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最近满心欢喜地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期待着在新居中开启全新的生活篇章。然而,房产证还没捂热,一个意外的消息如同晴天霹雳——房子竟被原房东悄然转手出租给了他人。这让张女士既震惊又气愤,她无法理解为何已经完成了所有法律手续,房产却还能生出这样的波折。这一系列事件不仅打乱了她的生活计划,也让她对房产交易的诚信与安全产生了深深的疑虑。
- 1、女子新购二手房,房产证还没捂热,房子却被原房东转手出租,你怎么看?
- 2、房屋租赁中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是什么
- 3、女子爆料刚购二手房却被原房东出租,女子有权拒绝租客的入住要求吗?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女子新购二手房,房产证还没捂热,房子却被原房东转手出租,你怎么看? (一)

优质回答这其中缘由如果不是房东自己搞的鬼的话,那恐怕就是房屋中介在暗中伺机捣鬼了,怎么可能在房主购买新房之后,原房主又会把房子转手出租给其他人呢?如果这件事情没有房屋中间插手交涉的话,那么基本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毕竟买房者和原房主直接肯定有过直接的交涉。所以再不了解事情梗概的前提下,我第一时间便把矛头指向了房屋中介。
大家可能从网上也有过对此事的了解,对于一些购买过房产的网友来说,能够发生这种情况绝对是罕见的。经过一番简单了解之后,疑似整件事情都没有房屋中介插手,而且购房者是一次性全款付清,双方在合理合法的交涉下,自然是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产证。可当购房者拿着房产证入住这所房子时,却发现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里已经有了新住户,随即引发舆论……
(一)44万全款付清,房产证只是摆设?2018年底,沈阳当地一位姓韩的女士,一次性付了44万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据韩女士当时向记者透露,一次性付完款项,原房东就将房产证交给了韩女士。看起来是一起很合理欢喜的正常房产交易,但随后发生的事情却让韩女士很不高兴,但他们心欢喜拿着钥匙,打开自己购买的二手房门的时候,却惊讶的发现,里面竟然已有住户。
经过一番简单了解,原来韩女士购买的这套二手房,已经事先被原房东给租了出去。在和租房人进行融洽交涉之后,租房人当即拒绝韩女士搬进新房,其实租房人的这种态度我们也能理解。毕竟人家也是和原房东有租房条约在先,居住也是合情合法的,韩女士也算是很理智,没有和租房人进行不必要的纠缠,在问清楚情况之后,便打电话给原房东。
(二)原已入住名下房产,却被房主要求搬离发生在2019年5月份的一件事情,同样也有涉及“二手房”的字眼,贵州贵阳的一位文女士,通过当地的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5月正常交涉,直到7月30日,文女士和女儿便接到了原房主的电话。电话那头,房主说话很客气,但是房主的言语内容很让母女俩不解,房主竟然要求文女士母女俩搬出去。
如果事先和房主沟通良好的话,我想这种现象是绝不会发生的。经过了解之后,文女士购买的这套房产总价89万,当时文女士已经付清了40万的首付,只不过还没有办理过户。之所以能够和女儿先行搬进去居住,就是因为已经经过了原房主的同意,可以先入住而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至于两月之后为何会被驱赶,就是因为房主那边没有收到40万的首付。
经过了解之后,这当中便涉及到了房产中介的问题。在当地法律机构的协同办理下,一行人找到了名为汪华的房屋中介,据说文女士付款的账户就是汪华。可据汪华提供,他本人已经在此之前退出了房产公司,一切事情都是自己之前的同事夏某一手操办。可当时夏某已经没了行踪,按照相关律师判断,夏某很可能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三)购买二手房的同时,要注意哪些细节?首先在购买交易二手房的之前,一定要对该二手房做好析产工作,以免交易过户之后,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当中主要涉及的就是产权人是否清晰,如果该房产是多人共有或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当购房人在交易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征求所有产权人的同意。如果不能同时出面的话,那也要取得授权委托书和公证。
其次,二手房价格的把控,更是买家需要注意的一点。二手房不同于一手新房,新房有明确的价格规定区间,而二手房却缺乏一个相对标准的价格参考区间。所以在缺乏标准的前提下,买卖双方更多时候则是单纯以自己的心理承受来恒定价值区间,因此双方矛盾也比较突出。这个时候买主就有必要做一些参考:税局过户指导价、周边片区价格走向等等。
最后我认为还要注意的就是交易流程的把握,同样地,因为二手房交易不同新房,交易流程比较复杂,而且隐性因素有时也比较多,交易周期也会适当延长,这个时候我建议还是委托比较专业的房屋中介来帮忙参考比较好。从近些年来的交易矛盾来看,二产房的交易矛盾频率确实要远远高于新房交易。
房屋租赁中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房屋租赁过程当中的买卖不租赁的概念是房东把房子卖给别人了,即便是无偿的转让给了其他人,意思就是房子的产权发生了变更以后我们要和新产权人继续建立租赁关系,但是,还是按照之前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的。
