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女孩被性侵

十岁女孩被性侵

十岁女孩被性侵:社会之痛与保护之责

在当今社会,儿童的安全与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而“

十岁女孩被性侵

”这一骇人听闻的事件,更是触动了无数人的心弦,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痛点。这不仅仅是对一个无辜生命的伤害,更是对整个社会道德底线的拷问,以及对法律体系完善程度的挑战。

事件背后的阴影

当这样的事件发生时,我们首先感到的是愤怒与悲痛。一个年仅十岁的女孩,本应享受着童年的无忧无虑,却在成长的道路上遭遇了如此不堪的磨难。这背后,隐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黑暗与罪恶?性侵犯者往往利用受害者的年幼无知,或是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实施犯罪,其行为之恶劣,令人发指。更令人痛心的是,这样的案件往往因为受害者的恐惧、羞耻感或是对施害者的误解而选择沉默,使得罪行得以隐匿,正义难以伸张。

家庭与社会的双重责任

在反思这类事件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于对犯罪者的谴责,而应深入思考家庭与社会在其中应承担的责任。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及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教会他们识别危险信号,鼓励他们勇敢说“不”。同时,社会层面也应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性侵犯的认知与警惕性,构建更加安全、友好的儿童成长环境。学校、社区、政府机构等应形成合力,建立和完善儿童保护机制,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法律的介入与正义的追求

面对性侵儿童这样的恶性事件,法律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确保对犯罪者施以严厉的惩罚,以儆效尤;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受害者的心理康复与法律援助他们走出阴影,重建生活的信心。此外,建立更为完善的举报与调查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一环。

社会的反思与进步

每一次悲剧的发生,都是对社会的一次警醒。我们应从这些事件中汲取教训,不断反思与改进,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这包括加强性别平等教育,消除性别歧视与暴力文化,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与法律意识。同时,鼓励公众参与儿童保护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爱与关怀中成长,远离伤害。总之,“

十岁女孩被性侵

”的事件再次敲响了保护儿童安全的警钟。面对这样的挑战,我们不能袖手旁观,而应携手努力,用法律的武器捍卫正义,用爱与责任筑起儿童

11岁女孩网恋奔现遭“欺负”,男子明知女孩年龄,为何还要这样做? (一)

贡献者回答虽然法律规定,只要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就不构成犯罪,但是对方才11岁啊。真的是让人感到气愤,不止是女孩的不懂事,也有男子的藐视法律。

事情过程。太原警方接到报案,对方称自己11岁的女儿小荣被一男子强奸,在民警得到报警之后便第一时间开始了调查,没过多长时间就逮捕了犯罪嫌疑人。

而经过警方的调查得知,小荣和这名男子只是网友关系,由于距离不远,便相约见面。而在见面之后,小荣便向对方表示了自己的年龄,但是还是被该男子强暴。而整个事件也是在发生半个月之后,小荣才敢向自己的母亲说出此事,而小荣的母亲得知此事之后便立马选择了报警。

而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该男子则称小荣在当时向她表明自己已经成年,所以自己才没有忍住和她发生了关系。

11岁的女孩会看不出来?真是撒谎无下限。相信大家都有着一个感觉,那就是对于一个人哪怕只是相差一岁,气质上面就是会有着巨大的差距的。一个11岁的女孩,发育都还没有发育,你告诉我你看不出来她到底是成年还是未成年。

这个理由真的是让我感到无下限。

而他之所以会这样对民警说,无非就是想要将自己的责任推卸到小荣的身上。好能够让自己减轻刑罚。

他的侥幸心理害了他。他之所以敢这样做,他的侥幸心理起了很大的一个助力。他可能知道小荣的真实年龄,但是他同时也想到的是,她既然来了就证明她的家里管束并不是很严,而且她才11岁,就算和她发生关系,只要她的身体不出问题,就不会有任何的事情。

他觉得在和小荣发生关系之后,小荣绝对不敢去将事情告诉自己的父母。而他就是抱着这样一种的侥幸心理所以才敢去对小荣做出这样的事情。

新鲜感可能就是一个最大的诱惑点。对于一个人最大的诱惑莫过于新鲜事物的诱惑。而该男子可能也没有想到对方是一个11岁的小女孩,而当两个人见面的时候,得知对方是一个11岁的女孩。心中的新鲜感便油然而生。

