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

钱某涉嫌纵火罪案:疾病下的法律裁决
200字简介:在城市的一隅,一起纵火案震惊了当地居民。犯罪嫌疑人钱某,因涉嫌故意纵火导致多处财产重大损失,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此案迅速成为舆论焦点,不仅因为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因在审理过程中,钱某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这一突发情况为案件的审理增添了几分复杂与人性关怀的色彩。法院在权衡法律公正与人文关怀之间,最终作出了审慎的判决。
纵火嫌疑初现,法律程序启动
去年秋夜,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吞噬了市中心的一片商业区,多家店铺化为灰烬,经济损失巨大。警方迅速介入,通过现场勘查、监控视频分析及目击者证言,逐渐将嫌疑锁定在了钱某身上。据调查,钱某因个人恩怨,对某店家心怀不满,遂策划并实施了这起纵火事件。证据确凿之下,检察机关依法对钱某提起了公诉,一场关于正义与责任的法庭较量就此拉开序幕。
法庭审理波澜起,疾病诊断突现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钱某的表现一直较为平静,直至一次常规体检中,医生意外发现他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需立即接受治疗,否则生命堪忧。这一诊断结果如同一枚重磅炸弹,不仅令钱某的家属措手不及,也给法庭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这一情况,法庭不得不暂停审理,转入对钱某健康状况的全面评估。社会各界也开始关注,讨论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既维护正义又体现人道主义关怀。
法律与人文并重,判决彰显温情
经过多方考量与专家论证,法院最终决定,在确保钱某接受必要医疗救治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案件审理。在法律框架下,法院充分考虑了钱某的健康状况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以及改造与惩罚并重的刑罚原则。最终,法院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同时安排其在服刑期间接受必要的医疗照顾。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赢得了广泛的认可与尊重。
总结:钱某涉嫌纵火罪一案,从最初的震惊社会到法庭审理中的波折,再到最终兼顾法律与人文的判决,整个过程不仅是对正义的追求,也是对人性深度的一次探索。此案提醒我们,法治社会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不应忽视个体生命的尊严与价值。法律的温度,在于它既能惩罚犯罪,也能在特定情况下展现出
- 1、青少年犯罪案例
- 2、保姆纵火案中止审理,男主人放弃赔偿也无助于保姆死刑吗?
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的相关问答
青少年犯罪案例 (一)
贡献者回答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 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保姆纵火案中止审理,男主人放弃赔偿也无助于保姆死刑吗? (二)
贡献者回答就算男主人不放弃赔偿,该涉事保姆莫某也会被判死刑。根据刑法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我们先来梳理下事情的来龙去脉,莫某嗜赌成性,因为欠了巨额高利贷,于是老公与其离婚。为了生存与生活,莫某来到了林家做保姆。期间,莫某以家里陷入困境等为由,善良的女主人借给莫某10万块钱,以帮她渡过难关。
然而,赌徒的心理永远都是疯狂的,好逸恶劳的。他们赢了还想赢,输了就想把输掉的钱赢回来。所谓十赌九输,莫某又输掉了好多钱,为了还上赌债,她从林家偷取了大量的珠宝,首饰拿去典当。结果事情败露,她为了将功赎罪,于是自编自导自演了这一出火灾现场。
让她没想到的是,这火势燃烧起来,她根本控制不住,于是莫某报了警。林爸爸的妻子和三个可爱的孩子,被这场火灾夺去了生命。何其悲哀!只因保姆的一个爱好,一个贪念,毁掉了原本幸福的一家人。
在这场事故里,莫某的行为造成四人死亡,还有上百万的财产损失。虽然莫某最初的动机不是杀人,但她的行为构成了纵火致人死亡罪。即便,在她的供词里显示她参与了救援,但对于四条鲜活的生命来说,太不值得一提了。
希望法律能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让恶人都能得到应有的惩罚,以告慰天堂里的妈妈和三个孩子。也希望林爸爸的后半生,不要活在仇恨里。
说实话,虽然莫焕晶纵火导致一个家庭的破裂,导致了一大三小的死亡,虽然她嗜赌如命,劣迹斑斑,虽然一片高呼要判她死刑,但是法律是法律,民意是民意,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首先我们要知道,对于莫焕晶纵火案,这个属于刑事案,而赔偿则是民事案件。但是两者往往会同时并案审理,如果主张民事赔偿的话,法庭要考虑到底有多少损失,要怎么赔,所以就会比较慢,放弃民事赔偿,有利于加快案件的审理。
此外,被害人对法庭唯一的诉讼请求就是严惩嫌人,那么这唯一诉求是否真的能在庭审时起到影响呢?
