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用长期闲置怎么处理

土地被征用长期闲置怎么处理

导语

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土地资源显得尤为珍贵。然而,现实中却不乏土地被征用后长期闲置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还可能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那么,针对土地被征用长期闲置这一问题,我们应如何处理呢?本文将深入探讨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期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参考。

土地被征用长期闲置的现状与影响

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张和产业调整,大量土地被政府征用。然而,由于规划调整、资金短缺、市场需求变化等多种原因,部分土地在征用后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这不仅占用了宝贵的耕地资源,还可能引发社会不满和矛盾。同时,长期闲置的土地还可能成为城市发展的“伤疤”,影响城市形象和生态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针对土地被征用长期闲置的问题,我国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若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措施

在处理土地被征用长期闲置的问题时,应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首先,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闲置土地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闲置土地。同时,应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一年的土地依法征收闲置费,对闲置两年的土地无偿收回使用权。此外,还应鼓励和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被征收后没有使用怎样处理 (一)

最佳答案土地被征收后没有使用的处理如下:

1、闲置一年且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闲置一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

2、闲置二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农村土地征收后一直闲置怎么处理 (二)

最佳答案土地征收后闲置一年且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闲置一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闲置二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征收土地五年未动工的怎么处理? (三)

最佳答案征收土地五年未动工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对于土地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到其它开发商的,应当在两年内进行开发利用,如果长期未利用的,则造成了土地的闲置,是需要回收土地使用权的。

一、征收土地五年未动工的怎么处理

征收土地五年未动工的可能会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核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

二、征收土地不动工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004 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因此,对于实践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现象,农民集体或农户可以要求恢复耕种。但是,这里规定的“交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应当是将耕地的使用权暂时无偿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耕种,而不是将土地所有权再归还原农民集体。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国家将不再支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而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就是征收土地五年未动工的情况下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征地情况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情况而定,如果长期闲置土地,必须对城市规划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赣律网关于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