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无管辖权案件移送的规定是什么了? (一)

贡献者回答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关于无管辖权案件移送
(1)移送管辖是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把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也不可能是管辖权,而只是案件。
(2)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异地公安机关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进行。
(3)移送管辖不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或同意。
派出所是开无违法犯罪记录还是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
贡献者回答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已经不再向个人开具
公安部2015年8月22日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中有关“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规定: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办理无犯罪证明需要的资料:用人单位委托人、委托书、被证明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为申请人出具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应载明截止时间);
2、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的公证书。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解释: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扩展资料
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5、偿还能力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13、人员失踪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赣律网希望公安机关对于无管辖权案件移送的规定是什么了?,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