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构成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更损害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了解贪污罪的这些构成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打击这一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具有哪些特征? (一)

贡献者回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犯罪特征:
1、犯贪污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2、贪污罪所贪污的必须是公共财物。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再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出售百草枯是否构成犯罪 (二)
贡献者回答销售百草枯刑事责任是生产假农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依法贩卖的,就不会被判刑。但是如果是非法贩卖,或者是贩卖伪劣药品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一、销售伪劣农药本罪的几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无论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还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是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冒充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的,其行为的故意是十分清楚的,目的都是为了非法牟利。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下列行为之一:(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相符合或者以非农药、非化肥、非兽药冒充农药、化肥、兽药的。(2)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二、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生产假农药和假兽药、假化肥。
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
三、销售伪劣农药本罪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不同有以下几点:
(一)犯罪自的不同。本罪一般获利,后者则为泄愤报复;
(二)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后者则如破坏机器残害耕牛等;
(三)成罪标准不同,本罪要有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后果,即结果犯,后者为行为犯,尚未发生后果也可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是律师醉驾会被吊销律师证吗? (三)
贡献者回答如果是律师醉驾会被吊销律师证的。在我国的律师醉驾的处理程序中,从醉酒危险驾驶进而交通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时,此整个犯罪行为中是存在故意犯罪的,这个故意犯罪就是危险驾驶,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交通肇事罪已包含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全部要素。
首先,醉酒驾驶吊销律师证是合理的,因为《律师法》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是没有疑问的,两者是有区别的,但这两个罪的行为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通常是由违章驾驶行为(如闯红灯、随意变道、超速驾驶、醉酒驾车等)和致人死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所构成,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对于违章驾驶的主观态度,则往往是故意(包含间接故意)。
按照一般的理解,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后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求,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若醉驾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范围,此时产生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当以重罪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既然存在故意犯罪的行为,既然概括了危险驾驶罪的全部,并且这种犯罪行为又受到了刑事处罚,那当然应当依照《律师法》吊销律师证。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醉酒驾驶吊销律师证在法律上来看是合法的,并且从德道上看也是说的过去的,危险驾驶醉酒驾驶原本就是严厉打击的不良现象,律师作为一个比平常人更懂法的群体,更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知法犯法说明律师的基本素养还没有完全的构建,这也是对律师以及其他普通人的提醒与警告。律
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的区别 (四)
贡献者回答结果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导致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中,即使行为人已经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但如果未能导致被害人死亡,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杀人罪需要具体的死亡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依据。
行为犯则是指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无需造成实际损害。例如,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诬告行为,即使被诬陷人未受到刑事处罚,也构成犯罪既遂。同样,绑架罪一旦实施了绑架行为,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即便未勒索到财物或未达到其他目的,犯罪也已经既遂。
危险犯则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带来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既遂的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足以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的危险,即便未实际发生倾覆,也构成犯罪既遂。
举动犯,又称为即时犯,是指一旦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不存在未遂问题。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煽动行为,即使未能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这类犯罪的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有所区别。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介绍贿赂罪是职务犯罪吗。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