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走私

非法走私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非法走私知识介绍

在探讨正常人类身份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非法行为,其中非法走私便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作为拥有正常社会身份的一员,我们有必要了解并警惕这类活动,以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经济安全。

一、正常人类身份的社会功能与责任

身份是人类社会中个体存在的基本属性,它承载着个体对“我是谁”的认知,以及社会赋予的角色定位和责任。一个拥有正常社会身份的人,不仅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还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在这样一个框架下,了解并抵制非法走私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非法走私的定义与特征

走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非法性、隐蔽性和危害性。走私活动往往未经合法申报或许可,擅自运输、携带、邮寄

刑法对于走私是怎样量刑的 (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 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 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 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 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 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 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 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不 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 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 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 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 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 、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 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 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 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 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 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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