毕竟自己30岁了,还没有试过女孩的感觉是如何的,一个人对于自己没有试过的事情自然而然很感兴趣,而且对于一个将近30岁的男子而言,一个孩子年龄段的人是最容易被控制的,而该男子心中也有着这样龌龊的想法,便没有按耐住自己心中的躁动,于是做出这样的事情。

网络的复杂,孩子的懵懂。互联网的普及真的是一把双刃剑,很多人通过网络收益,而也有些人被网络毁了一生。

一个刚满11岁的孩子,对于世间的万物自然而然的产生着很大的兴趣。而小荣自然也是其中的一员,她也没有想到自己去见网友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可能在她看来,去见网友,可能会和对方成为好朋友,可能会和他一起去玩,一起去看电影什么之类的。

但是就是因为孩子的单纯,因为她们的懵懂让很多心怀不轨的人有了可乘之机。

事情没有绝对的对错。就这件事情而言,虽然该男子的错更大一些。但是在这个世界上面没有绝对的对错。

对于小编而言,我是不相信这个女孩完全是被迫的。两个人一起打游戏,一起搞网恋,甚至在见网友的时候将地点订在了酒店里面。

虽然小荣是一个11岁的孩子,但是她并不是幼儿,并且现在的孩子都十分的早熟,她能会不知道会发生什么样子的事情吗?

显而易见的是,小荣她也知道对方的意图,但是她并没有拒绝,而是选择了默认。

就算她是被强迫的,我相信无论在哪个地方,她都是有机会去选择向其他人告知自己的处境的。她为什么没有这么做?她为什么会乖乖的和对方一起去酒店,其中的缘由想必大家都清楚。

结语:小荣的悲剧发生和家人的教育也是有着很大的关系的,希望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小荣的父母能够重视起小荣的教育问题,让她以后不要在做傻事了。

六旬老汉以吃冰棍为由,诱骗性侵幼女!如何保护我们身边的幼女? (二)

贡献者回答家长需要及时的普及生理知识,我们这一代的父母比较保守,羞于和孩子谈论这种生理现象,除了说月经要来了,告诉他们如何护理,然后就没有下文了。现在,重要的是要记住,当孩子在10岁左右出现生理反应时,必须做一个称职的母亲,对女儿进行生理教育,告诉她要采取预防措施。从小就告诫你的女儿,不接受别人的东西是一个好习惯,特别是不要被父母眼中的 "好东西 "所引诱。从小就教你的孩子说 "不",而且要有礼貌地说 "不"。

针对少女的性攻击和猥亵案件具有可耻的性质,对女孩的身心健康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长期的、不可逆转的。针对这一问题,中国在2020年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在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报告,并对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我相信这两项制度将对早期发现和干预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产生较大影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般来说,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犯罪对象是女性,因此,能够直接实施犯罪本身的只有男性。虽然妇女不能亲自犯罪,但她可以是强奸罪的教唆者、协助者、共犯或间接犯罪者。例如,在黑龙江省的孕妇杀夫案中,怀孕的谭某以身体不适为借口骗被害人胡某回家,并让其喝下掺有摇头丸的酸奶,使其在镇静剂和催眠剂的作用下失去意识。还有一些情况是,原配偶教唆强奸,比如说教唆情妇,原配偶就构成强奸罪的教唆者。可以指出的是,通过在强奸罪中扮演煽动者和教唆者的角色,妇女可能成为共犯,从而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性侵未满14周岁少女会被处于什么刑事责任?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又叫做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手段的违法行为。在全球的大部分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如果被害人是因为药物作用或者宗教信仰的影响而无法做出反抗的,与其发生性关系也视为强奸。另外,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师傅违背了妇女的意志,需要结合发生性关系的时间、环境、妇女性格、体质等很多因素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就作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唯一条件。对于有些被害妇女因为受到胁迫或其他原因感到害怕从而不敢反抗或者失去反抗的能力的,也应该被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如果是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头脑疾病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妇女回答同意与否,都构成强奸妇女罪。

