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范围是什么 (一)

出口退税范围是什么

最佳答案出口退税的范围主要包括我国国内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以及对外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是具体说明:

出口企业:

定义: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范围:涵盖了所有合法注册并具备出口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出口货物:

定义: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类: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自营出口货物指企业自行出口的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指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视同出口货物:

说明:视同出口货物是指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货物并未实际离境,但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与出口货物相同的退税待遇的货物。这类情况通常包括进入特殊监管区域或用于特定用途的货物等。

对外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范围:指我国出口企业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服务,这些服务也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综上所述,出口退税范围广泛,涵盖了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多个方面,旨在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出口退税有什么文件 (二)

最佳答案出口退税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规。

出口退税是一种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减轻出口企业税收负担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出口退税的文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关于出口退税管理的基本法规,详细规定了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退税程序、退税条件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等。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申请时,必须按照该通知的要求进行操作。

2. 其他相关税法规定:除了上述通知外,出口退税还涉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如《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这些税法中可能会有关于出口退税的具体条款或说明。

3. 具体政策解读和通知: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和国内经济政策的调整,国家会不定期发布关于出口退税的具体政策解读和通知。这些文件通常是对原有政策的补充、修改或解释,企业需要密切关注这些动态,以便及时调整出口策略。

4. 退税管理系统的操作指南:为了简化退税程序,提高退税效率,相关部门会发布退税管理系统的操作指南。这些指南会详细解释如何在网上进行退税申请、如何填写相关表格等具体操作问题。

文件是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为了更好地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文件的规定,同时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以确保合规操作并最大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企业具备的条件 (三)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税 发[1994]03l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 营业执照 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免税。对未按规定办理 出口退税 登记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出口企业除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还要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以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应向税务机关附送哪些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应按月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1)出口货物报送单(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3)出口发票; (4)属于委托出口的还需附送“代理出口证明: (5)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应按季汇总,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季度申报表》,并附送以下资料: (1)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本季度的《 增值税 纳税 申报表》复印件; (2)已纳税税单复印件; (3)县级税务机关已审核签章的本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第四联及所对应单证资料; (4)尚缺有关出口退税单证资料的,应同时附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缺出口单证情况汇总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出口退税依据是什么 (四)

最佳答案出口退税依据是国家的有关税法规定以及相关的出口贸易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对出口货物在一定范围内退还其已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这一政策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的有关税法规定。具体来说,这些税法规定明确了哪些货物出口可以退税,退税的比例是多少,以及退税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此外,出口退税还依据国家的出口贸易政策,这些政策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出口企业的需求和全球贸易形势。

当企业出口货物时,只要满足国家的相关税法规定和政策要求,即可申请退税。退税的额度通常是根据货物的出口价值以及适用的税率来计算的。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促进外贸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另外,国家通过实施出口退税政策,还可以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对不同商品的退税比例进行调整,可以引导企业出口更多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商品,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总之,出口退税依据主要是国家的有关税法规定和出口贸易政策。这一政策对于促进国家的出口贸易、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叫做出口的“免、抵、退”优惠政策 (五)

最佳答案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免)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一条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中的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其中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中的第二条规定:“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好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免)税的优惠政策。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货物上道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等凭证办理退税手续。

四、可以退(免)税的货物所应具备的四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第二,必须是已经报关离境的货物;

第三,必须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第四,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五、出口企业的登记及办税员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予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第一条关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中规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六、其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其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和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可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

七、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给予减征或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即: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综合资源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和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综合资源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政策依据:财税字〔94〕001号文件)。

10.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税字〔1997〕33号)

1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规定条件,亦享受该政策。(国税发〔2001〕124号、财税字〔1997〕49号)。

12.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同意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7)按照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依据:国税发〔1999〕

65号)

1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1〕60号)

14.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字〔2000〕25号)

15.转制的科研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1999〕135号)

16.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并与其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并与其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17.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并与其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依据:财税〔2002〕208号)

18.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数的60%(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国转联〔2001〕8号)

19.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00〕84号)

20.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00〕25号)

2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同上)

二、企业所得税抵免所得额和抵免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凡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财税字〔1999〕290号)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活动场所、非盈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措施,对于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两项或者几项政策累加执行(依据:国税发〔94〕229号)。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税发〔2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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