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里重新犯罪问题分析

监狱里重新犯罪问题分析

简介:监狱作为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场所,本应成为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然而,监狱内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不仅挑战了司法体系的权威,也引发了社会对罪犯改造效果的深刻反思。

一、重新犯罪的现状与影响

重新犯罪,即罪犯在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标签>这一现象在全球范围内都普遍存在,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它不仅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刑罚的威慑力,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更多社会成员陷入犯罪的泥潭。

从数据上看,部分国家的重新犯罪率较高,尤其是涉及暴力、毒品等严重犯罪的罪犯,其重新犯罪的概率更高。这不仅反映出监狱改造机制的不足,也揭示了社会支持体系的缺失。重新犯罪的后果是多方面的,它不仅破坏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平静生活,也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重新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个体因素

<标签>个体因素是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罪犯在性格、心理、价值观等方面存在缺陷,如冲动、自私、缺乏责任感等,这些特质使他们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容易再次走向犯罪道路。此外,一些罪犯在服刑期间未能有效接受教育和改造,缺乏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出狱后难以融入社会。

(二)监狱环境

监狱环境对罪犯的改造效果有着直接影响。<标签>监狱管理是否严格、教育改造措施是否到位、罪犯之间的相互影响等因素都可能影响罪犯的改造进程。一些监狱存在管理松散、教育资源匮乏等问题,导致罪犯在服刑期间未能得到有效改造,出狱后容易重新犯罪。

(三)社会支持体系不足

社会支持体系的缺失也是导致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罪犯刑满释放后,往往面临就业困难、家庭关系破裂、社会歧视等问题,这些困难使他们难以重新融入社会,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缺乏有效的社会救助、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等支持措施,使得罪犯出狱后的生活陷入困境。

三、应对策略与建议

(一)加强监狱管理与教育改造

为了降低重新犯罪率,应加强监狱管理与教育改造工作。一方面,要完善监狱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社区矫正人员服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怎么处理? (一)

优质回答社区矫正实施的最初原因是为缓解监狱罪犯过多而产生的压力。其目的是为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那么,社区矫正人员服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期间犯罪怎么办?

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丁玲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犯罪的,相关的措施会撤销,对新罪进行判决后,与原刑期合同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由于原判刑罚未执行完毕又犯罪,故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只能按数罪并罚处理。

丁玲律师解析:

对于社区矫正的规定: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和监狱的区别

(一)环境不同,监狱矫正是在监狱中进行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它是以限制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

(二)主体不同,监狱矫正的主体是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 

(三)矫正对象不同,监狱矫正对象主要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四)方式不同,监狱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三课教育、辅助教育、心理咨询与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成员,房产委员会成员。 擅长拆迁安置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为什么性犯罪的重复犯案率较高? (二)

优质回答因为性犯罪的犯人并没有真正地悔改,也没得到很深刻的教育,自己把持不住死性不改,犯罪的代价也不高等都是性犯罪的重复犯案率较高的原因。

一、死性不改

他们从小就缺乏正确的性教育,头脑里也没什么知识,不懂得如何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约束自己的欲望,结果就是这种可怕的欲望日复一日地堆积,根本找不到出口,就会感觉自己也很难受,只能找别人来发现发泄,允许这种行为的放纵,从根本上说就是他们的性格导致的。都说“江山难改,本性难移“,要从根本上真正的改变一个人的性格是很困难的,这些人也正是因为死性不改,才导致他们重蹈覆辙。

二、第一次入狱时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

监狱对犯人进行正确的教育,正确的引导这方面的工作还是有很大的欠缺的,他们被关在狱中好吃好喝好睡,也没啥好担心的,日子过得有滋有味。每天相处的可能是因为犯了同样的罪一起被关进来的犯人们,他们可能还会偷偷讨论当时作案的情景,向同伴炫耀自己的”本事“等等。这种环境下,他们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可恶,更加不可能真心悔改,这也是为什么他们出狱后忍不住重新犯案的一个原因。

三、犯罪成本太低,社会太健忘

虽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性犯罪视情节轻重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亡。但是我们在新闻中看到的犯人一般判的都不重,就是坐几年牢而已。惩罚不够重,让他们误以为“反正也不用枪毙,不就做个几年牢,这有什么关系出来,出来还是好汉一条”,根本意识不到性犯罪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危害性。每当有女孩受到侵害时,大家都是义愤填膺的,可过了一段时间,大家就会渐渐淡忘这件事,因为总会有更加具有话题性的事代替这些事情。正是犯罪成本不低,让很多犯人有了侥幸心理。社会太健忘也是纵容他们再次犯罪的一大原因。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和我分享。

为什么出狱后的人很容易再次犯罪? (三)

优质回答再犯罪这类经验型的犯罪行为,比初犯偶犯具有更强的社会危险性,其犯罪性质更为恶劣、手段更为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

某县统计显示,再犯罪比例呈增高趋势。2008年——2014年间再犯罪的总人数和所占比例都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10年、2013年和2014年,再犯罪的人数比例占到该县刑事犯罪总人数的4.5%、4.3%和9.2%盗窃罪居多,其次是抢劫罪。

