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法院离婚男方要彩礼吗 (一)

女方起诉法院离婚男方要彩礼吗

贡献者回答女方起诉法院离婚,男方通常无权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除非符合特定情形。具体来说:

一般情况下不退还:彩礼在婚后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男方在离婚时一般无权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法院会支持将彩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特定情形下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时,男方有权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虽然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进行婚姻登记,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如果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男方同样有权要求退还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且双方已经离婚,男方可以请求退还彩礼。这里的“生活困难”通常指的是男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重点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女方起诉离婚时,男方无权要求退还彩礼。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等,男方有权请求女方退还彩礼。

离婚时,对方要求退还彩礼与三金是否合理?已经领证并有了孩子离婚时也要退彩礼吗? (二)

贡献者回答网友咨询:

一方过不下去,女方要求离婚,但男方需要女方退回彩礼,包括三金等,已经领了结婚证,生活了好几年,孩子也生了,我想要问彩礼,三金需要还回去吗?

·李铁律师: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已经明确指出,想要退回彩礼的钱,必须满足一下三种情况,第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第二,虽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的确未共同生活;第三,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之下才可以要求退还彩礼,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不符合三种,所以是不需要退还彩礼的。

·高伟律师:

 您好,这个问题男方是要不回去的,不用退还该彩礼,因为已经结婚好几年了还有了孩子。如果有离婚的可能,那么就牵扯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共同财产处理、共同债务处理和共同债权处理,三金、彩礼的问题,从你的陈述中,对方是无法要回去的。

·赵子耀律师:

  您好,彩礼属于我们国家婚礼当中的一个风俗习惯,但是从法律定义上面来看,一般是不需要返还的,除非具备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收了彩礼,但是双方没有结婚;第二种是虽然结婚,但是双方没有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第三种是给付彩礼之后,导致男方生活极度困难,最终双方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的,否则一般情况下,彩礼是无法要求返还的。

·张国贵律师:

  这种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已经结婚并且生育了子女,彩礼跟三金是不可能退还的,男方提出的要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如果说协商不成,你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也不会让你退还对方彩礼跟三金的。

·康昭董律师:

  这个问题现在很普遍,有的是同居,有的是结婚,你们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育有子女,三金与彩礼的返还问题,法律是不支持的。我们国家婚姻法出发点是纯洁的,如果存在女方利用婚姻关系骗取钱财,那么是需要退还的,但是您的情况是不符合这些的,所以不用返还的。

·马玉玲律师:

您好,双方已经结婚并且育有子女,不属于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范围,同事返还彩礼的要求,要么是双方未结婚、或者虽然结婚但是并未共同生活,还有就是一方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这个生活困难指的是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就您所描述的这个情况,就算是起诉至人民法院,也是不予返还的。

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可以要回彩礼钱吗? (三)

贡献者回答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是否可以要回彩礼钱,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男女双方只是订婚,但并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起诉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即使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如果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男方在女方起诉离婚后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男方因为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且这种困难是绝对的,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那么男方在女方起诉离婚后同样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况,一般法院会认定彩礼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应予以返还。此外,女方用彩礼钱在登记结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电、汽车、首饰等财产,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现在闹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钱才愿意退,拿不出来就不退该怎么办呢? (四)

贡献者回答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不取决于金钱债务是否能够履行,但是如果离婚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在以下情形的,彩礼可以请求返还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婚后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不存在如上情形,一般彩礼不能请求返还对于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相关法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三、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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