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签订各类合同的情况,这些合同往往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有时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可能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就希望取消它。那么,一个提前签好但未到生效期的合同,是否真的可以取消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双方通常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取消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注意一些法律细节。

提前签的合同没到生效期可以取消吗 (一)

提前签的合同没到生效期可以取消吗

贡献者回答一、提前签的合同没到生效期可以取消吗

一般认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实行了严重的违法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合同,应该得到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理由如下:

1、解除权以生效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我国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2、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约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应当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3、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将会更大程度地损害无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停滞在不利状态,救济存在障碍;要么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济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在上述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如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径。在我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债务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有权机关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及合同解除等。宣告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均适用于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基于这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消灭的情形显然不适用于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适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么,什么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灭的原因呢解除,应当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径。但是,如何解除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试从理论方面予以探讨。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为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实现脱离已成立合同约束的法律后果。

当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双方协商解除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并非必要。

在正式合同生效前能不能解除合同?从上可以看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因为没有生效的合同在还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也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是可以解除的。若是已经生效的合同,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不然单方解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也就是说会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现可能有很多种原因,其中一种会提前终止合同,当提前终止合同时,我们需要签订一份协议书。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乙方: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电话/手机:电话/手机: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年月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协议》,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

第二条协议提前终止后,原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仍需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2、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六条其他约定

1、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在合同里面有甲方乙方那是买方是 (二)

贡献者回答在合同中提到的甲方和乙方通常指的是买卖关系中的主体,甲方(买方)和乙方(卖方)。虽然合同条款中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标明,但通过合同内容的描述,如“甲方同意购买,乙方同意出售”这样的表述,我们可以推断出双方的身份。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双方签字或盖章,书面合同就成立,即使条款有不平等的情况,合同依然成立,但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例如,如果合同基于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的条件签订,或者一方受到欺诈或胁迫,合同可能被请求变更或撤销。此外,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分别对应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提前明确不履行和订约过程中的过错导致合同问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案列? (三)

贡献者回答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两种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未达成或者达成了不符合约定的结果,但其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未达成或者达成了不符合约定的结果。

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两种责任的区别: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甲方要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合同中并没有对产品的质量作出明确规定。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和交付,导致甲方的生产计划受到了影响,甲方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此时,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乙方则主张甲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甲方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产品的质量要求,导致乙方在生产过程中无法准确掌握甲方的要求,从而生产周期延长。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合同目的未达成或者达成了不符合约定的结果,而违约责任则是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导致合同目的未达成或者达成了不符合约定的结果。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基于本合同引起的乙方对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应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缔约过失责的信息了解不少了,赣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