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建设标准

拘留所建设标准

### 拘留所建设标准详解

一、引言

拘留所性质与目的

拘留所作为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主要用于拘押被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人员。其建设标准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拘留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拘留所的职能作用。近年来,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对拘留所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亟待出台新的建设标准。

二、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

选址及规划布局

拘留所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确保安全、封闭,并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同时,要确保对周边环境和建筑物的控制距离和高度,以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规划布局方面,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便于管理,确保被拘留人员的生活、学习、劳动等需求得到满足。

房屋建筑及设施标准

拘留所的房屋建筑包括拘室、教育用房、医疗用房、文体活动用房、劳动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生活保障用房及附属用房等。拘室应按照普通拘室、严管拘室、未成年人拘室等不同类型进行设置,以适应不同被拘留人员的需求。同时,拘留所应配备必要的武器、警械、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确保安全和管理效率。

安全与技术要求

拘留所的建设应满足一定的安全和技术要求。例如,建筑防火、通风、空气调节等方面需参照相关规范执行。此外,技防、通信和信息设备的安装所需的线路、管道的敷设或预埋也应符合规定,以确保信息传输的畅通和安全。

三、经费来源与建设管理

经费保障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拘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转,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建设管理

拘留所的建设管理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的决策、编制、评估和审批等环节符合法定程序。同时,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对于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避免浪费。

四、总结

拘留所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拘留所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合理的选址、规划布局和房屋建筑及设施标准的制定,以及安全与技术要求的落实和经费保障及建设管理的加强,可以进一步提升拘留所的职能作用,确保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未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拘留所建设标准也将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需求。

看守所消防设计规范 (一)

最佳答案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旧的看守所已不能满足现代管理模式的要求,目前看守所的设计规范还是2000年制定的,2001年才出的看守所的建设标注,显然是有些滞后,近几年公安部从实际出发增加了一些高标准的要求,对防火防灾预防事故发生,对现代的看守所设计提供了指导方向。

二、工程实例

下面对武清看守所设计进行阐述。

设计前的构思

在设计武清看守所之前,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间陆续参观了几个看守所,如浙江的省所,海宁看守所,济南看守所,保定看守所及武清老的看守所,除了武清老所其他的几个所都是近几年建设完成的,陆续投入使用的,本所的干警及工作人员能够如数家珍似的提供给我们它们的优缺点,对我们今后的设计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从中我们发现南方所与北方所的建设截然不同,主要体现在气候的影响上,南方所注重通风而北方所注重保暖采光,对于防火防灾方面,有一些看守所建筑的消防防火间距较少,逃生门,安全通道较窄。对于总体布局,土地利用,有机的结合等方面它们的设计各有擅长,结合它们的优点我们尽量把它应用到我们的设计当中。

2、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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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看守所(附图见看守所鸟瞰)选址在武清区武宁路的南侧,其北侧为武清机动车监测站和康宏汽车修理厂,西侧为君利机械施工运输有限公司,南侧为空地,东侧为规划路与杨聂公路。武清看守所用地约53亩,规划总建筑面积21700平米,其中办公楼3400平米,提讯楼2050平米,监区9800平米,拘留所4260平米,武警营房1950平米,门卫及其他240平米,容积率为0.6,绿化率30%。武清看守所内各个建筑与相邻企业建筑留有足够的消防间距,所内包含了以下几个主要功能单位:看守所的办公用房,预审支队的办公用房,看守所收押用房,提审用房,会见用房,监区,监墙,武警营房,拘留所。设计本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的原则,把一些功能单位有机的结合,有机的布局,体现如下:看守所的大门布置在地块的东南角开向杨聂公路,进入大门首先映入我们眼中的是庄严的,富有现代办公气息的看守所办公楼,包含看守所办公用房及预审支队办公用房,是他们办公,接待,服务,就餐,休息的地方。临近办公楼西侧是提讯楼,是犯罪嫌疑人进入监区的主要通道,是各有关部门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地点,是在押人员家属会见的地方,是整个看守所监测中心,消防总控制中心。连接提讯楼北侧是监墙,被监墙环绕保护是看守所的主体―监区。地块西南角是武警营房,此处相对安静,是武警战士办公,就餐,休息生活的地方。

