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案例能帮忙弄几份吗? (一)

答【4亩土地引兄弟纠纷 土地流转获双赢局面】
4亩土地的承包纠纷,让原本关系和睦的一对兄弟生了嫌隙。两兄弟姓罗,是澥浦镇某村村民。在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时,因罗弟觉得种不种地无所谓,于是把自己名下的4亩地无偿转让给其兄种植。近年来,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推动下,土地租金一直在涨,罗弟认为自己吃亏,于是要求其兄归还土地。罗兄不愿意,承诺以每年每亩400元的价格补偿给弟弟,但双方并未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目前,市面上土地租金已涨到700~800元/亩,罗弟再次要求退还土地,哥哥还是不答应,也摆出自己的理由:多年来我在这两块土地上投入了时间和精力,不能说收回就收回。
【村民因林地权属状告政府 广东首位市长出庭败诉】
广东首位市长出庭应诉案近日宣判,出庭应诉的雷州市长吴国雄败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及湛江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雷州世考村村民取得了这场“民告官”官司的胜利——围绕一块林地的归属,双方争议了几十年之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是广东省首个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试点单位。
【土地互换纠纷】同村不同组,能否互换承包田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形式之一,是土地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其他各自需要,将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调换使用的一种行为。那么,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呢?
【朝阳一幼儿园因土地租赁纠纷突然关停 上百名孩子面临转院】
央广网北京7月23日消息(记者周益帆)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家长向中国之声反映,位于北京朝阳区南磨房乡的欧华国际幼儿园,在上周五突然被关停,按照朝阳区教委方面的通知,该幼儿园办学许可已经过期。另外,所使用的场所,属于南磨房乡楼梓庄村所有,村委会与幼儿园方面没有租赁关系,已经多次发函要求幼儿园搬离。
【借土地流转诈骗补偿款 兰山1村主任被逮捕】
临沂市兰山区一名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在该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伙同公司项目负责人,虚构赔偿数据,骗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9万元,7月16日,该名村主任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海南临高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例解析】
临高一村民举报称:我被村主任儿子强行扣留近6小时,被胁迫签下不明内容文书事发至今4个多月警方未处理。今年3月6日晚8点多,临高县博厚镇美所村委会洋孝村58岁的村民罗其瑞在博厚农贸市场门口一家茶店内喝茶,众目睽睽之下,美所村委会主任王智青的儿子王信德带着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冲进茶店,将身材瘦小的罗其瑞像拎小鸡般带出茶店,强行塞进一辆小面包车里,直接带回其家里。罗其瑞称,他被王信德等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近6个小时,并且在对方的威胁之下,在一份不明内容的文书上签了名。从事发、报案至今已4个多月,警方仍未对此事进行处理。
【广州番禺原国土所长与人合谋骗取转让土地奖金】
番禺区钟村镇原国土所长陈少锋被查办12年前旧案,被指与村干部合谋冒充介绍人骗领8万元转让土地奖金,收受土地购买人贿赂130万元,行贿番禺区国土局人员办过户手续。近日,陈少锋犯职务侵占、受贿、行贿三项罪名,在广州中院二审获刑11年。经法院一审查明,2001年年底,陈少锋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国土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土地规划、土地办证等土地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知悉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大洲村有土地出让,之后与时任钟村镇大洲村党支部书记赵永泉、副书记郭建坤(已故)等人合谋,冒充介绍人骗领8万元转让土地奖金,收受土地购买人贿赂130万元,行贿番禺区国土局人员办过户手续。
土地口头互换纠纷案例 (二)
答先讲这样一个案例,最初由村委会分的土地口头协议与别人换了块相同大小的土地,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备案,这几年一直和平相处耕地,但最近闹翻了一家想要回原土地另一家不想换这种情况还会把土地还回去吗?
