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吗 (一)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吗

贡献者回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原则上,被害人的自杀身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行为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一般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有前述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死亡;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致使其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非法行医致使就诊人死亡的等等。

客观上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如果发生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也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什么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二)

贡献者回答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刑法中规定的,必须由被害人本人提出控告或起诉,司法机关才予受理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特点在于,被害人的告诉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司法程序的关键因素。以下是关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特点

被害人告诉的必要性: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没有提出控告或起诉,司法机关通常不会主动介入。被害人的自愿性: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告诉,如果被害人自愿不告诉,刑法不予处理。例外情况:若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

二、具体罪名

侮辱、诽谤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诽谤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侵占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这一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刑法中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其处理依赖于被害人的告诉,体现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河南男子独自收16万彩礼把外甥女嫁人,此事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三)

贡献者回答河南周女士反应自己16岁的女儿竟然被自己的弟弟私下嫁了出去,弟弟还向男方索取了16万元的彩礼,周女士多次找自己的母亲和弟弟处理无果,最终决定报警。

一、事件经过

周女士和女儿闹矛盾后女儿竟然离家出走,多次寻找未果才被村民告知自己的女儿被亲姥姥和亲舅舅给嫁出去了,周女士得知此消息后联系母亲和弟弟处理,希望将女儿还回来,结果竟然被拒绝了。

随后周女士选择报警,希望运用法律手段多会女儿的监护权,法律专家也就此事进行了深刻的分析。

二、数罪并罚

1、拐卖妇女儿童罪:事件中的主体是一个16岁的未成年少女,而且法律层面的监护人是周女士,不管孩子嫁人是否是自愿的行为,舅舅和姥姥没有替女孩子做主的权利,更无权将女孩子嫁出去,而且索取的彩礼被舅舅独占,已经形成了买卖人口,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事实,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是女子不得早于20岁,因此案件中16岁的少女被舅舅嫁出去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舅舅和姥姥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这段婚姻是无效的,男方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非法侵占财物罪:假设案例中的女孩已经成年,并且是自愿的,16万的高额彩礼应该是属于女孩子的,而不是用作舅舅结婚的资金,因此案例中舅舅独占16万彩礼不愿意退还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

三、事件后续

事件曝光后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女孩也已经找到并且表示自己并不是自愿嫁人的,也很想回到妈妈的身边,目前舅舅不愿意退回彩礼,我们也期待事件得到妥善的解决。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