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信用卡全额计息合理吗 越看越像霸王条款
- 2、对信用卡全额罚息的司法建议。最好详细点,字多点,万分感谢啊
- 3、信用卡全额计息法律无禁止 银行有告知义务?
- 4、信用卡“全额计息”要翻篇了吗?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信用卡全额计息合理吗 越看越像霸王条款 (一)
优质回答近来,小财网友小马吐槽,自己的信用卡因为一些原因有69元欠款未还清,逾期了10天,结果没想到,产生了300多元利息,小马感到非常不理解。
小财了解到,该银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来计算。这种称之为“全额计息”,那全额计息是不是霸王条款呢?
全额计息是“霸王条款”么?
全额计息是不是霸王条款,法律专家表达了区别看法。
“持有人一方在开卡时,对全额计息的格式条款失去了进行协商的话语权,持有人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对等,从花费者保障的角度来讲,全额计息方式有失公允。”
“全额计息的方式是没有道理的,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银行与持有人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双方本来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实行意思自治,可是银行一方处于强势地位,银行与持有人不是对等的状态,就不能等同视之,持有人是金融花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
也有观点认为,“花费者违了多少约,就负责多大程度的责任,不能附加过多不公平的违约责任,这是履约的基本前提。”
还有法律专家认为,全额计息是花费者在违约之后应当负责的责任。在有免息期的实惠设置前提下,从权责一致的角度讲,称不上是霸王条款。
“从法律上讲,全额计息是一种交易安排。借钱本应计算利息,可是银行给出了免息期,以此鼓励花费,也是以此来鼓励花费者及时还款。逾期还款怎样还?按照规定,万分之五是受法律保障的,不算违法,从交易模型上说是没有问题的。”
对信用卡全额罚息的司法建议。最好详细点,字多点,万分感谢啊 (二)
优质回答储户使用银行卡透资若干元金额,按期归还部分金额后,由于种种原因尚有部分余额未能按期偿还,此时储户欠银行的只是这剩余部分余额,对这部分逾期归还的金额,显然只有按其实际金额计息才是合理的。而所谓的全额罚息则不论储户实际有多少余额逾期归还,都一律按照储户的全部透资额予以罚息,这显然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公然违背。部分银行将这种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全额罚息规定写入合约当中,强加给储户,无疑属于霸王条款性质。
储户使用银行卡透资金额,按期归还部分银行收取了利息,对逾期归还部分按逾期归还金额计算利息,银行实际上并没有遭受任何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部分银行对储户逾期归还部分透资额予以全额罚息,只能说明部分银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多获取部分经济利益,是在通过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方式盘剥储户利益。且不说对储户逾期归还金额按这部分金额计息并不会额外增加银行的风险,即便全额罚息从理论上说更利于“督促”储户按时全部归还透资额,银行显然也不能以违背公平交易原则方式来最大限度规避自己的风险,以损害储户利益为代价为自己编织过犹不及的“安全网”。
部分银行对储户逾期归还金额实行全额罚息,原本是希望通过此举多获取一些经济利益,但是这样做实际只会起到赶跑部分储户的作用,不但会让自身的银行卡用户减少,而且由于在储户心目中形象不佳,还可能会影响到银行其他业务的更好开展,实际上是得不偿失的做法。前不久,工商银行在国内首家取消了全额罚息,对储户逾期偿还透资额只按逾期归还金额计息,正如有业内人士所表示的,这样的做法不但更加合理与人性化,而且还可能吸引其他银行客户大面积流入工行,显然是更为明智也值得其他银行效仿与学习之举。
当然,由于我国银行业远未形成充分竞争局面,所以工商银行首家取消全额罚息,其他银行不一定就会立即跟进,部分银行甚至可能达成继续维持全额罚息做法的默契,通过变相垄断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工商银行取消全额罚息将近两月再未见有银行取消全额罚息就是明证。正因为如此,全面破除全额罚息这一霸王条款不能仅仅倚靠银行自觉,金融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尚未取消全额罚息的银行取消这一霸王条款,以维护广大储户的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公平交易。
信用卡全额计息法律无禁止 银行有告知义务? (三)
优质回答针对银行全额计息的争议,已经很久了。2008年,艾先生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不慎少还了61.76元。1个月后,收到对账单后发现,他11月份的逾期利息高达34.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艾先生的起诉被称为全额计息第一案,法院最终驳回艾先生的诉讼请求,指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按合同履约,而且这一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求;此外这一条款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尽管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银行全额计息仍是最具争议性的条款。全额计息是不是霸王条款,是讨论中的一个关键点。在记者的采访中,法律专家表达了不同看法。