未满14岁的幼女,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抵抗能力和反侵害能力都很弱,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也都很弱。诚然如果一个女性面对一个男性对其进行强奸,当其想到自己要被强奸就足以让其产生恐惧,如果自己反抗还可能受到施暴人的暴力制裁,因此有很多女性面对强奸会难以反抗,幼女作为祖国的花朵,国家法律上对其制定了很多细节的法案来保障幼女的基本权利,但是如果想要减少或避免侵犯,还需要从人们的自身品德和修养上来抓起,多进行社会性的教育,同时对幼女进行面对侵犯的合理应对教育。

父母无法管教13岁女儿 交由大伯管教却被强奸3年 母亲撞见未报警 (四)

贡献者回答觉得无法管教女儿,周某丁的父母把她送到大伯家进行管教。没几个月,当时还不满14岁的女孩,就遭到了大伯的性侵。根据如皋市法院判决书,从2015年5月到2018年8月,周红星利用教养关系,以“不要上学”等威胁,并采取打耳光、罚跪等方式,多次对侄女实施奸淫。

江苏南通如皋法院判决书显示,一名13岁幼女的大伯周红星,因涉嫌强奸其侄女周某丁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这起案件让人匪夷所思的细节不止这些,这也是一起悲剧,一个花季少女沉沦于其直系血亲手里,也让人质疑其父母的不作为和愚昧无知、糊涂透顶。

2001年9月出生的周某丁,2015年上半年因为父母无法管教被送到其大伯处长期居住,并委托其管理教育。父母为什么会无法管教?主要是母亲怀疑女儿乱搞男女关系,其时13岁未满14岁的周某丁还是初中生,居然会被母亲质疑情感、性生活、男女关系问题。也就是早恋,而乱搞男女关系,那就是私生活混乱了,未满14岁,依照法律,只要发生性行为,男方都算强奸的,因为其人思想尚不成熟,比较幼稚,对于性懵懵懂懂,并不是很理解,对于贞操症结观念也不是很清楚,所以被送到大伯那里。

但是不料大伯利用管教关系,多次在卧室和周某丁发生关系,还辩解为了满足其生理问题,不让她在外面鬼混。果真如此么,事实可能是如周某丁所说,大伯说其母亲委托检查是否纯真,强行用抽巴掌威胁方式,强行发生了关系,也就是强奸了。

周刚则称,对侄女说过“不要上学”之类的话,是真的想让她改好。周刚本人有犯罪前科,曾因流氓罪、介绍卖淫罪、吸毒等多次判刑受罚。此次强奸侄女案发,一审以犯强奸罪被判12年。

住到大伯家接受“管教”却被强奸

周某丁住到大伯家没多久,就遭遇了性侵,当时她还不满14周岁。

根据如皋市法院判决书,2015年上半年,周某丁(2001年9月出生)因父母无法管教,被送至周刚家中长期居住,并委托进行管教。

周某丁记得,自己初一上半学期开始,只要是周六日或者放假,都住到大伯家。初一下半学期即2015年起,周一到周五上学也住那里。后来她搬回自己家,大伯也卖掉房子,在她家住了约两个月。然后她跟大伯搬到另一住房,参加中考上高中。

她的母亲称,女儿从初一到初三都参加学校组织的培优,一般不是礼拜六就是礼拜天,自己要上班没空接,就让女儿住到大伯家。她还怀疑女儿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让周刚看着她不要往外跑。女儿从小怕大伯,犯错误时被打过,抽耳光、用树条打。

今年48岁的周刚供述,侄女的父母没时间管,也管不住她,所以商量送过来由他管。学费和在校花费是她父母交,生活方面吃、住、用都是他的,一天找人接送两趟,费用也是他出,有时候还会给零花钱。平时周某丁考不好,自己会讲道理给她听。

法院查明,当年五六月份,周刚在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利用教养关系,在家中卧室,强行发生性关系。

