不予支持的无效合同请求:
①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
由于企业的资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下面的情形:承包商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后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区分其资质取得的时间来分别予以处理。如果该资质是在工程竣工后取得,则该承包合同依然按照上面的无效合同处理。如果该资质是在竣工前取得,《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②承揽全部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签订的分包合同即是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仅仅提供劳务作业,不涉及工程建设的技术问题。因此,我国建设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劳务作业的分包人承揽全部建设工程的劳务作业。因此,《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6.2.3避免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避免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拟建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投标项目
发包方对所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要判断是否是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以下四类:第一类是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第二类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第三类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类是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如果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若是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则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来选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此基础上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才可能合法有效。
2.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保证合法进行
对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则应进行合法的招标投标,要防止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有关的的秘密;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招标前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等。如果由于原因出现招标无效,则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随之无效。
3.对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尤其要审核承包人及发包人的资格
对不一定经招标投标程序选定施工承包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尤其要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尽职调查,以确保承包人有资质,并且资质等级与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相符合。同样承包人也应该对发包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
4.充分利用合同补正理论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由于各种原因未发现承包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则发包人可以认定合同无效。若承包单位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已完工程建设质量事实良好,且施工单位正在申请相应资质,则发包方可以促使承包单位尽快办理相应的资质,从而使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5.对拟建工程的发包方式可能出现无效合同的关键点进行事先评估
发包方对拟建工程项目,在确定发包方式后,就应注意所确定的发包方式可能出现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的关键点,并做出一定的防患措施计划。例如直接发包的,则应对资质的审查显得尤其重要。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发包的,则除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外,还应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的合法性,防止出现无效合同的情形。
6.发现合同无效后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且工程已施工到一定部位时,发现此合同有瑕疵而无效时,承、发包双方则应当注意收集有关无效合同完全是对方过错的证据和自身无过错的证据。
7.及时检验工程质量,切忌擅自使用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对承包人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事先填写的内容仔细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在该证明书上表明不同意见,以免造成“默认”通过验收的不利后果。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将会免除承包方对工程施工质量修复的责任,除地基与主体工程外,其他施工质量问题都将由发包方自己承担。
6.3 施工合同无效纠纷典型案件分析
6.3.1基本案情
2004年5月16日,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承包人”)经竞标取得某大型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权,然后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施工合同转让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被企业”)的另一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为“实际施工人”)。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施工人力量薄弱、管理能力有限等原因,时常拖欠材料款和人工工资,造成工程进度一度不能达到合同的要求。承包人为了按时保质地完成建设工程,在不断督促实际施工人及时清偿相关债务无效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为其垫付了部分材料款和人工工资,并为其部分材料采购提供了担保,致使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垫付材料款和人工工资以及担保责任执行款之和大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为其超付的款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在承包人多次向实际施工人讨要多支付的款项未果的情况下,承包人无奈于2006年2月以被企业为被告提起欠款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企业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双方实系非法转包关系应属无效,要求法院因非法转包取得非法利益为由要求法院没收原告的非法所得,并以工程价款约定太低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工程价款。
6.3.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企业所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承包人与被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2)如果承包人与被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则被企业所要求重新鉴定工程价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承包人与被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则工程款价款如何确定。
3)如果承包人与被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被企业要求法院没收承包人的非法所得是否有法律依据。
6.3.3简要评析
1.承包人与企业所签订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承包人与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为非法转包合同。虽然法律并没有限制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进行分包。但是对施工分包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本案件中的分包其实质就是非法转包。
所谓非法转包是指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其自身不对工程承担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非法转包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另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本案件中的非法转包则属于第一种情形。
所谓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所以,二者在本质上有根本的区别,但在表现形式上两者均由第三人完成应由自己完成的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非法转包的承包主体实际上已发生了变更、而劳务分包的承包主体并未发生变更,只是承包人将其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企业完成。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例的承包人与被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其实质是非法转包合同,所以是无效合同。
2.施工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的确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是劳动和建材等逐渐物化的过程,所以,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其物化的过程可能已达到相当程度,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订合同状态,只能采取折价补偿方式。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本案因签订的是非法转包合同,因此是无效合同。如果确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工程价款。
