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与七十四条的区别 (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与七十四条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都是关于“撤诉”的规定,但它们的应用场景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前可以随时撤回起诉的权力。这个规定一般适用于已经提起公诉但还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在开庭审理后,当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而原控罪名的指控已经无法成立时,法院可以撤销原先的起诉,改以新的罪名提起诉讼。这个规定一般适用于开庭审理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原先控罪不符的情况。

监视居住判缓刑的几率 (二)

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有的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有的到法院阶段争取缓刑概率在80%。例如:同样犯罪情节的人,都是三年以内的犯罪,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人判缓刑几率是80%左右;没有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人判缓刑几率是20%左右。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请告诉我中的第51 60 65 69 74 条款是什么说的 (三)

LZ要详细说明什么?

请问的再具体点~

这里是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正当债务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并科原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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