周刚辩称这是为了“解决她的生理问题,不让她在外面跟人鬼混”。周某丁则表示,在一个周六上午,大伯称妈妈让试探自己是否处女,就在房间里强行脱去她衣服,采用抽巴掌等手段发生了关系。

多次性侵被对方男友发现

周刚利用教养关系,多次对周某丁实施奸淫。“平均一个月会发生一次,有时候一周一次甚至天天发生,只有在中考前的半个月内,没有发生。”周某丁陈述。

这么多年来,她被强奸的事情没有告诉妈妈,是因为爸爸常年不在家,一家人都听大伯的话。大伯说跟警察关系好,她也不敢报警,只能一直忍受。开始还反抗,后来就随他去了。大伯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事,吓唬她不要上学,然后就发生关系。

她还提到,有次自己在床上,衣服脱光了用被子裹着,大伯把裤子脱了站在床边,妈妈开门撞见后,转身就出去了,大伯把衣服穿起来出去追。

周某丁的母亲记得,那是2016年7月至10月的一天晚上,回家时看到女儿房间灯没关,电视开着,女儿在床上,周刚站在床边。她进房间时,周刚转过身,裤子皮带是解开的。她就往外走,周刚边扣皮带边追,解释说跟她女儿没有什么关系。

她还提到,自己与周刚也有男女关系,已经七八年了,一直维持到女儿被大伯强奸的事情暴露而报警。

报警的日子是2018年8月8日。周某丁说,男友陈某来找她,担心被大伯发现,就让他躲在房间衣橱内。因大伯怀疑她带人回家,在客厅内抽打耳光、按在沙发上用脚踹,并让她跪地反省。之后让她到房间脱衣服,她说不要被抽耳光,强行脱去衣服,按在床上发生关系。

陈某作证表示,早上到女友房间后,周刚醒了,女友就让他躲到衣橱里。女友被大伯喊出去问是否带人进来,她说没有,之后他听到被打的声音。大伯让周某丁进房间脱衣服,她说不要,就又听到“啪”的一声,估计是被打,之后听到男女发生关系的声音。

周某丁发信息告诉陈某,不是自愿和大伯发生关系。陈某就联系朋友,称女友被大伯强奸,自己被困衣柜,让对方来救。下午3点多他从衣橱出来,看到女友左侧腮帮子上有血印子,用手机拍了照。

陈某的朋友证实,看过周某丁的聊天记录,说她们全家都靠大伯养活,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而且之前被大伯强奸好多次,如果报警把他抓进去坐牢,她爸妈就会离婚,也没人能养活她们了。

一审被判12年

据判决书,周刚承认曾打过侄女三次,包括抽耳光、踢几脚,拿树枝抽背和腿,第三次是2018年8月8日当天,抽了她几巴掌、踢了屁股几脚,罚跪,并跟她说:像你这种情况,就不要上学了。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前,偶尔说过“不要上学”之类的话,是真的想让她改好。

他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称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是半推半就的,后来是周某丁找他的,因为他将侄女看得太紧了,二人发生性关系后,他就管得松点。

但据周某丁提供的聊天记录,周某丁多次表示,因被“不要上学”威胁,才一直忍受强奸行为,曾有过反抗,但是无用。在男友提出报警时,还因担心报警无用惹怒大伯导致自己上不了学,而阻止报警。此事对她影响较大,目前已经休学。

周刚辩护人称,周某丁多次和大伯发生关系但未报案,此次是其男友报案,二人当天也曾发生关系,可见她私生活混乱,不排除在本案中的主动性。周刚不懂法,以为双方自愿就不构成犯罪,若知道法律规定肯定不敢这么做。案发当天是临时起意,发现侄女再次带异性回家,一怒之下冲动行为。

另据判决书,周刚有多次犯罪前科: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2月被判六年半;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月被判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因吸毒,于2012年8月被行拘五日、2017年3月被行拘10日,并处罚款2000元。

法院认为,周刚利用教养关系,利用被害人惧怕其的特殊条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强奸,直至案发,被害人仍未成年,情节恶劣。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有前科劣迹,从重处罚。

4月17日,法院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决周刚有期徒刑12年。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十岁女孩被性侵。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