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新婚姻法对女性不公平 (一)

为什么说新婚姻法对女性不公平

贡献者回答新婚姻法被认为对女性不公平,原因在于女性在婚后往往需要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而成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人的天性使得男性更容易发生出轨行为,但新婚姻法的主张被视为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即“男性出轨后,女性被迫离开”,这种立场显然对女性不利。

举例来说,在2016年,有人在从成都到上海的火车上遇到两位讨论子女婚姻问题的中年女性。其中一位表示她的女儿已经30岁还没有男朋友,而另一位则表示“没有男朋友是福气”。第一位女性则回应说:“×姐,你的女儿去年已经结婚了,你不知道单身的好处。”第二位女性回答说:“我的女儿婚姻不幸。她在北京一所高校任教,结婚半年后发现丈夫出轨,女儿到法院提出离婚,但根据新婚姻法,如果离婚,女儿将无家可归……”

这种情况下,新婚姻法被视为对男性出轨行为的纵容。尽管婚前房子的首付可能由男性支付,但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因此,有人建议婚姻法应增加一条规定:“无论婚前谁购买房产,婚姻存续期间出轨的一方应放弃房屋所有权。”这样的规定可能更有利于维护正义,保护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同时确保公平,并稳定家庭关系。

2024年新婚姻法规定多少岁可以结婚 (二)

贡献者回答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

一、法定结婚年龄的意义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限制,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早婚带来的不良影响。通过设定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确保年轻人在身心成熟、具备足够的生活能力和责任感之后再步入婚姻殿堂,从而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新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根据2024年新婚姻法的规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的人口结构、教育水平和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相较于过去的法律规定,新婚姻法的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促进青年人的全面发展和家庭幸福。

三、早婚的危害与影响

早婚往往会对年轻人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由于年龄和经验的限制,早婚者可能缺乏足够的生活能力和责任感,难以应对婚姻生活中的种种挑战。此外,早婚还可能导致学业中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对个人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引导青年人理性对待婚姻

面对新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应该引导青年人理性对待婚姻,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青年人应该注重自身成长和发展,通过学习和实践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能力。同时,也要认真考虑自己的婚姻大事,选择适合自己的伴侣,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综上所述:

2024年新婚姻法规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青年人的全面发展和家庭幸福。我们应该引导青年人理性对待婚姻,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为未来的婚姻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为婚姻法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对青年人全面发展的关注。

2024婚姻法新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新的婚姻法有哪些条款? (四)

贡献者回答新的婚姻法解释中包含多项关键条款,以下是部分条款的概述:

婚姻无效申请:

对于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外,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将驳回请求。

结婚登记瑕疵:

对于因程序问题提起的撤销结婚登记诉讼,建议当事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亲子关系确认:

一方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亲子鉴定且无相反证据时,法院可能支持该主张。

抚养义务:

父母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财产分割:

婚内财产一般不支持分割,但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医疗费用问题时,法院可考虑分割。

房产赠与与产权归属:

婚前赠与的房产,在登记前撤销赠与的,法院将依据合同法处理;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监护关系变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严重损害行为时,监护关系可变更,且离婚诉讼可被受理。

生育权与离婚赔偿:

擅自中止妊娠不支持损害赔偿;因是否生育引发离婚的,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房产买卖与离婚:

婚前购房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财产分割需遵循特定原则。

共同财产处分:

未经同意出售共同房产的,若善意购买者已办理产权登记,则房屋归属将不被追回。

这些条款涵盖了婚姻关系中的多个重要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4新的婚姻法财产分配有什么规定? (五)

贡献者回答新的婚姻法财产分配的规定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夫或妻其中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形式的规定、夫妻在分割财产时的具体处理方法的详细规定。为了不引起纠纷,最好在婚前进行财产书面约定、公证,分割财产时法院会从多方考虑。

一、新的婚姻法财产分配有什么规定

(一)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应当归一方财产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财产约定、分割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新的婚姻法财产分配仍然是确定了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范围,保护了各自的财产安全,然后规定了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在离婚时只能分割共同财产和应当分割的债务,除非双方有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法规总体趋向于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任意一方擅自变卖、隐藏财产,法院还提供了查封的保护措施。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新婚姻发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赣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