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的五大原则 (一)

订立劳动合同的五大原则

优质回答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以下五大原则:

1. 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公平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或从属关系。

3.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合同中提供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误导。

4. 协商一致原则: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当是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

5. 平等自愿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原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制定的。该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立即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签订。若在用工前已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什么是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二)

优质回答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分配合理。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为: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合同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抽象和反映,贯穿合同法始终。这些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平等原则表明合同双方地位平等,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外部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即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时应向对方支付相应对价。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交易中应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其核心原则是平等。具体而言,这包括:(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强调民事主体自主参与民事活动,自主管理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及其他民事主体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不仅涉及等价有偿,还强调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方取得对方财产利益时应给予相应对价。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交易中保持诚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

合同法规定超过30显失公平 (四)

优质回答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显失公平就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或者说合同的内容明显违背正常人的公平观念的。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法条具体分析。

合同法规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里面的内容是非常全面的,许多都涉及了法律有关,如果其中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规,那么这合同就是无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就会发生纠纷。所以,了解合同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

合同法中指的显失公平是哪些?

一般从如下两个方面来衡量:

1、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综合衡量;

2、考察合同订立时,一方是否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具体看利益受损一方是否无经验,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乏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中急迫的情况,并非出自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如合同中设定了某些明显对一方不利的条款。n现实中的例子,可能涉及显失公平的:n虚抬价格,比如家乐福被报道有过此类作法;n假冒伪劣商品,比如三聚氰胺奶粉;n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比如保险。

【拓展资料】

例如,某人因资金严重短缺或经营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贷,此种借贷合同大多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这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根据我国民法,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例如某人投资额占全部投资的大半,但利润的分配比例仅占5%等等。如果利益的不均衡违背了民法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就有可能构成显失公平的合同。当然,这种利益的不公平是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形成的,而不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形成的。如果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原因,而使合同对一方不公平,可能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而不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第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一般来说,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的现象有两种情况:

一是主观的不平衡,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所得到的不如付出的多,换言之,其主观上所应得到的并未得到;

二是客观的不平衡,即交易的结果对双方的利益是不平衡的,一方得到的多而另一方得到的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待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总会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更何况交易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如果当事人因某个交易不成功或者某个合同亏本,就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显然违背了显失公平制度所设立的目的。该制度并不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应承担的交易风险,而是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

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也可以说,在订立合同时受害人因无经验,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的及其他的急迫情况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条件。由此可见,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而言,并不是其自愿接受的。由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过程时具有瑕疵,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并未充分表达其意思,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说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当然,这种意思表示不真实也的确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的过失有某种联系。

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客观要件。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够依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加以确定为前提的,对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务等,因很难计算其实际价值,一般也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 当然,有关利益平衡或不平衡问题,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是要考虑到供求关系、价格的涨落、交易习惯等各种因素。

不过,衡量双方利益是否公平,应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况加以确定。如果合同在订立以后,因市场行情变化使价格发生涨落等,除非出现了情势变更的情况,否则当事人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而要求撤销合同。对工资和报酬过高或过低问题,由于国家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且在许多行业也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收费标准,应认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被宣告无效。但由于国家没有规定工资和劳务报酬的最高限额,如何认定工资和劳务报酬过高,则应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并考虑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作条件和环境、工作效率等因素加以确定。

二是主观要件。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证明对方具有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则不能认为对方具备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在此情况下,受有不利的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条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来说,主观要件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利用优势。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经济上的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例如,大企业利用其优势订立了不公平的标准合同条款,迫使消费者接受。除格式合同以外,在实践中也经常发生一方利用其经济实力和经营上的优势而提出苛刻的条件迫使对方接受的情况。当然,如果受损失的一方仅仅只能证明对方利用供求关系中的优势而提出不合理的价格条件,不构成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因为在竞争的条件下,供求关系本身是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是一种交易风险,很难说是哪一方利用了优势。

第二,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在订约过程中,合同的订约双方都应当向对方告知其经济实力、标的物的性能、效用等情况,这些都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隐瞒合同中对对方不利而对自己有利的重要条款。一方订立标准合同文件和免责条款时应及时提请对方注意,否则,也可认为利用了对方的无经验或轻率。

第三,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无经验是否包括对某些特殊标的、特殊技术缺乏了解?一般认为,欠缺经验仅限于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不包括欠缺特殊的经验。因为当事人在购买某种特殊的标的物如汽车时,应当适当了解此类标的物的信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备订约的基本知识,不能以这些经验具有特殊性、自己不了解为由而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所谓轻率,是指在订约时的马虎或不细心。例如,对合同的价格不作审查和判断,对标的物的性能不进行了解,匆忙地与对方订约。可见,在轻率的情况下受害的一方本身是有过失的。

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五)

优质回答一、平等原则: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根据合同法,当事人有权自愿订立合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三、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回答基于当前信息和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如有疑问,建议您详细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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