一、房屋租赁中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是什么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对租赁房屋出卖问题规定,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时间另找房屋租赁或者熟悉和适应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赁房屋将要出卖,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二、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产权是否可靠。
需注意产权证上的名字与房主是否一致,产权的性质和内容,包括面积、地址及标准价房的分配比例。同时,还要验看正本、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此外,还要知晓二手房是成本价房还是标准价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产权性质的不同牵涉到成交过程的复杂程度,也牵涉到买房收益的分配问题,最终影响到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2、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
需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及与原产权单位确认利益的分配办法,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是存在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的问题,买主应当对此有所了解。此外,军产、院产、校产的公房一般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大院里,上述单位一般被列为特殊单位,这种公房单位没有同意之前,不可能取得上市资格。
3、是否有私搭私建部分。
需注意是否占用公共空间,是否有改动过房屋的内部结构,是否有牵涉到面积计算的结构改动,在购买时应该将这些因素考虑到,并将额外增加的面积刨除在房价计算之外,当然了,这需要和房主具体协商了。
4、确认所购二手房的准确面积。
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买主还需了解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
5、认真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注意户型是否合理,管线是否太多,二手房是否带装修,另外,还要所要房屋的内部结构图,以便日后装修。
6、查询物业的管理水平,包括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水准、保安、保洁、绿化的水准及基本生活设施的管理。
7、考察房屋的市政配套,主要包括水、有线电视、供电容量、电线、电话线、煤气、天然气、热水、暖气。
二手房买卖市场当中的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交易模式比较常见,不过,如果是个人住宅楼的话,很少有买卖不破租赁,除非房子原来就是从事租赁的,因为买了这样的房子的话,肯定在原来的租赁合同没有到期之前,是不能无缘无故的把承租人给赶出去的。
女子爆料刚购二手房却被原房东出租,女子有权拒绝租客的入住要求吗? (三)
优质回答女子有权拒绝租客的入住要求。
女子已经全款付清的二手房,想入住却遭到了拒绝
事情是这样的,家住在沈阳的一位女子花费了四十四万,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已经把房子的全款支付给了卖家,而且房产证也已经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了。
在女子计划着搬进新家的时候,却遭到了卖家的拒绝,原因是女子所购买的二手房里,里面还有住着。这让女子感觉到非常的气愤,就去联系卖家,但卖家就像消失了一样,打电话也不接,发信息也不回。
因此,女子只好选择了报警,当然,女子也跟房子里的租客进行了沟通,说房子已经被自己买了,能不能先搬出去。
但租客不同意搬出去,因为租客已经支付了房租,肯定是要住到合同期满的,对此,警察都没有办法,毕竟租客是签了合同,交过房租的,而女子嘛想住却住不了。
这件事情被曝出来之后,引起了很大的热议,有些人觉得租客也没有错,毕竟租客已经付过房租了,女子并没有权利要求租客搬出去。
这事情,搁谁身上,都会感觉到气愤,毕竟女子已经付清了房子的钱,想要入住却不能入住。
买房子的卖家也是奇葩的,明明房子都已经卖给别人了,却还要在出租给其他人,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存在欺骗消费者了。卖家相当于两面赚钱了,做人也太不道德了。
其实,这件事情的女子和租客都是受害者,双方都遭到了卖家的欺骗,卖家也是够自私自利的,为了圈点钱,真的是不择手段了,最可气的是,卖家还直接玩消失,都联系不到人。
本来买房是一件挺高兴的事情,女子也挺高兴的已经在计划着怎么装修房子了,但却发生了这么一件令人气愤的事情,估计女子觉都睡不好了,这事情发生的确实太令人气愤了。
当然,女子如果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话,还是有很大的几率成功的,毕竟房子的主人已经变更为女子了,卖家并没有权利在出租给别人了。如果女子打官司成功的话,还是有权利要求租客搬出去的。
那么,卖家肯定是要出面的,租客的租金肯定是要退还给她的,毕竟租客的损失总不能让女子来出吧。但愿,这件事情早日解决吧,女子能够早点搬进属于自己的房子。
相信关于二手房买卖原房东出租法律建议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赣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