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欠银行钱,以后儿子贷款会不会受影响? (一)

最佳答案不影响。x0dx0a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借款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前提下,只要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就可以获取贷款;x0dx0a另外,该办法亦未对借款人父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做出禁止性贷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借款人不会因为父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而影响其个人的信用状况。x0dx0a无论父母是否成为银行黑户,均不影响子女的信用状况,只要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银行其它贷款条件,即可直接贷款买房。
冒名贷款是否构成犯罪 (二)
最佳答案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的规
定,骗取贷款罪涉案金额在一百万元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达到两个数字的80%且多次骗取贷款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骗取贷款罪立案追诉:
第一、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的;
第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的;
第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第四、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套路贷涉及到犯罪吗
套路贷涉及到犯罪。套路贷和 高利贷 、一般 民间借贷 有所区别。套路贷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着钱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心理,通过一步步设套,最终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本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涉嫌 诈骗罪 。 《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村镇银行黄了贷款怎么办 (三)
最佳答案近年来,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不断增多,该罪已经成为金融信贷业务领域的高发罪名。
笔者将根据过往代理的某商业银行行长、某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等多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结合检索司法裁判案例,提炼裁判要点,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法律实务分析,以期为金融从业人员提供风险防范的建设性意见,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提供一些思路。
1.《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 2022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1.案发原因
司法实务中,违法发放贷款罪多由下列三种途径案发:
(1)公安机关在侦办借款人其他犯罪行为时,发现涉嫌骗取贷款罪,进而发现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2)贷款到期后无法收回,形成“不良”,银行、金融机构或者监管部门进行倒查、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报案或者移交公安机关;
(3)专项清理整顿或者“专案”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例如笔者经办的一起案件,就是某省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专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诸多线索之一。村镇银行“专案”发现有本罪的线索。
2.“国家规定”的认定问题
本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刑法》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理论上认为,属于国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才属于国家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均不属于“国家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贷款的发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操作性,不便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直接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颁布的原则性规定所作的细则性规定或其他行业指导性规定,如《贷款通则》。2010年9月9日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关于对郭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性质认定的回复意见》(【2010】高检侦监函32号):银监会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的细化,可以作为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司法实务中,确实有很多判决将这些细则作为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我们认为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3.构成犯罪要求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续贷、借新还旧,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旧贷款的情况下,不累计计算犯罪数额。
大部分法院以发放贷款数额减去借款人已归还数额来计算实际损失数额,以此来认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以公安机关立案为界限,立案前已归还的不计算入造成损失的数额。立案后归还的仍会计入犯罪数额,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
“数额特别巨大”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最高院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各省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定。爆发村镇银行案件的河南省在2013年河南省高院《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中有过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4.贷款发放的审批流程
银行一般有总行、分行、支行的序列,其发放贷款额度的权限也是不一样的。贷款额度小的,支行就有权力批准放贷,贷款额度大一些的,需要分行审批,贷款额度特别大的,则需要层报总行审批。其大致流程基本上是这样的:借款人申请→银行受理→调查岗调查员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岗进行审查→银行行长审批同意(或报上级行)→上级行信贷部调查岗进行调查→审查岗进行审查→信贷部经理审批→审贷会上会讨论研究→行长审批。银行调查岗的任务最重,信贷调查员要对贷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调查报告,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5.本罪中表现出的行为方式
司法实践中,本罪中表现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1)未对借款人的主体身份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发放冒名贷款。
(2)明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不真实,没有按照岗位职责、银行的操作细则的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3)盲目听从单位领导安排,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对贷款用途也不作贷后检查,致使贷款逾期不能收回。
(4)明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申请材料造假,不认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贷款材料,违规发放贷款。
(5)明知贷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不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清偿能力、贷款用途等重要事项进行实地调查,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6)在审核贷款申请过程中,未实地调查即出具相关调查报告,不认真审查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未能发现借款单位提供的虚假材料,该作风险提示的而不作风险提示,致使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
通过检索本罪的裁判案例,归纳裁判要点如下:
1.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是冒名贷款而予以经办、审批发放的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
2.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放贷款前,未依法审核调查,明知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且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贷款仍然予以办理,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3.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审查、办理贷款过程中,明知申请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不对贷款人的经营情况、清偿能力、贷款用途等重要事项进行实际调查,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4.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虽不是第一责任人直接办理发放,明知系冒名、借名贷款,仍放任该行为违规审批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5.经单位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决议,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多个部门多个人具体落实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而并非个人行为。
