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律师

成都合同律师:专业护航企业合约安全,高效解决合同纠纷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合同作为企业合作与交易的法律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初创企业的第一份合作协议,还是跨国公司的大型并购项目,合同的精准制定与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市场地位。面对合同制定、审查、履行及争议解决等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专业的成都合同律师
团队成为了众多企业不可或缺的智囊与守护者。成都合同律师的专业价值
成都,作为西南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其经济发展迅速,企业活跃度极高,对合同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成都合同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对本地法律环境的深刻理解,为企业提供从合同起草、审核、修改到争议解决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他们擅长运用法律智慧,将复杂的商业逻辑转化为清晰、严谨的法律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能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审查阶段,成都合同律师会细致入微地分析合同条款,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点,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保密条款等,提出专业意见客户规避风险,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此外,对于涉外合同,他们还能熟练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助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高效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利益
尽管预防措施再周全,合同纠纷仍时有发生。此时,成都合同律师的作用尤为关键。他们不仅精通诉讼策略,擅长通过法院诉讼途径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更擅长运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以更加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化解矛盾。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成都合同律师会深入分析案情,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强的解决方案,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为企业挽回损失,保护其商业声誉。定制化法律服务,满足多样化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成都合同律师服务并非一成不变。他们深知每个企业的运营模式、行业特性及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因此提供的是高度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方案。无论是初创企业的基础合同体系建设,还是成熟企业的复杂合同管理体系优化,成都合同律师都能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制服务内容,确保法律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总之,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成都合同律师以其专业、高效、定制化的服务能力,成为了企业稳健发展的坚强后盾。无论是预防法律风险,还是解决合同纠纷,他们都能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敏锐的商业洞察力,为企业保驾护航,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选择成都合同律师,是企业迈向成功道路上不可或缺的智慧伙伴。成都律师揭秘!如何避免遇到不法中介 (一)
答现实生活中却经常遇到一些黑心中介,专坑客户,特别是一些买房、租房经验不足的年轻人。且遭遇无良中介后的维权成本也较高,应该如何避免遇到不法中介?倘若不幸遇上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问题一、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黄磊律师认为: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1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规定于2016年4月1日进行了修订)规定,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同时应当拥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需通过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依据上述办法的规定,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至少应当同时具备营业执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方能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问题二、不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一般通过哪些手段欺骗消费者?应该如何避免受骗?
市场上不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欺骗消费者的惯常手段主要为:
➤截留和骗取房屋信息;
➤编造虚假证明骗取中介费;
➤将押金、看房费等占为己有;
➤散发虚假广告、引诱租房者上钩;
➤利用“托”充当房主,制造种种障碍使租房者看房失约;
➤以租赁房屋内需要添置通讯设施、办房屋租赁手续等理由实施诈骗钱财的行为等等。
苟凌律师提醒消费者,为了避免受骗,消费者至少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注意事项一:查验其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注意事项二:推荐使用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承办的执业经纪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编号。
注意事项三:若将房屋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租房,应委托缴纳了保证金、通过指定银行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通过银行收付租金。
注意事项四:从事房屋买卖业务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明确房屋成交价及佣金标准,达成意向后应坚持买卖双方见面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注意事项五:先查验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后接洽经纪业务。
问题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归哪些部门管?维权应该上哪讨说法?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王亮律师认为: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房地产中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为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价局、人社局,同时还应当遵从房地产经纪协会的行业管理。
因此,消费者可以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法行为向部门进行举报,同时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及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问题四、遇到不法中介报了警,在警察面前中介表示愿意退钱,但除了派出所就翻脸不认账,我应该怎么办?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胡晓律师认为:
➤首先,消费者在寻求警方介入救济的过程中与中介机构达成一致的,尽可能签订合同进行明确,防止其反悔;
➤其次,若未签订合同,消费者可以以警方制作的出警记录中中介机构愿意退钱的陈述作为证据,起诉中介机构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
➤再次,若中介机构翻脸不认账,消费者可以再次报警请求警方介入;
➤最后,若中介机构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等其他刑事犯罪,消费者可以向警方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问题五、中介欺瞒租客房源的信息,入住时和承诺的完全不一样,我是否能让他们退还租金?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钟晓丽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欺瞒租客房源的信息,入住时和承诺的完全不一样时,显然属于损害委托人即租房者利益的行为,中介机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若已实际收取,租房者可以要求中介机构返还。
同时房租收取的主体为房东而非中介机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中介机构退还房租没有依据。
但是租房者可以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依法解除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房东退还租金。若租房者在这一过程中还遭受其他损失,可以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赔偿。
问题六、中介费多少才合理?怎么才能知道自己有没有被骗?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杨律师认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以及四川省发改委及四川省住建厅联合发布的“川发改价格[2014]532号”文件(以下简称“532号文件”)的规定,
目前价格主管部门已经放开了房地产经纪行业收费,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
但是根据532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未标明的项目及费用。
因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明码标价的服务项目及费用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等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服务费金额。
(回答发布于2016-11-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实际为准)
客户拖欠货款不给怎么处理,起诉需要哪些证据? (二)
答民事纠纷的解决之道在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同样适用于合同纠纷。如果发生有客户向自己贷款,但未及时还贷或有意拖欠贷款的情形发生,作为债权人有权到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咨询:
我跟客户有书面合同,上面写的是可以压一个月的货款,以后每个月把上个月的钱结清,但因是老客户,因为老板说比较困难,所以拖了半年,一直都在送货,但对方一直没有给钱,现在向客户要钱,他总是拖着不给,请问如果我诉讼他,将怎么处理?证据补充:有书面合同,磅单,电话录音。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杨科律师解答:
向法院申请向对方发出支付令,对方在15日内不履行或不作回应,可以直接转诉讼。取得生效胜诉判决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扣其名下财产。
杨科律师解析:
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1、如果有买卖合同,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与客户公司之间存在销售或者供货等法律关系。如果没有买卖合同,客户下的订单、债权方的发货单等证据也可以证明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2、如果有签收的书面凭证,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发生多少笔交易,仅凭签收凭证或者结合买卖合同,可进一步证明实际交易的应付货款数额。
如果没有签收凭证,但有对账单的,也可以证明应付货款数额。
3、如果债权方的公司司已经向客户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且客户公司已经签收或者已经认证抵扣,那么债权方的公司可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补强证据,以增加案件胜诉的把握。
4、注意货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客户公司一旦就诉讼时效提出异议,那么贵司将丧失胜诉权。因此,债权方首先要确认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债权方与客户公司之间约定过付款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按照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货到付款,那么诉讼时效从签收货物之日起算。如果有约定,那么诉讼时效则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荣获成都市优秀律师称号。成都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钦州仲裁委仲裁员。专业领域:公司法律顾问事务、公司风险控制、公司法律纠纷、经济纠纷、建筑工程纠纷、职务犯罪。
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有何法律依据? (三)
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那么,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有何法律依据?
网友咨询: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马连雨律师解答:
适用于反担保人。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虽然《合同法》第68条并没有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履行,不在同一时间,一个在先,一个在后,这种异时履行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先决条件,而且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特别约定。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抗辩,如果自己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对方不履行的,先履行方行使的应是违约责任的追究权;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完毕,则合同关系消灭,也就不存在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了。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马连雨律师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八十年代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在银行系统工作了二十几年,做风控经理,在希望集团工作十年,做企业法务总监,2017年起做专职律师,经验丰富,实战内行,尤其擅长做公司业务、债权债务等经济类法律事务。
明白了成都合同律师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赣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