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的被强奸是怎样调查出来的? (一)

女的被强奸是怎样调查出来的?

优质回答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 主要特征 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 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5)犯罪主体:丈夫可否构成本罪?目前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当中涉及到我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 女人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 (6)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 本罪的犯罪认定 本罪的犯罪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按传统贞操观,我们认为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他连续强奸幼女40多人,是沈阳历史上头号色魔 | 血案系列0202 (二)

优质回答案件发生于1999年9月,连续两起强奸幼女事件震惊了沈阳市大东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洮昌派出所接到报案,一名11岁女学生小薇在放学回家途中遭到一名男子诱骗至未完工的楼房内遭受侵害。这一事件与之前发生的同类案件在作案手法、地点、对象等要素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初步判断两起案件可能出自同一犯罪分子之手。

派出所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李明杰队长亲自带领技术员王世刚及侦查员前往现场勘查。通过与小薇及家人深入交流,获取了犯罪分子的部分特征描述。小薇提供的线索与之前受害者所描述的特征高度一致,这为案件侦破提供了重要线索。

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次作案,李明杰及其团队制定了详细的战略计划,将重点放在了洮昌派出所管区内两所中学、两所小学以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公务员小区楼群。针对犯罪分子频繁使用的交通工具——红色26型斜梁山地自行车,还专门部署了流动侦查人员。同时,李明杰也提醒小薇及其家人注意观察,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

自9月18日起,每天下午4时半后,专案组人员与派出所民警展开联合行动,通过定点蹲守与流动巡逻,编织了一张严密的监视网络。市民的恐慌情绪随着“奸幼”案件的连续发生而日益加剧,特别是女学生的家长,纷纷采取接送措施,确保孩子安全。

经过三天的不懈努力,9月21日傍晚,小薇在学校门前发现了疑似犯罪分子的男子,并向母亲报告。母亲立即联系派出所,民警蔡永贵和袁力迅速赶到现场,将这名中年男子带回派出所进行审讯。经过多方查证,这名男子名叫杨荣伟,曾因盗窃、流氓、传播黄色录相等罪行多次被司法机关处理,1987年因猥亵幼女被判刑两年。面对审讯,杨荣伟起初采取沉默策略,但最终在证据面前彻底交代了其罪行。

在审讯过程中,杨荣伟被发现留下了无法用肉眼看到的DNA证据,这为确认其罪行提供了关键支持。经过DNA鉴定,杨荣伟被确认为“9·17”强奸幼女案的犯罪分子。在接下来的审讯中,杨荣伟交代了40多起强奸幼女的罪行,震惊了所有参与审讯的人。

最终,杨荣伟被判处最严厉的刑罚,他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案件的成功侦破和犯罪分子的落网,不仅为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慰藉,也为社会带来了正义与安宁。这一系列性“奸幼”案件揭示了犯罪分子的残忍与狡猾,同时也展示了警方在面对此类案件时的专业素养与决心。

李永波出什么事了(被指控性侵女学生) (三)

优质回答李永波,中国著名的教育家、作家、诗人,曾获得过诸多文学奖项,也是中国教育界的重要人物之一。然而,最近他却因为被指控性侵女学生而引起了广泛关注。

事件始末

据报道,李永波被指控性侵女学生的事件发生在2018年,当时李永波在南京大学担任客座教授。据受害者称,当时她在李永波的办公室里与他进行了一次私人会面,李永波趁机对她进行了性骚扰。

这一指控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人开始对李永波的行为进行质疑。南京大学也在第一时间采取了行动,暂停了李永波的聘任,并启动了调查程序。

调查结果

经过调查,南京大学最终证实了受害者的指控,并决定取消李永波的客座教授聘任。此外,南京大学还表示将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确保学校内部的性骚扰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社会反响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许多人开始对中国教育界的性骚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许多人认为,这一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教育界长期存在的一种病态现象的体现。

此外,许多人也开始对中国社会的性别意识进行了深入的反思。他们认为,只有当社会对性别平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反思,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性骚扰等问题。

刘强东女学生案重查,为何会在此时重审? (四)

优质回答刘强东女学生案重查,在此时重审我觉得最为主要是想给他自己还一个清白,其次就是想要引起热度,最后就是想要维护好他的个人形象,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我认为是他是想还自己一个清白刘强东明州女大学生案重启调查,我认为这是可能他想要还他自己一个清白,这件事情其实并没有我们想的那么简单,在事件的背后还有着很多的秘密,可能并不是我们普通人所看到的那样,而刘强东想要真正地想去将自己从这件事情中走出来还自己的清白,所以重启这个案件。