全额计息的方式是没有道理的,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双方本来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实行意思自治,但是银行一方处于强势地位,银行与持卡人不是对等的状态,就不能等同视之,持卡人是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认为,持卡人一方在开卡时,对于全额计息的格式条款失去了进行协商的话语权,持卡人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对等,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讲,全额计息方式有失公允。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持相同的观点,“消费者违了多少约,就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不能附加过多不公平的违约责任,这是履约的基本前提。”在他看来,逾期事实发生后,银行损失的只是未还款部分的利息,已经还款的部分显然不属于其主张利益的范畴;此外,大部分消费者逾期还款不存恶意,大多属于过失。
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取消全额计息,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2013年7月起施行的新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出台了“容差还款”的新政:把账单内到期欠款的小额零头自动滚入下期账单中,不进行全额计息,这一公约要求银行在信用卡还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内的”,都可视为按时还款。尽管大多银行并未跟进中国工商银行的做法,法律专家对于全额计息的合理性看法不一,不过,呼吁银行业逐步改变全额计息的方式,相对一致。
“尽管全额计息从法律的角度、道义的角度无可指责,但是客观上可以适当调整改善,这也有利于改善公共关系或者客户体验。”王卫国表示,从金融普惠、服务的角度,银行自身也应加强改善,各家银行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模式,要求各个银行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提升服务、重视客户体验是发展的趋势,全额计息的问题可以靠市场竞争解决和改善。在他看来,针对格式条款的争议和讨论,对于银行来说,应以个案作为契机,重视客户的体验。提高交易模式的精细化,提升金融的普惠性,将得大于失。冯果认为,全额计息的方式,法律并无禁止,银行在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之后,双方进行自由选择,是一种商事行为,不过政府可以进行有效引导。“自律公约的规定是一种让步。”在刘俊海看来,行业协会应该进一步发挥作用,清除行业潜规则和霸王条款,保护消费者正常的金融借贷行为。
信用卡“全额计息”要翻篇了吗? (四)
优质回答近来,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龚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由于未能全额还款产生了很高的利息。“原本以为利息是以欠款为基数,但最后发现银行竟然以全额为基数来计算利息。”龚先生不解地说。
这一怪现象,是银行长期执行信用卡“全额计息”条款所导致的。好消息是,这种类似“霸王条款”的规定或将发生改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信用卡逾期计息问题,最高法拟支持按“余额计息”。
在信用卡透支逾期如何支付利息方面,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消费者而言,这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对银行来讲,短期内虽然可能减少一部分收入,但长远来看,却并非没有好处。”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在未能全额归还信用卡的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一时疏忽,有的未还款额只有上百元,甚至只有几十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全额基数计算利息,势必会影响用户体验。如果按照未还部分计息,则既符合实情,也照顾了用户感受。
“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够做到随借随还、按日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信用卡还按照授信额度计息,而不是按照实际欠款来计息,并不符合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容易造成用户流失。”曾刚说。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信用卡业务具有特殊性,如果持卡人按期还款,相当于是银行为用户提供了无利息的资金,而这些资金银行本可以用来放贷。因此,持卡人不按期还款应支付高额违约金。
“国内商业银行收取信用卡违约金,本质上是风控举措,而非盈利手段。违约金针对的是那些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本意是催促持卡人尽快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当然,信用卡违约金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商业原则的一种“对价”给付,也是商业银行加强风险防范的一种措施,同时还要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明白了信用卡全额计息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赣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