确实,放弃民事赔偿对从重判决会有一定的效果。
因为一般来说,被告人如果能够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的话,法庭判决会酌情从轻处理。但是在本案中,被害人家属唯一的目的就是让莫焕晶偿命,谅解是不可能的。
部分业务律师也认为,被害人放弃民事诉求对量刑“有可能起到一定影响力”。在这件案子中,被害人以一种非常决绝的方式拒绝赔偿,斩断了被告人希望通过取得谅解得到从轻处罚的想法。
但是法官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定,首先要考虑定罪,其次才是如何量刑,被害人一方的态度与定罪无关,对于量刑的影响力也有限。
其实从媒体对案件的名称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是一起纵火案而非蓄意杀人案,虽然导致了四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但是从莫焕晶主观意识上,她还是求财而非球命。蓄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这在定罪上是本质的区别,相信莫焕晶的辩护律师也会就这一点上竭力为其减轻罪责。
法律从来都不会让所有的人都满意,唯有希望逝者安眠,罪恶得到应有的惩处。
1、我想请求法律高手来支个招,为什么法律不需要她为自己的动机举证?莫焕晶如何证明自己所说的她放火的动机是为了借钱,本来只是想放火再去救火,但是她放火后并没救火而是自己跑走了。这是如何解释呢?为什么法律不需要她证明自己的动机,而由其陈述。对于被害者家属说希望她被重判,而及我希望莫焕晶被判死刑,对于个体来说,失去生命应该是最重的惩罚了。但是根据她的陈述,她被判死刑的概率较小。请看如下分析:
2、与本案相关的两宗罪可以判其死刑,如果能够成立的话,第一是妨碍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决水、爆炸等等,还有一个就是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故意杀人罪的界定,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这里面就涉及到了犯罪动机,是要犯罪嫌疑人有杀人动机,有故意二字,那么这代表什么呢,在法律层面上讲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杀人的过程。莫焕晶的律师说过,莫焕晶没有杀人动机,她当初只是想要放火,而自己去救火,让女主人感激她救命之恩而再次借钱给她。
3、另一宗罪是妨碍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由于其没有主观犯罪动机,此罪依然可能不能重判。那么就是说,因为莫焕晶并不存在主观犯罪动机,所以她极有可能不会被判死刑。其实作案动机,这完全是由犯罪嫌疑人在陈述,难道有人会说她是故意要犯罪的吗?从人的本能角度说,她也会说自己并非故意犯罪,会为了获得较轻刑罚而陈述自己并无此意图。但若真无此意图,为何要在凌晨5点放火,而不选择白天放火,5点正是孩子沉睡的时候,三个孩子,一个大人,她就算救,能怎么救?而且她并没有救,而是自己逃跑了,所以,本人是特别讨厌这些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主观故意。
4、莫焕晶放火后并没有救火行为,所以这里她说的只想放小火而后救火的行为怎么成立呢,不知道为什么不能起诉她故意杀人。但是她一口咬定她不是故意放火,如果她真的求死,她说为了借钱而放火,谁来证明她的动机呢?即使男主人放弃民事赔偿、重判,法律上也只能从法律层面来判决,即使莫焕晶本人求死,法官也只能根据法律条文来判决。不过不判死刑也好,让其此后漫漫人生都受到良心的谴责,也许这对她来说,是更大的折磨,才是更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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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杭州杭州保姆纵火案男主人林生斌先生来说,如果能够挽回一家四口的生命,即使散尽万贯家财又如何,然而,人走了,这些钱留着有何意义?
