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的阴暗角落,有时会发生令人震惊的案件。近日,一则关于三名女子“轮奸”一名年轻男子,并导致其丧失性功能的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事件不仅是对受害者的极大伤害,更是对社会伦理和法律的严重挑战。那么,这三名女子究竟犯了什么罪?她们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个人罪行的讨论,更是对社会法治和道德底线的深刻反思。

三女子“轮奸”年轻男子,致其丧失性功能,犯了什么罪? (一)

三女子“轮奸”年轻男子,致其丧失性功能,犯了什么罪?

优质回答焦点剖析: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对于性侵案件的定义不再局限于妇女和儿童,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这使得我们有了重新审视此类事件的视角。 曾发生于河北的一起案例,三位成年女性对一名16岁的少年实施了“轮奸”,造成他不幸丧失性功能,这引发了社会对男性性侵犯案件的关注与讨论。

周晓勇,一个不满16岁的少年,接到朋友张某的邀请赴宴。没想到,席间三位30多岁的女性孙某、赵某以及张某趁他去洗手间,将春药掺入了他的啤酒。当春药起作用后,她们轮番敬酒,并提出打牌的提议,以此为借口,意图让周晓勇陷入困境。在酒精与药物的影响下,周晓勇被迫参与了长达两小时的不法行为,最终因身体不适被紧急送医,面临可能的永久性丧失性功能。 法律解析: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传统观念中女性强奸男性不被视为强奸,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的修订已不再局限于性别的界限。三位女性的行为,无论动机如何,她们对周晓勇实施了强制猥亵,甚至可能导致伤害,触犯了强制猥亵罪,可能面临五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此外,如果她们的行为造成了周晓勇的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她们还可能面临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严重者可能面临十年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她们的意图是故意伤害,可能会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否则可能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综上所述,这起事件揭示了法律对男性性侵犯的接纳,三名女性不仅触犯了强制猥亵罪,还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法律不再对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情况保持沉默,而是为他们提供了应有的保护。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无论性别,任何形式的性侵犯都是不能被容忍的,每个人都应享有免于性侵犯的尊严和权利。

男人遭遇性侵该怎么维权? (二)

优质回答         

性侵犯泛指一切种类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对他人作与性有关的行为。包括强奸、性骚扰在内都可算是一种性侵犯,像露体、窥淫等也可算是性侵犯的一种。

以前没有接触法律,觉得性侵只是对女性而言,总觉得男的遭遇同性或者异性的性侵只能忍气吞声,因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目前只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也就是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男性的,不构成强奸罪。所以也就使得男性在性侵后求助无门…只能自认出亏(因人而异)!

不过今年学习了《刑法》,通过查找条文,也发现了一些支撑男性(性侵后)维权的法律依据!首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亵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过阅读条文,发现强奸罪还是不适用男性,但是猥亵他人或者妇女包含的信息量太大!将妇女单独列出来,再列了一条猥亵他人,我想这个他人应该是不包括妇女的,应该是除过妇女以外的其他人,所以我想强制猥亵罪应该是可以保护男性的性权利的。

所以我想对男同胞说,不管是遭遇到同性还是异性的性骚扰甚至是性侵害,我们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仅代表个人观点,维权是否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受理,以实际情况为主)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赣律网关于男性性权利保护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