新的再犯罪种类也在增多。如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故意杀人罪等。

无业人员和农民占再犯罪的81%,并具年轻化(18——35岁),团伙化,专业化

刑释人员容易找回在监狱中服刑认识的、曾经同是犯罪人的“哥们”来寻求关心和帮助,而这些“同是天涯沦落人”的犯罪分子聚到一起,想到的多是再次犯罪。

一是家庭因素的不良影响,二是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家庭后,亲人对其的冷漠、指责,甚至是排斥。有许多的家庭在犯罪人执行刑罚阶段,就对其不管不顾,放任自流。以至于其破罐子破摔,再次犯罪。当然内心的主观因素起决定作用。

监狱的封闭性让犯罪人长期处在封闭的环境中,抑制了人的社会属性。有些刑期长的犯罪人员甚至将监狱当成自己的家,离开监狱回到社会之后反而难以适应和生存。对刑期较长的犯罪人员而言,对陌生环境心有畏惧。监狱改造罪犯场所也是隔离社会的一道高墙。

相互交叉渗透感染是监狱弊端。在监狱改造过程中,犯罪人接触最多的就是罪犯狱友,接触中陈述自己的思想、个人经历和犯罪经历等,难免相互影响。不少偶犯、初犯轻罪者,由于受到性质恶劣罪犯的熏陶,汲取了许多新的犯罪方法。他们在出狱后很可能效仿,而升级犯罪。

司法模式中,检察官注重依法批捕起诉;公安机关侦破案是首位,重定罪的口供和破案线索。法院核定案件事实依法定罪量刑。监狱等监管机关重劳动改造、轻灵魂纠正。不少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无法认真悔罪反思、深挖犯罪根源,汲取教训,矫正人生观、价值观。对罪犯的思想改造流于形式。刑满后,罪犯并未得到内心深处的教育和警醒。当再次返回社会时,随时都有可能再次犯罪。各环节中思想教育改造灵魂的重要意识太薄弱了。

深入研究剖析再犯罪人员和案件的特点、再犯罪发生的原因,有助于调整执法、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再犯罪的监控和治理更为有效。

现实中腐败问题也严重侵蚀着司法队伍。某些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为了牟取不义之财,大罪化小罪,小罪化为零。扫黑职能变成了“保护伞”。为罪犯大开方便之门,违法违规“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提前释放”死刑变死缓,无期改有期,使某些罪犯无法无天、气焰嚣张,图财害命,继续横行于社会。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

“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杀人犯五年徒刑提前一年半假释后8天又欲杀妻案”湖北广水市政法书记等30余人涉保护伞、为罪犯减、改刑期等。这些案例都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社会需要公平正义,建设美丽中国的新的小康社会离不开完善法治的保驾护航。

司法界应该增加社会监督,公众监督。各个环节应阳光办案,公开办案,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完善社会各界、人民大众的评价参与机制。“假释”“减刑”“取保”审批等应重新核定程序,增加阳光、监督机制。刑满释放人员应提前予以评估,不能以刑期走过场,而将有重新犯罪倾向的放入社会。继续杀人害命。对于那些短期内刑满释放又继续再犯严重刑事案的,应立案调查有无严重问题。尽一切可能堵住再犯的“漏洞”。利用职权将“重刑犯”放归社会,祸害大众,等同严重的犯罪!对刑满释放人员不能一放了之。有再犯倾向的应该置于公安、社区等的监管之下

8月16日,河南省虞城警方发布紧急通知:目前,重大刑案犯罪嫌疑人宋明利正在商丘境内活动,随时有行凶可能。

虞城警方8月13日发布的悬赏通告显示,8月12日13时许,虞城县刘店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宋明利有重大作案嫌疑。宋明利,46岁,目前,抓捕仍在进行中。

宋明利曾因假币罪、盗窃罪六次被判刑。1999年9月判六个月,2009年9月判拘役四个月。2010年1月判十个月。2012年8月判七个月。2017年8月判八个月。2018年12月判一年。

像这样严重的累犯再犯恶犯,释放前就应该认真评估其社会的危害性。目前该罪犯已背负多条人命。相关部门谁来负责呢?应该严肃立案调查。

为何有的罪犯出狱后还会犯罪? (四)

优质回答为什么有些罪犯出狱后依然会再次犯罪呢?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实际上,这并不是因为量刑太轻。关键在于社会对他们的忽视。这些人在服刑结束后,往往难以获得正常人的生活。他们渴望能够光明正大地从事正当职业,如做生意或上班,但现实却让他们望而却步。由于缺乏经济来源,再加上精神上的挫败感,他们对社会充满了失望。这种失望的情绪使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社会对这些人的冷漠态度,直接导致了他们出狱后的困境。他们中的许多人希望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但现实却让他们感到无助。没有经济来源,他们很难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更不用说改善生活条件了。这种经济上的压力让他们倍感煎熬。

此外,精神上的打击也是他们再次犯罪的重要原因。出狱后,他们常常受到社会的排斥和歧视,这种不公平的待遇让他们感到沮丧和愤怒。这种情绪的积累,使他们容易产生报复心理,进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如何对待这些曾经的罪犯。我们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这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改变,更需要社会整体氛围的改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减少这类犯罪现象的发生。

为了帮助他们重拾生活的信心,我们需要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技能培训。通过这些途径,他们可以逐步恢复经济来源,从而摆脱贫困的困扰。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他们克服内心的困扰。

总之,社会对待这些人的态度和做法,是影响他们是否再次犯罪的关键因素。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过上正常的生活。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赣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监狱重新犯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