其实在我国农村地区,为方便耕种,有很多农民之间会互换耕地,但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内容不完备,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因此,两位村民采取互换方式分别取得对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此,向发包方备案也不是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备案与否不影响互换土地行为的效力,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互换行为有效。
那像这个案例互换土地只有口头协议怎么办呢对该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根据我国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原则以及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互换期限应为整个承包期内的互换。在整个承包期限内,如果没有互换土地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要回土地。
2017年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三)
答2017年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近日,中国农业科学院相关课题组对土地承包现状、纠纷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发布了《农村土地纠纷的量化评估与化解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选取了四川、江苏、吉林、河南、山东、浙江和黑龙江七个省区为调研对象,通过统计分析揭示了目前农村土地纠纷的基本特征,并为相关部门及时防控、化解纠纷提供了对策建议。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年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欢迎阅读!
现状
各地土地纠纷发生率差异较大,应关注个别重点户
调研显示,2005年以来土地纠纷有上升趋势,但纠纷率低于10%。从分省情况来看,各地区的纠纷发生率差异较大。具体来说,吉林省的纠纷事件在农户中的发生率最高,达到了22.6%,黑龙江省和四川省的纠纷发生率也较高,分别为17.0%和11.0%,山东省的发生率为9.1%,河南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纠纷发生率较低,集中在2%~4%之间。
分析各省纠纷发生率相差悬殊的原因可能是,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人均耕地多,农民的收入来源以农业生产为主,因而特别重视土地经营,容易因土地问题引发矛盾或纠纷。而非农产业发达、人均耕地较少或土地产出较低的省份,一般的土地问题不足以引发明显的纠纷,因此发生率相对低一些。
此外,调研显示,土地纠纷不具有群体性,但在少数农户中具有一定集中性和反复性,地区之间纠纷的集中程度存在差异。按每件纠纷涉及的农户数计算,总样本为0.72户,即平均每个农户大约发生过1.4件纠纷,这意味着纠纷集中发生在某些特定农户。因此,在解决土地纠纷时除了要降低面上的纠纷总数,还应关注个别重点户,提高政策瞄准率。
土地纠纷中承包经营纠纷居多,三种调解方式可用
据《报告》分析,农村土地纠纷主要涉及三种类型:因土地承包经营变动引起的纠纷、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因征收或占用农民承包地引起的纠纷。总体上,承包纠纷仍是大头,占56.22%;征占纠纷次之,占25.39%;流转纠纷占比为18.39%。土地纠纷解决与否方面,调研显示,88%的土地纠纷已解决,各省土地纠纷解决的压力存在较大差异:黑龙江、吉林和河南的纠纷解决率达到90%,仅有5%~8%的纠纷有待处理;山东的土地纠纷解决率为88.9%;而浙江、四川和江苏省未来解决土地纠纷的压力较大,尚有20%~25%的纠纷未解决。
目前,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调解、仲裁和法院三种方式,而调解又分为自行调解、村委会调解和乡镇调解三种方式。结果表明,96.54%的土地纠纷主要通过村委会调解和自行调解两种方式,比例分别为71.38%和25.16%;而通过乡镇调解、仲裁和法院三种方式解决的纠纷比例分别占到2.43%、0.64%和0.38%,发挥了一定的补充作用。访谈中了解到,村民和村组干部大多不愿将争议上升到乡镇及层面,他们认为乡镇及层面的仲裁会将矛盾放大,伤及邻里间的感情。这意味着,如果能充分利用乡民之间传统相邻关系和基层村干部与乡民之间相互了解的半官方协调方式,将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质量。
地权不稳定是发生纠纷的重要诱因,需加快权证发放
数据分析显示,土地确权中的纠纷问题并不严重,但某些环节要重点关注。总体上,54.3%的样本村在确权中引发农户纠纷,其中74.3%的样本村涉及的纠纷农户少于5户,8.6%的样本村涉及的纠纷农户在20户,可以认为土地确权并未引发严重的纠纷问题。但也应注意,确权过程中的量地阶段是较易引发纠纷的环节。
同时,土地纠纷农户在第二轮承包后通过土地调整得到的土地面积更多,这表明土地调整所反映的承包关系不稳定问题可能是纠纷的重要因素;并且发生纠纷的农户家中更可能有机动地、荒地等非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这同样反映了承包关系不稳定带来的问题。这些结果表明,需要在稳定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加快耕地权证发放工作,明晰农民的土地权利。
建议
