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劳动合同法以前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索要的问题时,我们不得不关注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尤其是那些因职业病而面临病退的劳动者。尽管时间已经流转,但根据我国法律的原则,以往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职业病病退的劳动者而言,他们不仅关心能否顺利办理退休手续,更在意是否能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这个问题不仅关乎他们的生计,更是对他们多年辛勤工作的尊重和肯定。
- 1、关于劳动者职业病病退问题
- 2、劳动合同法以前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索要
- 3、合同期内被辞退,补偿金按新劳动法还是按旧劳动法算还有30天的代通知费问题
- 4、工作满10年不续约如何赔偿到今年3月底我就在现在所工作的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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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职业病病退问题 (一)

最佳答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法以前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索要 (二)
最佳答案探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金索要问题,需深入理解相关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如果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且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然而,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情况,情况则有所不同。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时的补偿年限,则需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举例来说,若某员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被解除合同,并且按照当时的规定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那么补偿的年限则依据当时的规定计算,而非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
换言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经济补偿的计算提供了一套新的标准,即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经济补偿年限。但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问题,应遵循当时的法律法规。在此,关键在于理解不同法规下经济补偿计算的界限与差异。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索要,需具体分析当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时,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而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补偿问题,则应遵循当时的规定执行。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不同时间点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据此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
合同期内被辞退,补偿金按新劳动法还是按旧劳动法算还有30天的代通知费问题 (三)
最佳答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进行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
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
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
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
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
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
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
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
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
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作满10年不续约如何赔偿到今年3月底我就在现在所工作的公司工作 (四)
最佳答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若本法施行前,用人单位需按照当时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则按照当时的有关条款执行。
2008年之前,原规定适用于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情况,此时合同终止并无补偿。然而,2008年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开始生效,规定合同终止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工作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一年计算;若工作期限不足六个月,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您提到的具体情况,如果合同到期不再续约且发生在2008年之后,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是因为您的描述中提到“只能补偿半个月的工资”,这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的条款。
总的来说,经济补偿的支付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些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赣律网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