3.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没收承包人的非法所得是否有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返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而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规定的更为明确。
本案所签订的非法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所以,如果法院没收承包人的非法所得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二)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一、建筑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建筑合同法286条,即《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筑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行使条件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不以数额确定为前提,承包人在工程价款结算诉讼中,同时请求行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16、20、22条规定的原则或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所承建的某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于受偿权成立时间应当以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成立时间为准。
其次,承包人对发包人进行了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工程价款。
在司法实践中,为减少争议,催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且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没有修改或者补充的,合理期限应当确定为56条。
同时,行驶优先受偿权不应以工程竣工为前提。承包人对未完工的建设工程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依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驶优先权的期限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从而肯定了没有竣工的工程也具有优先受偿权;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中均规定了尚没有完工的建设工程可以设定抵押,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抵押权,不言而喻。未完成的工程中包含劳动者的工资,最高院民一庭也认为合同法286条没有明确承包人享有的优先权的先决条件是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竣工,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对于未完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再次,建设工程的性质应当事宜折价、拍卖。不宜折价、拍卖应理解为法律禁止流通物。如公有物,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及军事设施;公用物,如道路、桥梁、机场、港口、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
在司法实践中,应尊重建设工程价款同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如验收不合格或经补救措施,仍然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视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履行工程价款债务的条件不成就。另在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如已经完成的工程不合格,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是否负有债务尚不确定,不具有行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条件。
三、建筑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主体
1、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优先受偿的主体仅限于承包人,建设工程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对于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的工程承包人无优先权。
同时,对于合法分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实际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不具有优先权。因为合法分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无直接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但发包人直接定了专业分包合同的除外。
如果工程欠款债权事实清楚,合法分包人可依据相关的规定,主张代位权,行驶权利。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实际是一种担保物权,不是债权。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无须行驶代位权。
2、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具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自然,装修工程属于建筑物建造活动中的一道工序,属建筑工程的范围。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做出了《关于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权的复函》。该复函规定:可适用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享有优先权,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劝人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也就是说发包人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可以行使优先权,在发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相分离的情况下,应担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担保,才能行使优先权。对于建筑物交付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使用后,是否可以行使优先权,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该装饰相对于建筑物的价值非常微小,可通过合同关系实现债权,不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二条的解释本意,工程款的结算不宜合同是否有效为依据,应当以是否合格为依据。因为根据立法本意建设工程过程中劳动、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产品中去。最高院(2010)法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也认为:即使施工合同无效,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该工程性质也不会改变成补偿款。
该条主要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利益,如若没有这条规定,在实践中会出现承包人出钱出力却得不到回报的现象,这对社会稳定是有不利影响的,承包人一定善于用这一条规定保障自己的权益。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1、合同主体不适格,应当认定无效。建筑施工事关重大,甚至关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尤为重要。因此,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列为合同效力认定的首位工作。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可见,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资质等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皆应依法严格认定为无效合同。2、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在招投标方面,这一点在此类案件处理中较易被忽略,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招投标,所以当事人间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若忽略了招投标环节,则易发生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问题。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重视并熟练运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等,又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招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但是,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存在多种情形,具体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议标,其投标单位少于两家的等等。3、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合同法》第272条也有关于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类似规定。另外,《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但是,一些承包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将其承包的工程分解成若干小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或者承包人将其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都转包给他人。这实际上构成了违法转包、肢解发包。对承包人的转包、分包行为如何正确界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可见,建设工程虽然可以分包,但不可肢解发包。
工程施工合同 (四)
