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aa制的约定 (一)

答"民法典关于aa制的约定:夫妻财产AA制,应该属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一种约定形式。但是,这种约定必须是建立在书面形式上的,才具备法律效力。口头约定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AA制 (二)
答每日一个法律小知识
夫妻财产AA制
即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确定哪些归谁所有。
注意
1、该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2、夫妻财产“AA制”≠不需要对对方的债务负责。如果债主知道你们夫妻财产“AA制”了,则谁欠钱谁还,但如果债主不知道,那他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追债,当然,不是你欠的钱你帮忙还了,之后可以追偿。为避免“被负债”,法律也规定了“共债共签”制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民法典》中aa制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三)
答《民法典》中aa制离婚财产分配方法如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采取aa制的,但是在离婚时未对婚后财产和婚前财产做出明确的约定的,可以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但是当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综合当事人的各种实际情况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对财产做了另外约定的,不在此列。 一、《民法典》中aa制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民法典》中aa制离婚财产分配方法为:aa制离婚财产分配的具体模式如下:若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双方实际情况来判决。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一般不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可撤销与离婚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4、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说,《民法典》中aa制离婚财产分配方法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做了aa制的约定,但是在离婚时并未做出协议约定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协议进行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法律手段。
夫妻财产AA制,口头约定有效吗? (四)
答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是否可以就此得出口头财产约定无效的结论呢?笔者所给出的回答是否定的。具体理由,且看如下分析。《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单纯从字面去理解这个条款,似乎确实可以得出口头约定无效的结论。事实果真如此吗?对问题的必要说明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该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本文所指的情形包括两种:其一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存在口头约定,在离婚时一方予以否认的;其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存在口头约定,而且在离婚之时双方均承认口头约定的事实,只是其中一方以该约定不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主张无效。前一种情形实际上除了法律理解及适用的问题外,还包含一层证据的问题,而证据的角度不是本文所关注的,为更突出问题的针对性,本文将该种情形假定为其中一方完全可以解决证据问题。后一种情形则纯粹是法律理解及适用的问题。这样就把两种情形统一到同一个角度和层次上来了。对婚姻法第十九条法律效力的分析与口头财产约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息息相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看待婚姻法第十九条的法律效力。谈及此问题,便涉及一个更为专业性的话题了。学理上,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条款划分为任意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而强制性条款具体又可进一步分为效力性条款和管理性条款。所谓效力性条款,指的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或者是虽然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无效,但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管理性条款,是指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而且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婚姻法》明确规定,(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内aa制离婚法院怎么算 (五)
答夫妻aa制生活离婚财产也可能是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则婚后所得(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应该均等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财产AA制,应该属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一种约定形式。但是,这种约定必须是建立在书面形式上的,才具备法律效力。口头约定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婚姻aa制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