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决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决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决书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力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将结合一起真实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详细阐述该罪行的构成、特点及法律后果,以期提高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

一、案件背景与经过

张某怀,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原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员。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3年8月18日被阜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15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拘留,并于11月24日经批准逮捕。本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张某怀利用其曾担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接受高某、王某、刘某的请托,为他人在案件介绍、案件办理、案件执行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合计212万元。具体事实包括:

1. 张某怀接受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的请托,向其推荐了王某担任诉讼代理人,并收受王某转交的代理费分成12万元。

2. 张某怀介绍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王某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再审申诉等事项,并收受王某转交的律师费分成100万元。张某怀还积极为案件申诉进行运作,利用其在阜阳中院工作的便利条件,找到时任院长等人请求提供帮助。

3. 张某怀再次收受王某转交的律师费分成50万元。

二、案件审理与判决

经过庭审,凤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怀利用其退休前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时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张某怀被留置后如实供述监察委员会已掌握及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张某怀退出的赃款119万元依法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赃款93万元及孳息1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注意事项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种新型职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国家工作人员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廉洁底线,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监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此外,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利用对象。

利用影响力受贿会怎么判刑 (一)

贡献者回答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来受贿是需要判处刑罚的,以下是对应受贿金额的刑罚:受贿金额在5千元不满1万元表现良好者可免除刑罚;受贿金额在5千元不满5万元的,处1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金额在5万元不满10万元的,处5年有期徒刑或者是没收财产;受贿金额在10万元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个人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不满10万元的,处5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不满5万元的,处1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二、单位犯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

单位犯罪之区别于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对单位犯罪的定罪,主要应当从罪体和罪责两个方面加以认定:

1、罪名主体

(1)公司: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

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国家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私营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处罚原则

(1)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2)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3)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来进行受贿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钱财交易,是违法的。一旦受贿金额过大,那么是需要判处刑罚的。所以说还是不要轻易地以身犯险,不要做违反法律地事情。

司机利用影响力受贿,领导有事吗 (二)

贡献者回答领导本身没受贿,就没有事。

领导司机利用影响力索贿,这个事情比较常见,举例:朱凯利用担任原毕节市双山新区管委会主任赵永富驾驶员的工作便利,向请托人索取财物,于是该院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法院一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朱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所收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但是其领导赵永福并没受贿就不会受到处罚。

国家机关专职司机受贿属于特殊受贿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受贿罪入罪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普通受贿,一种是特殊受贿。两种情形的主要区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是否直接利用自身公务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刘积福的的案件怎么处理 (三)

贡献者回答被判11年。

8月5日,原江西省国土厅厅长刘积福因受贿3010万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553万元,被南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他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刘积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10.064168万元。2017年至2021年,刘积福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承接工程、招聘入职、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53万元。刘积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刘积福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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