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李红兵个人履历
- 2、对于江西高中生勇斗歹徒夺刀一事,我想请教3个法律问题。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李红兵个人履历 (一)

贡献者回答李红兵先生拥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教育领导背景。他的职业生涯起步于北京理工大学,曾担任电子工程系党总支副书记,随后晋升为系副主任和党办副主任,同时兼任校团委书记和艺术教育中心主任。在地方层面,他服务于西城区委教育工委,担任过副书记(正处级)职位,负责教育工作,并在西城区月坛街道担任过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展现了出色的基层管理能力。在此期间,他还曾作为社会工委书记,负责西城区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并担任区社会办主任。 2011年8月,李红兵的职务进一步提升,他被任命为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这一角色表明他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重要角色和影响力。他的职业历程中,无论是学术机构还是政府部门,都积累了丰富的领导经验和深厚的公共服务理念。
扩展资料
李红兵,男,2007年10月17日,在贵州务工的他因勇斗持刀抢劫歹徒,被歹徒刺伤致死,壮烈牺牲在黔东南自治州凯里市。黔东南自治州凯里市授予其“见义勇为好青年”、“凯里市荣誉市民”称号,并号召全市群众向李红兵学习。
对于江西高中生勇斗歹徒夺刀一事,我想请教3个法律问题。 (二)
贡献者回答你好,我是一名人民警察,您说的那位高中生就是我们宜春本地人。
1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歹徒的行凶的行为属于严重威胁车上群众的人生安全,学生可以采取无限正当防卫,所以学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学生和歹徒搏斗过程中,导致旁人生命财产受到意外伤害,这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属于学生的紧急避险行为,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实施的行为,通常是两种合法的利益发生了冲突,为了保全某种更大的利益。没有其他办法,而不得不侵害另一种较小的利益。从客观方面来看,这种行为虽然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它的最后结果却是保护了国家和人民更大的利益。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是出于不得已的情况,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也就是说,在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罪过。因此,紧急避险行为也同正当防卫行为一样,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
但是问题出现了,如果造成了较大的严重后果,则《刑法》还有法规: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但是处罚时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就要询问目击证人了,如果全是由歹徒造成的意外伤害,那责任无疑在歹徒身上,如果其中有学生的一部分责任,那么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是要受到一些处罚的, 不过法院在处罚时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医药费这点完全不需要担心,不说学生的见义勇为行为非常值得宣扬,政府完全有责任有义务承担所有医药费,再说现在事情闹得这么大,影响那么深远,相关部门是没有任何理由推卸相关费用的支出的,这点完全不用担心。
就这么多了,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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