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把女性灌醉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 2、带避孕套是否构成强奸,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3、婚内强奸是如何认定的?婚内强奸多用于分居的前提下吗?
- 4、想问强奸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 5、强奸罪量刑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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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女性灌醉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一)

贡献者回答把女性灌醉发生性关系如果违背其意志则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灌酒、下药等让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行为,算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行为以外的“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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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女性灌醉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北京嵩高律师事务所于洋律师解答: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把女性灌醉发生性关系如果违背其意志则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灌酒、下药等让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行为,算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行为以外的“其他手段”。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要看被害人酒后的状态进行判断。如果被害人酒后还比较清醒,有分辨和自控能力,对性行为并未反抗,就难以认定构成犯罪。如果是在被害人已经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实施了性行为,那么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北京嵩高律师事务所于洋律师解析: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于洋律师简介
嵩高律所创始人,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办理过红黄蓝幼儿园案及江歌刘鑫有影响力案件。律所律师团队专攻民商事,婚姻家事,经济合同纠纷、不良资产清收、行政案件、建筑工程等领域。
带避孕套是否构成强奸,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二)
贡献者回答强奸罪的暴力性是大家都知道的,往往的强奸的过程中造成被害女性的人身伤害,严重的甚至还会导致死亡,对于强奸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带避孕套影响强奸罪的认定吗?强奸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任勇亮律师解答:
戴避孕套不能阻碍强奸罪的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男子具有奸淫女子的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罪,无论该男子是否戴着避孕套。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3、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任勇亮律师解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婚内强奸是如何认定的?婚内强奸多用于分居的前提下吗? (三)
贡献者回答依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要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侵犯的是女性的性权利,很多人认为婚内强奸是指强奸自己妻子以外的女性才算构成强奸罪,但事实并不是如此,即使是强奸自己已经合法结婚的妻子,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是可能构成强奸罪的。
网友咨询:
登完记有结婚证,还没举行婚礼,一直没发生过关系,现在要是强行发生关系的话算是婚内强奸?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杨定洁律师解答:
一般不认定为强奸,婚内强奸多用于分居的情形下,一般情形下有的即使符合强奸的构成要件 ,除非情节比较严重 ,否则不做强奸认定。
杨定洁律师解析:
婚内强奸构成条件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1)夫妻一方已经提出离婚诉讼,但最终离婚判决没有生效的时间发生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这种情况由于特殊,夫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法院一般会判处丈夫强奸罪成立。
(2)夫妻连续分居超过两年。这时候如果丈夫强奸妻子,法院一般会判丈夫强奸罪成立。因为分居两年属于婚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这时候夫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会判处丈夫强奸罪成立的。杨定洁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2007年执业至今,曾为高校法学教师。有敦厚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处理合同纠纷和公司治理技巧娴熟。
想问强奸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强奸罪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这意味着,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是管制、拘役或者只是独立适用附加刑,那么其有可能被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对于强奸罪这样的严重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在综合考虑其个人情况、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后,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新的社会危险性,那么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期限届满时,如果案件尚未办结,但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此时也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决定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而且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也不一定会被取保候审,因为还需要考虑其他多种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表现、社会背景、是否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强奸罪量刑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五)
贡献者回答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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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量刑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强奸罪的处罚一般为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律师补充: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
(三)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
(四)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五)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六)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
(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五)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
(六)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
(七)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八)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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