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 (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

贡献者回答土地,作为地球表层陆地及其上下空间环境的综合体现,是一个自然与经济交织的复杂系统。它涵盖了大气、土壤、地质基础、水文、植物,以及人类活动的深远影响,是地理学家普遍认同的综合自然地理概念。 从定义的角度看,土地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土地,专指陆地表面,如土地规划学者所言,它是地球陆地表层的自然产物,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岩石和地下水等要素构成的复合体。自然地理学者则强调,土地是地理环境中相互关联的自然地理成分组成的整体,包括人类活动的影响。

然而,广义的土地概念更宽泛,不仅包括陆地,还囊括了光、热、空气、海洋等非实体资源。经济学家如马歇尔和伊利,从经济角度定义土地,将其视为大自然赐予人类在陆地、海上、空气和光热等各方面的生活资源和力量。 无论是哪种定义,土地都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它承载着自然与人类活动的交互作用,对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具有深远影响。

扩展资料

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废止,该法废止以后,和划拨土地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划拨土地除法定情形之外,一般是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的,而且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也不受限制。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的法律依据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划拨土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取得的合法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3)使用的无期限性;

(4)权利的受限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缺乏处分权能。

划拨土地,简单的来说就是无偿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本上都是国企事业单位,普通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要申请土地使用权的话,只能以出让方式取得。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当中明确的规定,县级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活动进行管理。并且也明确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和租赁的。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有出让,划拨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出让给我国公民,出让的办法包括签订协议,招标或者是拍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都是人民政府用地,转让的话是公民之间对已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的相互转让。

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

对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对城镇国有土地,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的行为,出让的具体办法有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三种。公民可以依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2、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公民可以提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无限期的使用。

3、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都可以进行转让。公民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土地使用权是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来完成的。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出让和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规定了县级的政府明确可以对此进行监督和管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的法律依据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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