其次,我认为他是要给自己一个热度刘强东明州女大学生案重启调查,我认为他是要给自己一个热度。他和奶茶妹妹结婚的时候,其实是不被很多人看好的,很多人都觉得他们是走不远的,而出现了这件事情,使得刘强东的妻子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压力,而刘强东明州女大学生案重启调查,这对刘强东的妻子来说意味着伤疤被重新掀开,但是也有一个好处,就是能够使自己有热度。

最后,我认为他是想要重新塑造他的形象刘强东明州女大学生案重启调查,这对刘强东来说意味着他的形象造成一些影响,因为在人民大众所看到的一些相关的报道中,心里已经对他有了一个判定,而这件事再次被重启调查,不断怎样都会使人们对他个人的形象有一个新的判断,因此,我认为他也是想要重塑他在大众面前的的形象。

总之,对于刘强东明州女大学生案重启调查,这对刘强东有很多的好处以及意义,如果这件事有其他的真相,那么就能够还他的清白,以及帮助他重新塑造在观众面前的形象,还有能够给他一个热度。

贵州一女生被学长带到男生宿舍,遭五人侵犯,他们为此付出了哪些代价? (五)

优质回答首先我们了解情况。

央视《今日说法》报道:2010年9月16日晚上23:30分,贵州省一个山村中学里发生了一件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一名初中一年级的女同学小兰(化名)被强行带到了初中三年级的一个男生宿舍,在这个宿舍里5名男同学对她实施了性侵犯。

9月16日,星期四,21时上完晚自习后,小兰和同学一起回到寝室,洗漱、聊天。22时过后,小兰感觉肚子有点饿,便一个人前往10多米外的学校食堂买晚餐,排队的时候突然有两个初三的男生把小兰拉出了食堂,这时候小兰还没有意识到危险正向她靠近。

23时30分左右,小兰被拉到了一间位于学校综合楼的男生寝室。在一名男生国豪的带头下,当晚一共有5个男生对小兰实施了侵犯,一直到早上5:30,小兰趁男生都睡着了才从男生宿舍里跑了出来。宿舍管理员董阿姨是第一个发现小兰出事了,随后报警。

当天,警方就以涉嫌强奸罪将5名实施性侵犯的男同学刑事拘留。

但是一位值班老师曾3次查房,男生们的犯罪行为为何仍然没有没被阻止?据查,宿舍内男生将宿舍门抵住,值班老师只是在门口站了站,听见男生们不再吵闹便没有进门。小兰多么希望老师能够进宿舍里来,那样她就不会有接下来痛苦的经历了,那时男生们的恶行还来得及制止。

事后调查,当天晚上除了5名参与行动的男生之外,其他的男生大致是3种心态,一种是事不关己的冷漠,一种是有是非观念却没有站出来的勇气,而最后一种最可气的,就是跟着起哄看热闹,全不把女同学小兰的痛苦当回事。

小斌(化名)也参与了欺负小兰的行动,但后来由于害怕及时停了下来。小斌说自从第一个欺负小兰的国豪得逞后,他就在想,别人能做自己为什么不能做呢?小斌说当时根本没有去想他的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法律,他也说不清自己为什么会跟着别人学,只是当时心里很冲动管不住自己,他也很庆幸自己在最后一刻突然清醒了,没有继续下去,而其他5个学生却沿着犯罪的路滑了下去。

央视《今日说法》栏目采访青春期性心理研究专家邓军,此案中男生宿舍三种人群,付出行动的男生、观望的男生、加油叫好的男生,从心理学角度讲是一种性冲动,通过这种途径宣泄自己的性冲动,他们的道德意识缺失、缺乏。这事件的发生,为教育部门在未成年人的青春期性教育方面敲响了警钟。

而中国政法大学的马皑教授认为,通过这个案件,展示一个更大的问题,孩子们自我保护的意识根本就没有。未成年人缺少基本的怜悯,缺少基本的同情,缺少基本的对一个女孩子的尊重。此案中,同在男生宿舍的小斌,一个犯罪行为中止的人,他看到了事件的危害,悬崖勒马,表明青少年是非观念亟需加强。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查某强奸女学生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赣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