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司法考试的国际经济法部分,买方义务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考点。它不仅涵盖了买方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履行的基本职责,还涉及了多个法律规定的具体细节。考生需要熟悉买方在支付价款、接收货物、及时检验标的物以及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些考点不仅测试了考生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理解,还要求他们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买方义务 (一)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买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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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的义务

买方义务支付货款

接收货物

(一)支付货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依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支付。这些准备步骤包括申请信用证或银行的付款担保,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获得必要的外汇及将货款汇出的政府许可等。没有完成一切必要的步骤和手续,也构成违约,将引起相应的违约赔偿。

2.支付货物价款的地点。支付的地点首先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在合同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买方应在以下地点支付价款:

(1)以卖方的营业地作为付款的地点。

①这里的卖方营业地是指合同成立时卖方的营业地。如果在订立合同后,卖方的营业地有变动,因而加剧了买方的费用,卖方须承担该项费用。

2—11 例如,订立合同时卖方的营业地在日本,按合同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本,在日本的银行议付。但在开立信用证以后,卖方的营业地改到了德国,卖方要求将信用证改开由德国某银行议付。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在新地点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以要求卖方支付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②在卖方有一个营业地的情况下,买方的支付地点为卖方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

(2)以交付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作为付款的地点。这主要适用于凭交付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的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际上是规定了两个付款地点,即卖方的交货地点和卖方的交单地点。

3.支付货物价款的时间。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时间,则买方应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下列时间支付货款:

(1)交货时付款——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时间就是买方付款的时间,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双方义务同时进行。

[特别提示]

具体地说,买方必须在卖方将货物和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自己处置时支付价款,但如果买方在此时不支付价款,卖方也可以拒绝移交货物或单据。

(2)先付款,后发运——指在由卖方办理运输的情况下,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先付款,然后再发运货物。即卖方发运货物以买方付款为条件。

(3)先检验,后付款——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可以拒绝付款。但是,如果买方这种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时,则买方丧失其在付款前检验货物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应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付款。

[特别提示]

例如在CIF情况下,买方只有先付款赎单,才能凭单拿到货物,所以不可能在付款前先检验货物。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CIF价格术语和“先检验,后付款”的条款,两者是矛盾的,那么就不能依照“先检验,后付款”条款履行义务。

(二)接收货物

1.采取行动,以使卖方能顺利交货。为了使卖方能交付货物,买方应当采取三方面的行为:

(1)在买方负责安排运输的情况下,买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以便卖方在装运港能及时交货。例如,在FOB条件下,运输由买方办理,这样买方如果未能及时派船去装运港接货,就可能给卖方带来损失。

(2)在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手续的情况下,买方应做好目的港码头接货的准备。

(3)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2.提取货物。这里强调的有三点:

(1)在卖方交货与合同相符的情况下,提取(接收)货物对买方来说是无条件的,买方不得借故拒绝。

(2)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

(3)“减损”的义务。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卖方违约引起的货物损失。

2—12答案:AC.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的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双方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付款,则买方应首先申请开立信用证

B.如买方认为卖方的货物质量与买卖合同不符,则在目的港可以不提取货物

C.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与买卖合同不符,也应先提取货物

D.如合同双方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付款,则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才开始履行其付款义务

解析: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提取货物对买方来说是无条件的,是买方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如果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的规定不符,不能接受,也必须提取货物。然后就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双方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则买方应首先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在银行将货物单据交给买方时,买方履行付款义务。信用证条件下,买方的付款不以收到货物为前提。

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机关 (二)

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较,具有下述特征:

(一)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二)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三)行政机关在决策机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四)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五)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是否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以及存在时间的久暂。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政法英杰行政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负责体制。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这是一种特殊的分类法。在我国,只有部分省级、县级、市或市区级人民政府向外分别派出地区行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概述

职权、职责、管理手段是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职权因职责而产生,管理手段则是职责、职权的延伸。

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一)保障国家安全

(二)维护社会秩序

(三)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四)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五)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六)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行政机关为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职权是职责的保障。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一般有下述七项:

(一)行政立法权

(二)行政命令权

(三)行政处理权

(四)行政监督权

(五)行政裁决权

(六)行政强制权

(七)行政处罚权

司法考试2013卷3-66,为什么D项正确? (三)

《继承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题中指定继承人为乙,指定继承人乙死亡的情况下,遗嘱继承转为法定继承,所以并有继承权;而楼主所假设乙、丙都为指定继承人,乙继承一元财产,在乙死亡的情况下,乙按遗嘱应继承的一元转为法定继承,而丙作为指定继承人有权按照遗嘱规定继承剩余的全部财产。

在司法考试中,考察纯理论知识的题少,大部分选择题都能从相应的法条中找到答案,建议你在做题的过程中,多去查找相关法条,不要急于知道答案,查到法条后你还不明白的说明你对这个知识点并不理解。

再者,法律是随时在变的,往年的一些题的正确答案因为法律条款的变更也成错误答案了,所以多思考。

最重要的还是多看法条!司法考试着重考的是法条!

2013年司法考试科目内容和解析 (四)

2013年司法考试科目内容覆盖广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其中,第一卷涵盖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总分为150分,考试时长180分钟。

第二卷则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同样设有150分,考试时长也是180分钟。试卷二以选择题形式为主,包括50道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0道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

第三卷考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总分150分,考试时长180分钟。试卷三同样采用选择题,形式与第二卷相同,50道单项选择题,50道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

第四卷的题型更为多样化,包括简析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总分为150分,考试时长为210分钟。考生需从这些题型中选择作答,如全部作答则仅评判书写在前的题目。

四卷总分为600分,考生必须参加所有卷的考试,每卷不得为零分。考试通过分数线后,才能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各卷成绩当年有效,确保考生能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为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基础。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2013司法考试的信息了解不少了,赣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