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招财猫案虽判决但仍对公安局执法感到不解和困惑 (一)

答杭州招财猫诈骗案的判决结果与执法疑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4月13日的刑事判决书中(2022)浙01刑初9号,对招财猫理财的三名主要涉案人员做出了严厉的裁决:
招财猫实控人袁春峰,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彰显了法律对非法集资的严惩力度。
CEO鲁宗麒则因同样罪名,获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揭示了对犯罪高层的不容姑息。
副总经理兼技术负责人肖伟东被判非法汲取公共存款罪,有期徒刑6年,同时罚款30万元,显示出对相关职务犯罪的严厉打击。 尽管判决已经落下,但围绕杭州招财猫案的执法过程,公众仍存在一系列疑问。首先,为何其他地区公安机关在处理P2P问题时,通报内容详尽而透明,而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在案件通报上显得较为模糊?例如,关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其他地方明确无误,而招财猫案中,嫌疑人被传唤后不久就违规取保候审,这引发了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
其次,专案回款账户信息公开问题上,深圳警方的通报详尽包括账号和开户银行,而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在这一关键信息上却显得避而不谈,甚至暗示私下联系他们才能获取。这样的处理方式让人不解其背后的意图。 再者,司法鉴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透明度,深圳公安通报中详尽展示,而招财猫案的相关通报中却几乎不见踪影。这是否意味着司法程序中存在疏漏,或是有意为之,以掩饰某些事实?
最后,令人费解的是,对于这个诈骗团伙,为何能反复取保候审,且在通报中对取保候审的事实几乎只字不提,只提到过一次“刑事强制措施”,这与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相符?这些问题在公众心中留下了深深的困惑。 这些问题的悬而未决,不仅引发了对司法公正的担忧,也对公安机关的执法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待相关部门能给出更详尽的解释,以回应公众的质疑和期待。
冯丽诈骗法律案例判决书 (二)
答冯丽诈骗案
(2006)门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丽,女,37岁(×年×月×日出生),×民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5)第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丽犯诈骗罪,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亚明、被告人冯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05年8月间,被告人冯丽虚构北京外贸出口总公司职员的身份,谎称自己能够帮助办理无息贷款、加油站执照、铁矿执照、安排工作、购买房屋、考入警校、户口迁入北京、高息存款、出国留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杨建民、张进德、赵连春、赵连梅、赵连凤、杨士玲、师廷宝、刘增朝、韩翠民、赵淑玲、何长利、邢志法、何云霞、刘淑荣、郭素珍、吴振江、姜玉花、张艳芳、刘增粉等人共计人民币94万余元及摩托罗拉牌V3型移动电话机和三星牌E818型移动电话机各1部(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616元)。期间,冯丽先后退还被害人赵连梅、杨士玲、师廷宝、韩翠民、何长利、邢志法、郭素珍、姜玉花、张艳芳、刘增粉等人人民币1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了被告人冯丽用赃款购买的捷达牌小型轿车和长城牌小型客车各1辆(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3 800元),及摩托罗拉牌V3型移动电话机和三星牌E818型移动电话机各1部,上述物品已由检察机关发还被害人杨建民。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建民、张进德、赵连春、赵连梅、赵连凤、杨士玲、师廷宝、刘增朝、韩翠民、赵淑玲、何长利、邢志法、何云霞、刘淑荣、郭素珍、吴振江、姜玉花、张艳芳、刘增粉的陈述,证人杨秀伶、周怀永、高秀田、孟婧的证言,物证及物证照片,伪造的工作证和居民户口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文检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丽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丽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伪造的工作证、居民户口簿、营业执照,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冯丽退赔赃款人民币六十三万一千一百六十五元,发还被害人杨建民人民币十八万五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张进德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赵连春人民币一万九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赵连梅人民币四万八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赵连凤人民币四万四千零五十元,发还被害人杨士玲人民币一万六千七百零五元,发还被害人师廷宝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刘增朝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韩翠民人民币二万二千六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赵淑玲人民币八千元,发还被害人何长利人民币一万三千零二十元,发还被害人邢志法人民币三千九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何云霞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刘淑荣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郭素珍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吴振江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姜玉花人民币五万六千九百九十元,发还被害人张艳芳人民币十三万六千五百六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振新
人民陪审员师昌璞
人民陪审员杨杰
二○○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孟燕
婺源县李飞判多少年 (三)
答半年。
在2021年3月31日,由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李飞,李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指出,被告人李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即半年。其中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李飞,汉族,2002年2月1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中专文化,住湖南省耒阳市,务工人员,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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