优质回答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签订双方的利益,但是很多时候大家不知道应该如何签订一份合格的合同,毕竟不少人比较少接触这一方面的知识,虽然有专业人士但是自己还是需要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一起看看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况下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施工概况
甲方委托乙方在在房间进行钢构混凝土工程。该房间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目前已具备了工程开工条件。
第二条 施工内容
甲方以目前房屋现状交给乙方,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为明确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特对各专业范围及装修做法进行详细描述如下:
1、隔层部位墙面铲除粉刷层,确定主梁位置,化学螺栓固定预埋钢板,钢材双面焊接在钢板上,开槽位置须事先用激光水平仪找准水
2、钢混楼板厚度为170mm。
3、钢混楼板要求:(合同最下面附有隔层截面图)主受力钢材为14#国标工字钢,间距在1500mm左右;副受力钢材为8#国标槽钢,间距在800mm左右,焊在工字钢上;楼承板型号为51-235-760mm;铺好楼承板上焊接6mm钢筋网,间距200*200mm,再浇筑总厚度80mm细石混凝土。
第三条 工程期限
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商定,本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整的完成所承包工程的全部内容,并负责验收达到甲方质量要求。
3、总工期:按 个工日计算工期。
4、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合同工程内容,造成工期延误,五天内,每延误一天,罚款五十元人民币;十天至十五天内,每延误一天,罚款壹佰元人民币,乙方应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甲方原因,工期相应顺延。
5、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甲方可提出暂停施工,乙方应提出处理办法报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整改,整改后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工期不予顺延,且乙方承担延误损失。
第四条 工程质量
1、乙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施工质量应满足甲方的要求及相关国家规范,并且不得破坏原有房屋的结构;若乙方达不到该质量要求,则按100元/㎡(建筑面积)罚款,并支付给甲方因为返工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其返工整改费用。
第五条 材料供应
1、本项目工程施工的钢材(工字钢、槽钢、钢筋)、水泥、沙、石均由乙方采购,材料款包含在工程款中。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应符合甲方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所有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准备。
2、水泥:海螺32.5Mpa等级水泥若有小厂和黑榜水泥进入工地,发现一次,甲方将对乙方罚款伍千元人民币。
3、石子:无泥巴、杂质等。
4、钢材:国标钢材,钢筋无毛刺,无明显锈迹。
5、河沙:颗粒状中粗黄沙,无泥巴、杂质等。
6、楼承板:镀锌楼承板,无锈痕。
第六条 工程款结算单价及支付方法
1、造价结算: 钢构混凝土楼板 元/平米乘以 平米。
2、工程款预算(按设计图计算):约¥ 元。
3、付款方式: 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应付给乙方定金 500 元,施工队进场前期工作(放水平线、开槽、开孔等)完成付总价款50%的工程款(定金包含在内) 元,待甲方对工程验收后付清剩余50%的工程款 元。
第七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提供良好的(水/电)施工环境办理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证件及交纳相应物业管理等费用
2、乙方责任
(1)采取可靠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管线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2)负责已完工程或成品和预留洞口的保护,承担未交付甲方之前发生的保护、修复费用。
(3)如施工中发生的工程或人身事故,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不得将工程分包。如有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本合同签订之日前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全部工程款,乙方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
2、建安保险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3、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规范和安全规范组织施工,如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应按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承担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为期5年的免费质量保修责任。
5、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_月_日 年_月_日
工程施工合同2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__(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签字)_(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_ 组织机构代码:_
地 址:__ 地 址:__
邮政编码:__ 邮政编码:__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__ 电 话:__
传 真:__ 传 真:__
电子信箱:__ 电子信箱:__
开户银行:__ 开户银行:__
账 号:__ 账 号:__
工程施工合同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颁布的有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
(二)工程地点: 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工程承包范围
安全维护及整改
3、合同工期 30天
4、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为: xxxxxxxxxxxxxxxxxxx 元整
5、质量标准
5.1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或专业的质量评定的合格标准。
5.2使用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2.1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和规范。
5.2.2本工程适用的地方标准、规程必须符合湖南省标准规程。
6、承包方式
按本合同第2条承包范围所列工作内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大包干。
7、工程计价
7.1 本工程计算编制原则: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17]40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7),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7《湖南省修缮定额》、2017《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消耗标准》、2017《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标准》及工程消耗标准动态调整统一解释进行编制。
7.2人工、材料价格的确定:人工工资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17]237号文件综合工资单价计取,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信息价及市场价格执行。
7.3具体工程量以甲方签证单为准。
8、工期
有下列情况者,工期经核实签证后可顺延。
8.1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停工,不可抗力包括:国家政策调整、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者其他非甲乙方责任找出的爆炸、火灾,以及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工程所在地量小时降雨200mm或200mm(以长沙市气象局报告为准),一次停水、停电8小时。
8.2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关键工序延误的工期,工期可以按实际情况顺延。
8.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工期不能顺延,费用由乙方承担。
8.4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合同工期顺延,费用由甲方承担。
9、工程款的支付
9.1工程完工后,甲方在10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价的80%.
9.2在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工程保修金留结算总价的3%,自工程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15天内全额返还,保修金不计利息。
10、违约责任
10.1违约方案本合同约定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案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10.2因违约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认真执行国家及当地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规定及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要求,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12、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但诉讼期间不得中断施工。
13、其他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乙方承建的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等而被政府处理,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支付民工工资。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_月_日 年_月_日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