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交通法新规定
- 中国交通法133条
- 注意事项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2013交通法新规定;中国交通法133条

介绍:
交通法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交通法规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本文将围绕2013年交通法新规定和中国交通法第133条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公众更好地了解交通法规内容,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2013交通法新规定
2013年,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了最新修订,并公布了一系列交通法新规定。这些新规定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提高了违法成本。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新规定内容:
首先,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这一调整旨在加强对闯红灯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减少因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行为一次将扣光12分,这体现了对号牌管理规定的严格性。
其次,酒驾的处罚也更加严厉。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酒驾者将面临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甚至终身不得申领驾照的处罚。这一规定有效地震慑了酒驾行为,保护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新规定还增加了对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并提高了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例如,不系安全带、行驶途中拨打手机等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记分和罚款处罚。这些规定旨在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中国交通法133条
中国交通法第133条是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规定。这一法条明确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交通肇事行为的严厉惩处,旨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第133条还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有期徒刑。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确保了交通肇事罪的公正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第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并且造成了重大事故。这些构成要件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注意事项
在遵守交通法规方面,公众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时刻保持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酒驾、不超速等。其次,要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最后,遇到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 2、交通法133条怎么处罚
- 3、醉驾133条第一款是怎么样的?
2013交通法新规定;中国交通法133条的相关问答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 刑法133条 作了进一步明确。构成 交通肇事罪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的: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 数额在三十万元的。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 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的。
交通法133条怎么处罚 (二)
贡献者回答交通法133条处罚的方法如下: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醉驾133条第一款是怎么样的? (三)
贡献者回答一、醉驾133条第一款是怎么样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中的第一款第二项具体规定如下: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存在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 ,并处 罚金 。 醉酒驾驶的评判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危险驾驶罪 定罪 罪名 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 交通事故 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 超载 或者 超速 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 行政处罚 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醉驾会受到什么处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 妨害公务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犯罪嫌疑人 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 证人 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 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 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 的,可以 监视居住 。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 小区通行道路适用醉驾 据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二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四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收集 证据 、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程序的规定。 《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有关负责人强调:“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 管辖 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亦属于"道路"范围,在此醉驾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呼气前饮酒难逃认定 《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有关负责人说,《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 醉驾可以取保候审 《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此外,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八种从重处罚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2013交通法新规定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赣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