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

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

### 解读《婚姻法》第十条及第十条第一款:婚姻效力与法定婚龄

一、《婚姻法》第十条概述

婚姻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行有效版本已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十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根据该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合法性,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和谐。

二、详细解读《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

未到法定婚龄

未到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据《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一规定是基于对个体成熟度和社会责任感的考量,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因过早婚姻而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若擅自结婚,其婚姻将被视为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法律不承认双方的配偶身份,双方的关系被视为同居关系,所生子女则为非婚生子女。

在实际操作中,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有的年轻男女因急于成家立业或受到家庭压力,在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便擅自结婚。然而,这样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双方也无法享受到婚姻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应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或诉诸法律途径解决。若因无效婚姻导致的一方权益受损,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总结

《婚姻法》第十条及其第一款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是维护婚姻制度严肃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法律依据。它明确了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下婚姻的无效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防止过早婚姻带来的问题,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和谐的婚姻环境。

婚姻法第十条内容有什么 (一)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新婚姻法第十条内容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新婚姻法第十条的内容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重婚的:即当事人已存在一段合法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这种婚姻关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严重疾病且婚后仍未治愈,这种婚姻关系也被视为无效。未到法定婚龄的:男方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早于二十周岁结婚的,属于未到法定婚龄,这样的婚姻关系同样无效。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婚姻,保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如何 (三)

优质回答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详细解释如下:

一、新婚姻法第十条的明确内容是新形势下夫妻关系的准则,强调了夫妻间的忠诚、尊重和关爱。这是建立健康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础。 二、夫妻互相忠实是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忠实意味着对婚姻的忠诚和信任,不背叛、不欺骗对方,维护婚姻的纯洁性和稳定性。这是夫妻间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三、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尊重对方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包括思想、信仰、个人空间等。在婚姻生活中,应当平等对待对方,尊重对方的意见和选择,共同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或伤害。 四、互相关爱则是夫妻关系中的情感基础。夫妻应当相互扶持、关心、体贴,共同经历生活的喜怒哀乐,共同面对困难和挑战。关爱不仅体现在言语上,更应当付诸行动,用实际行动来表达对对方的爱和关怀。

总之,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强调了夫妻关系的核心要素,包括忠诚、尊重和关爱。这些都是建立健康、稳定婚姻关系的基础,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和维护。

婚姻法第十条解读 (四)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法律客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以下原则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与产权房分割不同的是,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也就是说在征得自管房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办理相关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婚姻法第十条、第三十二以及第三十九条内容 (五)

优质回答今天就跟大家说说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都有哪些吧。

一、婚姻法第十条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有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那些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下面是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而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内容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原文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将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之间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1、共同财产的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或为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本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

对于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划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

2、分割共同财产应考虑的因素

原1980年婚姻法对此项规定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受害者。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优先考虑的因素,将原条文中“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进行了调换。说“婚姻就是爱情的坟墓”,大抵是没有领悟到经营婚姻的技巧,在婚姻生活中遭遇了问题没有很好的疏导解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那些因素。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婚姻法第十条,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