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贡献者回答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信伏陆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对开荒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开荒地的规定,村民等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荒地的使用权之后,可以利用荒地来从事非农业建设活动。且需要注意的是,在可以从事非农业建设活动时,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一、土地管理法对开荒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二、其他法律规范对荒地的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公民可以通过拍卖、招标等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可供开发利用和建设而尚未开发利用和建设的一切土地,都可以被称为是荒地。在获得此类土地的使用权之后,需要依土地的性质来使用荒地。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是关于非法占用土地及其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定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非法占用土地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这两种行为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和土地利用秩序造成了破坏。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非法占用的土地应当被责令退还,以恢复土地的原状和用途。其次,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除了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外,还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此外,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还可能面临其他行政处罚,如吊销相关证照、限制参与土地市场活动等。

三、加强土地执法与监管

为了防止和减少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执法和监管力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土地的合法、合规使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法》第77条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利用秩序的稳定,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执法和监管力度,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国家土地使用权法规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国家土地使用权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是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相关内容,是土地使用权法规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对《土地管理法》的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并强调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登记办法》:此办法详细规定了土地登记的程序、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土地使用权得到合法确认和保障的重要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主要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条件、程序以及补偿标准,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特别是在城市更新和土地再利用方面。

法规共同构成了国家土地使用权法规体系,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土地管理法规。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