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法律咨询:全面解读与应对策略

土地征用法律咨询:全面解读与应对策略

一、了解土地征用基本概念

土地征用

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并给予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合理补偿的行为。这一过程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多方利益博弈,因此,了解其基本法律框架是维权的第一步。

二、

土地征用律师

的角色与重要性

专业指导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律师作为法律专家,

承包的荒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归谁? (一)

土地承包期内被征用后,农民有权要求政府进行合法合理的赔偿。政府在征用土地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征用条件,经过合法程序,并且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正。那么承包的荒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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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荒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归谁

上海金申律师事务所阚蕾蕾律师解答: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并非农民个人所有,故被征收荒地的补偿费用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上海金申律师事务所阚蕾蕾律师解析: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系为保证农民的生活所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户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不具备社会保障功能,更多是带有商业性质,承包户不会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在土地被征收后,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户的损失可以通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添补。当然,承包户因土地被征收,造成剩余承包期限内无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损失,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阚蕾蕾律师简介

合伙人律师

私人法律服务领域: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等。

企业法律服务领域:并购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与风险投资等,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归谁? (二)

集体土地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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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归谁?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纪子垚律师解答:

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县、乡政府直接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是不合法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纪子垚律师解析:

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款项后,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来决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如果村委会不召开村民大会来商议此问题,村民可以申请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监督申请,要求督促村委会召集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

此外,村民还可以组织18周岁的十分之一的村民召开村委大会,或者由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如果在此过程中,分配的决议存在违法情形,村民可以提起对于村委会的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村委会支付补偿款项。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具体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各省份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比例有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纪子垚律师简介

团队擅长涉资产类纠纷、婚姻家事与刑事辩护。

国家征收土地的公告期限为多长时间? (三)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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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土地的公告期限为多长时间?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佳律师解答:

拟申请征收土地的,要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同时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征收所在土地乡(镇)和村民小组范围进行公告,公告时间至少是30天。

无论是什么项目,在征收方在征收农用地和房屋征收之前,都必须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而是直接实施征收工作的话,那么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有权拒绝征地拆迁行为。而且,征收方还需要向被征收人或是村小组将上述事项进行公告,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也是拆迁方必经的程序。

之后,由拆迁主体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是机构会拟定安置补偿方案,然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要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征求意见不能少于30日。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佳律师解析:

土地征收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虽然,法律法规政策中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但是却明确出了拆迁补偿最低的标准原则:即,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若是拆迁公告发布之后,征收方并未及时的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而是过了好几年才送达,那么因房地产市场的突飞猛进,房价的不断增涨,再按照之前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二款,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刘佳律师简介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精耕细作,工匠精神。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基本介绍 (四)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土地法务为核心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采用律师团队模式运营,并实行公司化管理模式。其总部坐落在石家庄,为了更好地服务全国范围内的客户,他们在北京、长沙、广州、上海、长春、西安、重庆和银川等重要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合作机构。 冀港律师事务所设有多个专门的法务部门,包括土地征收法务部、房屋征收法务部、土地交易法务部、土地诉讼法务部、土地融资法务部、土地权属法务部、土地许可法务部、土地开发法务部、土地法律顾问部以及土地法务研发部。这些部门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面的土地法律服务,涵盖土地登记、权属确认、征收补偿、出让转让、规划许可、开发融资、土地储备、抵押、犯罪调查、流转承包、信访处理以及涉外土地事务的诉讼和非诉讼服务。

在公益事业方面,冀港律师事务所还特别设立了社区公益律师部,致力于与石家庄市200多个社区居委会合作,共同创建法律文明社区,推动律师进社区活动。他们积极参与各类法律咨询和讲座等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以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扩展资料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由中国著名土地维权专家燕赵名律闫凤翥主任发起创立,现有专职律师20余人,形成了由重点大学法学院毕业的硕士、学士组成的一支高素质、有能力、有活力经验丰富的土地维权专业律师团队。本所是全国唯一专业提供以土地、中小企业维权为核心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土地征用律师咨询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