完善土地制度和政策顶层设计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历经多次变迁,经历了土地农民私有,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再到家庭承包经营三大阶段,这一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一些问题的规定上存在冲突。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撂荒两年即可以收回土地,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则规定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再如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由于农业系统缺乏强制执行力,虽然高法司法解释认为法院应该受理相关纠纷,但地方法院并不执行。相关政策的'“碎片化”和相互冲突造成了很多难以调处的土地纠纷,未来政策设计需要加强连贯性和系统性。
同时,土地承包纠纷不仅与农地产权改革密切相关,而且需要更加综合性的实施方案,在综合性农村改革下协同解决纠纷。农村收入结构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有利于弱化或转移历史遗留的痼疾对少数农户的影响。因此,应通过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从根源上综合解决土地纠纷。
做好承包经营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
土地确权是有利于解决大量土地纠纷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的治本之策。但是,确权过程中也会有激化矛盾的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在确权过程中采取符合大政策且因地制宜的解决措施,秉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平等协商”的原则处理好相关问题,避免出现承包纠纷激化的问题。
一方面,抓好第二轮农地延包、稳定承包关系。正视农地承包现状,对各地第二轮承包时的遗留问题重新排查摸底,对混乱错杂的农地承包关系进行全面清理、分类处理,强化合同意识,未订立农地承包合同的及时补订,未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的及时补发。对尚未进行第二轮农地承包的机动地,本着尊重历史、稳定承包关系的原则,出台统一的政策,界定承包对象和农地,统一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发包,订立第二轮农地承包合同,核发新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保障农民长期稳定的农地承包经营权。
另一方面,尽快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位置不明等问题。要对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持有、农地承包台账、农地流转台账和农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等进行全面督查;凡农地经营权证内容不实者,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变更、换发、解除、注销、回收等工作。
多元仲裁渠道化解农村土地纠纷
仲裁将成为集体经济组织外部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渠道。同时,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难度日趋加大,单凭仲裁难以有效稳妥化解的案例也在增多,无疑仲裁作用的发挥也需要其他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建议构建一种以仲裁为核心、以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为依托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相互衔接补充、相互协同互动的多元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
为构建这一机制,建议清晰界定关键性法律概念,对实践中难以操作的法律条文,出台配套政策或指导文件,避免基层实际工作因缺乏明确政策指导而出现五花八门的做法,减少不合理纠纷诉求。同时,增强仲裁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和联动,避免部门之间文件或做法互相矛盾的情况,增强仲裁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此外,建议加大仲裁基础设施建设、仲裁员培训及相关专业人才培育、通过对纠纷案件发生频率、类型、地域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对某些重点地区、重点类型纠纷进行重点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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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确权纠纷案例大全 (四)
答法律分析: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人,原告于XXXX年XX月取得讼争的该村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后因外出,并与本村村民陈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 该4亩耕地暂由陈某耕种,上缴费用由陈某负责缴纳,原告回乡需要耕地时,陈某必须随时退还耕地,但不久该4亩耕地便被撂荒。后经几次流转,该4亩耕地由被告王某与同村其他几户村民私下调济而占有使用。XXXX年被告开挖鱼塘80多亩,其中包含原告刘某的4亩耕地,此塘由被告与其他人合伙养殖,该4亩耕地上缴费用也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该村自第一轮农业承包合同以来未进行第二轮承包。XXXX年原告返乡后要求收回该4亩耕地,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农村土地承包争议解决途径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