3、消防设备的设置

地块西北角是武清拘留所(附图见看守所内的拘留所),为节约用地,节省警力,拘留所建设在看守所内,不再单独建设。拘留所西侧部位是消防负荷中心,这里设置了消防水池300立方及消防水泵房,泵房内设消火栓泵两台,两用一备,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所共用。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均设置水位监测装置,并设置了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室外消火栓管道成环,管径DN200,各建筑附近150米范围内均设置了室外消火栓不小于2个。每个建筑物内灭火器按A类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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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中危险级配置,按规范选用了MF/ABC3型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4、消防疏散的重点区域:

A、监区(附图见监区平面图)是整个看守所的中心,是消防疏散设计的重点所在,它是看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武清看守所看押规模为700人,属于大型看守所。设计从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美观庄严的原则着手,更要体现安全疏散的合理性。把监区明确分成3个功能区:监室生活区,主通道区及附属服务用房。监区设计成两层建筑,这样即能够满足它的看押量要求。又能从各区不同的楼梯进行疏散。通过4.2米宽的主通道进入各监室生活区,每层各有4个基本相同的生活区,呈工字型,分散布置,上下两横就是监室部分,那个竖就是连接监室的主通道,这样的布置能够得到北方充足的阳光,又体现了非常明确的疏散通道。相同的监室生活区布置简捷,交通方便,节约警力。在主通道两侧布置了一些配套的功能用房,主要是为在押人员学习的教室,举行各种活动的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这些用房相对集中,与每层4个监室区的距离基本相等,通过上下连通两层楼的楼梯间,有机的将上下两层主通道连接起来,体现了方便管理,交通便捷的原则。

B、监室(附图见监室平面布置图)顾名思义就是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屋子,老的看守所标准监室的开间基本都在3.9米至4.2米之间,监室内设置一般是通铺,看压容量每间8-15人,屋内显得非常拥挤,躺下来休息基本都是人挨人,厕所设置的也少,屋内通风差,环境较恶劣。近两年公安部提出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使监室开间增大,达到5.7米,窗沿两侧墙对称单床布置,床与床之间留有一定的空隙,厕所增加到了两套,同时安装室内饮水机,空调设施,电视及网络,极大了的改善了在押人员生活环境。从另一方面应该说监室的人员还是比较多的,它的安全疏散既考虑了从监室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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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疏散又考虑室外活动场的安全门疏散,有效的保证了看压人员的生命安全。

C、监区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疏散。监区外的防护设施包括监墙和岗亭(附图见监墙及岗亭),监墙一般是大于370厚砖墙,监墙上的武警巡视道一般容纳一人正常通行,很多的看守所监墙做成丁字型,本身抗倾覆能力差。通过和武警部队的多次协商,把监墙设计成内外两道墙体各370厚,高度达到5.5米,墙顶的巡视道达到1.5米宽,而对外面墙体再增高2.5米防护,避免外部枪袭,外部墙体设置观察小孔,以便对外部环境增加了解。内部墙体在墙顶巡视道处再增高1.2米,方便武警战士对监区的监测,内部墙体处增设2.5米高的蛇形刺刀网,内侧设置高压电网及照明设施,增大了安全可靠性。为了方便快捷的上岗和疏散,在监墙外部设置了专用的疏散上岗楼梯,还在各岗亭内部设置了辅助安全的疏散楼梯。

D、犯罪嫌疑人被带入监区需要经过一个安全的检测通道(附图见提讯楼通道),这个通道位于提讯楼内,在这里即能办理各种手续也能有效防止逃逸,这就是AB门所在,它是和监区监墙紧密相通相连的地方。其实这是两个消防通道,一个是车辆通道,一个是人员通道。A门由武警战士把守,车辆进入通道前登记,武警开启A门进入通道,关闭A门,在通道内进行车辆及人员检查,即可通过地镜检查车底又可通过天桥检查车辆上部,检查合格,打开B门,通过连接通道开启监墙大门进入监区。人员通道略同与车辆通道,犯罪嫌疑人被带入提讯楼的收押大厅,经过登记手续,通过AB门进入提讯楼内部,经过健康检查安全检查信息采集后,通过封闭的提讯通道,开启监墙小门进入监区。此种布置人流车流明晰,疏散明确,AB门设置合理,安检流程畅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二)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第四条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第二章设置和保障第六条拘留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第七条拘留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公安边防总队(支队)XX拘留所。第八条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第九条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第十条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第十一条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第十二条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第三章收 拘第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第十四条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三)

最佳答案拘留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公安边防总队(支队)XX拘留所。 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扩展资料

201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6号公布《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设置和保障,收拘,管理,生活卫生,通信、会见、询问,请假出所,教育,解除拘留,附则10章7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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