据称在案发后,林生斌已在江西云居山一座寺庙皈依,很难想像要多长时间,才能抚平林生斌的伤口。甚至在我看来,在余生中,这种伤痛根本就无法消失。
2,法庭马上就要开庭了,林生斌先生已经决定放弃对莫焕晶的民事赔偿,法庭能够从重判决。一些不道德的网友甚至说,那是因为莫焕晶没有钱,林先生目的是想从绿城身上得到钱,对于这种言论,我并不想进行过多的道德抨击。
只想说,请换位思考,如果换你们是林先生,你们的决定是什么?回到本案,据林先生的律师称,放弃民事赔偿部分,是为了尽快的对刑事部分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事实清晰,莫焕晶主观上没有杀人意图,只是为了通过救火满足其邀功的目的,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实际上,正是由于她的纵火,造成林生斌夫人和其三名子女的死亡,罪孽深重,不可宽恕。
3,我国是有死刑的国家,但是,近些年来,司法界普遍提倡少杀、慎杀。所以,在这起案件里,莫焕晶可能是因为过失杀人的原因,并且由于认罪态度良好,在加上司法环境,很难被判处死刑,在我看来,最大的可能性还是宣判为死缓。
对于这个结果,我想林先生肯定会不满意,但是我认为结果很难改变。无论如何,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在请保姆的时候,千万要注意保姆的人品。
时隔半年,6.22保姆纵火案终于要开庭审判了。这是继江歌案后又一起举国瞩目的案子,甚至比江歌案更让人痛心。保姆一把火,让男主人永远失去了挚爱的妻子跟三个儿女,他该有多痛不欲生;一个女人、三个孩子,他们当时该有多害怕无助。如今男主人已在某寺庙皈依,一个原本幸福的五口之家就这么毁了。男主人表示放弃民事赔偿,只希望法院速判、重判。放弃赔偿能促使保姆被判死刑吗我觉得是可以的。
男主人的考虑很周到,法庭要计算有多少损失、要怎么赔、赔多少等等,审理流程怕是会很慢。若只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法院尽快结案,让被告尽快依法受刑,这也是他的唯一诉求。
所以,保姆的死刑肯定是跑不了了,纵火、盗窃、赌博,再加4条人命。依她的罪行,死一次都不够死的。光是纵火罪这一条,量刑就很重了,哪怕立即扑灭未造成后果,也会处3至10年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处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这起案件,除了烧毁的财物损失,还有四条鲜活的人命啊,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
据保姆的律师称,如果能积极赔偿,得到家属谅解的话,判死刑的概率比较小,但这是不可能的。现在案情已经梳理的很清晰了,罪证确凿,让我们坐等罪犯伏法。
这几天的新闻让人太压抑了,心里像压了块巨石一般。此刻感觉已知的所有形容词都不足以形容罪犯的恶毒。该案件中,毋庸置疑,保姆死罪难逃。
保姆称放火是为了“救火立功”,以便向女主人借更多的钱,结果却没控制好火势酿成大祸。在这场所谓的没有控制好的“意外”火灾中,女主人朱小贞及其三个孩子不幸殒命,7月1日,犯罪嫌疑人莫焕晶,以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依法被逮捕,等待开庭审判。
从律师分析的角度来看,男主人不管是否提出放弃赔偿求重判的诉求,保姆都难逃法律的追责——死刑。
林生斌代理律师对媒体表示,放弃民事赔偿有利于法庭从快审理这个案子,一旦有民事赔偿的话,法庭要考虑到底有多少损失,要怎么赔,所以就会比较慢,被害人对法庭唯一的诉讼请求就是尽快严惩嫌疑人。
辨方律师向记者说明了该案请求减轻量刑的三个关键点:1)考虑到主观状态和动机;2)考虑她的犯罪情节手段;3)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果能积极赔偿,能得到家属谅解的话,判死刑的概率比较小,但这个案件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被害人家属以一种非常决绝的方式拒绝赔偿,斩断了被告人希望通过取得谅解得到从轻处罚的想法。
保姆就应该被判死刑,以慰天国的女主人和孩子们,给独活在世的男主人一个公道。作为广大群众中的一员,真心希望法律能严惩所有的行凶者,以警示所有人切勿以身示法,斩断一切作恶思想。试想,如果连偷盗都会被判予死刑,小偷还会这么多吗?
