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土地的三大分类 (一)

答1. 中国现行的土地分类体系主要分为三个一级类别: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这些类别的定义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 在二级类别中,设有15个类别。农用地包括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及新增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则由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五个一级类别,以及新增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排除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分离出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八个类别构成。未利用地则由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未利用土地(排除田坎)和其他未归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水域共同构成。
3. 三级类别共有71个,这些类别是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体系的二级类别基础上进行调整、合并和新增而成的。新标准明确了土地利用的类型及其含义,将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等12个一级类别、72个二级类别。
土地利用分类与土地形式分类的区别与联系:
1. 土地形式分类和土地用途分类都是对土地进行评价的方法,但侧重点不同。例如,形式分类中的林地与用途分类中的林业用地是相关的。
2. 形式分类侧重于土地本身的自然特征,而用途分类则侧重于人类活动在土地上的具体用途。
3. 某一块土地可能具有多种功能,如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的河流水面,既有航运、养殖、供水的用途。因此,功能分类可能无法准确描述其特性,而形式分类则能更好地对其进行分类。
4. 形式分类中的某一种土地可能用于多种功能,例如工矿仓储用地中的采矿用地,可能包括露天矿山、砂场、盐田等多种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功能分类更能概括这类土地的特性。
5. 在城市地区,土地用途分类的应用更为广泛,而在人类活动影响较小的非城市地区,形式分类则更为适用。
6. 单一的形式分类或用途分类都无法全面解释土地利用的情况。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更准确地描述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
土地性质有哪些?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 (二)
答我国的土地性质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分类:
一、主要分类
国有土地:
由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方式获取。使用权具有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的可能。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农村集体成员或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农用地、宅基地和乡村公共设施用地等。
二、使用权主体分类
国家机关:可以依法获得并使用土地。企事业单位:同样具备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农民集体和个人:对集体土地拥有使用权。外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综上所述,我国的土地性质多样,管理严格,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其使用权的获取、转让和使用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土地性质分类有哪些 (三)
答土地性质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按地貌特征分类:
山地:地势较高,坡度较陡的地区。高原:地面高耸而地面起伏和缓的地区。丘陵:绝对高度在500米以内 ,相对高度不超过200米,由各种岩类组成的坡面组合体 ,起伏不大,坡度较缓,地面崎岖不平,由连绵不断的低矮山丘组成的地形。盆地:地球表面相对长时期沉降的区域,因整个地形外观与盆子相似而得名。平原:是地面平坦或起伏较小的一个较大区域,主要分布在大河两岸和濒临海洋的地区。
按土壤质地分类:
壤土:土壤颗粒组成中黏粒、粉粒、砂粒含量适中的土壤。砂土:土壤颗粒组成中砂粒含量较高的土壤。黏土:含沙粒很少、有黏性的土壤。
按土地所有权性质分类:
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按获得途径分类:
出让土地: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按利用现状分类:
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按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分类:该标准将土地分为12个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每个一级类下还细分为多个二级类。
土地分类三大类 (四)
答法律分析:
三调土地三大类:
1、一级类土地共设3个。这三个分别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二级类土地共设15个。原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土地中的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和后面新设的“其它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来构成农用地。
3、三级地类共设71个。是在原先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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