6.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虚假材料,银行客户经理在贷前审核中已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不存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且主观上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十五条 商业金融机构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 商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无罪辩护】
1.证据辩护,搜集、查找当事人依法依规履职的证据。虽然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申请材料,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其岗位职责的规定,按照业务操作细则的规定,已切实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自然也不存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且主观上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不是猎人无能,而是狐狸太狡猾”,对此类案件,制定无罪辩护方案。
2.合规不起诉。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合规改革的政策,对符合合规不起诉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争取作合规不起诉,也可以达到无罪的效果。
【罪轻辩护】
1.数额辩护。本罪的定罪量刑都与犯罪数额有关,争取降低犯罪数额,进而在量刑上从轻。例如,续贷、借新还旧,贷款数额不应累计计算。
2.单位犯罪辩护。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相较于个人犯罪对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处罚相对较轻。单位犯罪要求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决策、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
3.注重案例。通过类案检索,查找同类案例,制作类案检索报告递交给法院,让裁判机关做到类案同判。
4.从犯、自首、立功。通过确定当事人的从犯地位,有的甚至是完全按照领导的指使、受胁迫的胁从犯;寻找构成自首、立功的条件,以争取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认罪认罚。可以走认罪认罚程序,获得从宽处理。
6.免予刑事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定罪免罚,这样还可以保留住工作。
7.缓刑。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可以争取缓刑。
8.罚金刑。本罪必须并处罚金,第一个档次是一万到十万的罚金,第二个档次是二万到二十万的罚金,在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人身自由刑的同时,也要尽量争取较少的罚金。
1.树牢合规意识、严格依规操作
银行工作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严格按照本行下发的信贷工作细则,依照工作流程进行工作。尽管有的贷款项目是上级领导交待办理,无论是谁交待的,都要按流程、按细则的要求,该有的“固定动作”一定要有。
2.牢记岗位职责、依法依规履职
银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自己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调查人员的工作职责是收集借款人、担保人以及贷款背景等相关信息资料,并在调查的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其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从风险控制的专业角度对借款人和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分析主要风险点,基于当前申请对业务处理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以及风险判断的准确性、风险管理要求的有效性负责。
审批人员在确保调查人员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基础上,基于对材料的信任以及审查人员的风险防控建议进行贷款审批。审批人员绝对不能在明知贷款有风险的情况下,授意调查人员不做贷前调查,忽略审查人员风控建议,不召开审贷会擅自决定审批发放贷款。
3.提高风险意识、做好风险提示
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时刻树立风险意识,当好看门人、捂好钱袋子,发现风险及时在书面报告中作出风险提示,注意工作留痕。
被人冒充拿自己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怎么办 (四)
最佳答案被人冒充拿自己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怎么办
当事人一经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卡后,要第一时间联系银行,说明情况并核实相关申请表信息,然后选择报警,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
还可以去征信中心查一下自己的征信记录,如果有不良征信记录的话,建议去公安机关报案,到信用卡的相关银行说明情况,注销相应的冒信用卡,恢复良好征信!
冒用他人身份办信用卡是违法的行为,设计妨害信用卡管理最,如果透支消费且逾期不还的金额很大,会被追求刑事责任。
信用卡有透支消费功能,是否按时还款直接关系到持卡人的个人征信以及切身利益。如果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而对方透支消费后又不还款,那么,银行会把这笔账算在你的头上,不仅需要承担逾期利息,个人征信也会留有污点。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发现是被冒用身份办理的信用卡,由此引起的透支、甚至被记录信用污点的,银行均会负责,无需客户还款,并协助按人行规定流程取消不良信用记录。
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都很重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有必要在上面注明:仅供(用途)使用,其他无效;另外,可以偶尔查看以下自己的信用报告,看上面有没有自己不知情的办卡信息,但是也不能频繁查询。
我的信用卡被别人盗用我应该怎么办
1、在48小时内拨打你所办理信用卡的银行进行挂失,里面你所损失的钱银行会全额赔偿的。
2、可以选择直接拿欠条和身份证到你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
拓展资料:
1、盗刷他人信用卡属于++行为。++罪的立案标准在一千元至三千元,各省市对++罪的立案标准不同。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百度百科
我在银行办的信用卡被人冒名办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第一,如果能找到冒名贷款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对其提++讼。但由于冒名贷款人并非用的自己的身份,时间一长,很难考证,可以采取第二种方式;第二,积极与办理贷款、信用卡的银行协商,如果银行拒不解决问题,可以以“侵犯公民姓名权”为由++银行,因为他们虽然不是冒名贷款的具体实施者,但是因为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责任,使被冒名人蒙受了巨大损失;第三、被冒名人要注意搜集证据,鉴于冒名贷款的各式合同、证据非本人签署,可以申请法律鉴定。第四、切勿听信任何中介机构可以“洗白”信用记录的谣言,选取正规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当然,杜绝冒名贷款最好的方式,还是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隐私,防患于未然,犯罪分子才无机可乘。第五、应该树立信用意识,每年定时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确认自身信用良好,没有被人冒名借贷。第六,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隐私,不要在不信任的场合泄露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基本信息,如此,才能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犯罪吗
冒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信用卡++,构成信用卡++罪。一、信用卡++罪的表现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罪的重要表现形式。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或者++++,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意思是“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
一、冒用中的“冒”,是指行为人冒充合法持卡人的身份,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未经合法持卡人的同意,行为人以持卡、签名等明示和默示的方法向他人表明自己是合法持卡人。
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的一项基本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二、冒用中的“用”,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信用卡非法获取财物的过程。根据刑法理论研究的需要,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分为两种:
1、一种是行为人在营业员的协助下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持他人信用卡在特约商户里消费或银行营业柜台前取款和转帐;
2、另一种情况则是行为人在机器上自助地使用他人信用卡,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持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和转帐、行为人在网上银行对他人的信用卡帐户进行转帐。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被冒用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
冒名贷款立案标准 (五)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冒名贷款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立案标准为6万元。如职务侵占数额不到6万元,尚达不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单位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冒名贷款立案标准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