保姆能不能被判死刑,最后的决定权还是要看法律如何去量刑。所以即使男主人放弃赔偿,也不能左右法律的裁决。尽管从道义人情上来讲,我们都希望这个保姆可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甚至是死刑。但是到最后还是要取决于法律。尽管我们距离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还很遥远,但是在对一个一个案件的审理判决过程中,尽量走正常的法律程序,一点一滴去积累,这样法制化进程也会加快。
就这件事情本身来说,这个保姆确实可恶。我们的这个社会确实有那么一部分人,本性就很坏。对这部分人,有的时候单纯靠道德法律很难约束。但是我们依然要去努力,不断去完善我们的法律,普及我们的法律。其实我们这个社会很多人法律的意识还是很弱,只有在自己的利益受损的时候才想到用法律去维权。
当然之所以很多人的法律意识不是那么强,根本的原因还是国内的治安环境还是比较好。很多人其实没有危机意识。这也给很多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当然了就这个事件本身而言,保姆为什么要故意纵火,背后的动机是什么,至今为止都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解释。如果说这个保姆精神有问题,那么为什么还会让她进入保姆这个行业。
当然我们在讨论这个案件本身的时候。希望得到的结果是法律能够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决。我们很同情这家主人,和他一样我们都想凶手可以得到最严厉的惩罚。但是这个惩罚一定要是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我们人为的去想当然的给出一个判决。
保姆莫某某犯下的滔天大罪必须由她自己承担,所以死刑是必不可免的。
莫某某自己在悔罪书上也写了愿意搭上自己的一条命,即使她搭上自己一条命,也不能让人原谅她,因为她夺去的是一家四口人的生命,善良仁厚的女人朱小贞以及可爱漂亮的三个孩子,这怎么能用她一条命换回来了啊。
死刑只能让林爸爸心情好受一点,也让她对死去的妻子与三个孩子有了交代,如果上苍真的有阴间,或许朱小贞她们在另一个世界也不会放过保姆莫某莫。
因为善良而被害,这是人们群众最不能忍受的,更重要的是她也是咎由自取,她连善良都不能唤醒她的良心,我们只能说她的良心已经被狗吃了,也只能说她自己被自己的恶习给害了一生。
而法律上也早就规定了,如果放火罪导致生命财产,致人死亡的可以判无期徒刑和死刑,莫某某导致财产损失达到243万,致死四条无辜生命,这四条无辜的生命尤其是孩子的培养不知道是花了多少心血与金钱,而今全部毁于一旦,无论是从数据还是从道德上来说,莫某某难逃死刑,更难逃社会舆论的压力。
林爸爸也说过,一家人的死让他已经心如死灰,很大影响他的生活,这种精神上的伤害才是家人死亡留下最大的后遗症,就像江歌案,她让活下去的人每天都在经受心灵的折磨与无尽的痛苦。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放火罪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如果莫某晶取得了林家谅解,可能不会重判。但林先生放弃赔偿求重判态度坚决,显然不可能。又因为此事件社会影响较大,一定能判死刑。
6月22日凌晨,杭州城东高档小区,一住户保姆莫某晶因私利纵火,毁了一个幸福的家庭。
莫某晶爱慕虚荣,嗜赌如命。她曾因欠高利贷离婚,并盗窃主家数十万的首饰和名表去典当还债。被发现后,害怕被主家林先生辞退,想出了放火假装救火、戴罪立功的坏主意,然而火势控制不住她独自逃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只有出差在外的男主人林先生幸免。
消息传出,网上一片哗然。大家纷纷谴责保姆如此的坏,女主人对她不错,她却恩将仇报。男主人林生斌放弃了民事赔偿,重判恶保姆。 为求谅解,莫某晶给林先生递交了一封道歉信。她的代理律师称信的内容主要是道歉,“里面有一句话,‘如果我死了能让你好过一点,我真的愿意立刻去死。’”
道个歉写个忏悔书就可以了吗?如果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什么呢?
现实有时候很残忍,总不如我们所愿。
纵火案保姆莫焕晶是以纵火、盗窃罪名被捕。目前,没有新的证据证明,莫焕晶为了杀死女主人和三个孩子故意纵火。她没有明显的杀人动机。
反倒是有这样的叙述:莫焕晶想先纵火后灭火,以此来博取女主人的感激再次借钱。最后,因为火势太大无法控制,自己逃生。
也许最终我们要接受无奈的事实:保姆不会判死刑。
作为受害人家属林生斌已经放弃对被告人莫焕晶的民事赔偿。放弃的原因是有了民事赔偿之后,审理的减缓。林生斌只想从快判决、从重判决。只有这样,才能告慰死者,生者心里才能获得片刻的安慰。
保姆莫焕晶的态度呢?我觉得就是一个笑话。
她在8月给林生斌写了一封信,信中表示自己的行为“罪该万死”、“愿意立刻去死”。
在我看来,这只不过是另一种求生的伎俩。你要真的认为自己罪该万死,不用说,请用行动表示。
在小编写稿之前,收到一条推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因被告人律师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宣布中止本案审理。
我想问莫焕晶,你不是愿意立刻去死吗?怎么对自己的辩护不遗余力?
对于莫的道歉,林生斌绝对不会接受,我们也不会接受,这无非就是为求生扯谎。
莫焕晶千刀万剐都不为过。纵使她逃得过死刑,也一辈子良心难安。
对于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