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重要规章。这些规定旨在通过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及检验等各个环节,为劳动者提供全面、有效的防护。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职业病危害的日益凸显,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个科学、合理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不仅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还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考试大论坛 第四条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考试大论坛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6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一)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

2、根据工作环境本着按需发放的原则,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年限。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电工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温馨提示】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 (三)

最佳答案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放标准 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用人单位需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单位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则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按工种和劳动条件发放: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二、管理办法 采购与查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发放与登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发放周期应定期,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培训与使用: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并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维护与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对于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内容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减少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赣律网关于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