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财产分割案例介绍
- 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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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案例__财产分配案例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财产分割案例介绍
身份,作为人类社会中个体存在的基本属性,不仅是自我认知的基石,也是社会关系的纽带。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身份多种多样——职员、父母、子女、朋友等,这些身份定义了我们的角色、责任以及与他人互动的方式。而在法律领域,身份同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财产分割案例中,不同身份可能直接影响着财产分配的最终结果。
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 1、离婚时境外财产怎么分?
- 2、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如何分割
- 3、婚后分割财产按照什么情况分?
- 4、老人活着能分割财产吗?
财产分割案例__财产分配案例的相关问答
离婚时境外财产怎么分? (一)
贡献者回答一、离婚纠纷财产在国外怎么分割
1、离婚纠纷财产在国外,只要是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离婚一般对于国外的财产也是和中国的财产一样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财产一般按照公平的原则平均分割,属于婚前的财产另一方就没有任何权利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涉外婚姻起诉管辖地是哪里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的时候境外财产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到境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的人民法院对于境外财产是无权进行分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如何分割 (二)
贡献者回答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分割方法如下:
1、分割原则。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离婚时,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则可以参照城市房产分割的原则进行;
2、分割类型。农村宅基地分割类型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
3、分割方式。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这就决定了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
4、分割依据。分割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夫妻离婚时宅基地分割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无权主张分割的情形:
(1)一方不是登记在册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且对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出资,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的违章建筑,因不属于合法共同财产,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有权主张分割的情形:
(1)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在双方婚后出资,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为双方结婚居住的房屋,没有特别约定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2)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宅基地房进行翻新、装修或者扩建的,因附属房屋的最终价值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所以要对该部分的投资进行分割或者要求相应的补偿。主要处理方式如下:
a、法院考虑所有权份额、房屋结构、使用现状等实际情况,对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范围进行实体分割;
b、根据宅基地房建造(包括加建、拼建)的时间,对夫妻双方各自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
c、通过分家析产方式确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并确定价值,由一方享有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如下:
1、男女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分割财产;
3、若是对方出轨属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财产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个人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宅基地上共建的房屋离婚时一般是能进行分割的,前提条件是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是宅基地不能分割,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可以分割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房子是在结婚前建造的,则宅基地与房产均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子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建造或者重新翻建的,那么宅基地与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产拆迁产生的利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三条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宅基地不得买卖。
婚后分割财产按照什么情况分? (三)
贡献者回答你好,如果是离婚后分割财产,需要看具体情况。
财产分割有两种方式,协议和诉讼。如果是协议分割财产,那么由男女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是诉讼分割财产,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离婚后,一方以还有夫妻共同财产还没有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的,如果这个财产确实没有处理,法院也会依法分割。分割要看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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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老人活着能分割财产吗? (四)
贡献者回答一、老人活着能分割财产吗 老人家还活着,这种情况下属于老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他人没有权利分割分配属于老人合法拥有的财产。由老人自由支配和处置。 老人如果去世,属于老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合法 继承人 依法办理 继承 。 先看老人有无 遗嘱 指定继承人,有的话依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前提,要按照老人第一序列继承人,死在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 二、 离婚财产分割 家庭 共同财产 婚姻法 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 ;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律条款基本在这,不理解的可以询问. 原则编辑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 离婚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对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当要结束 同居关系 时,财产怎么样分割: 同居 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 债务清偿 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 解除同居关系 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的分割: 1、共同协商原则。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 婚姻家庭 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应将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与否,转让份额达成一致,还要将转让价格一事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有的学者这样称呼)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人享有给对方补偿,不但给股东压力或履行不能,也丧失和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 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如前所述由于股东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权故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剥夺。可笔者同样注意到在现行的 公司法 律中,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一样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允许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确系保护了股东配偶的权利,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导致股权无法取得,只不过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取得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更没有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成稳定。这就是公司法中对于 股权转让 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共有权保护不足。 婚姻法中涉及到非常多的内容,涉及到夫妻双方财产的分割问题,还涉及到老人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可以说这一部法律和我们的生活是非常的贴切的。对于老人,很多人都有自己的财产,如果老人还在世的时候,财产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的分配的,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赣律网希望财产分割案例__财产分配案例,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