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 (一)

最佳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可能以重婚罪处罚,具体解答如下: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的民事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问题,便不可能存在“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按事实婚姻处理的做法,也不可能会要求其“补办结婚登记”,因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论该种行为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绝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望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五条 (二)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颁布和施行的同时,有多部过去婚姻家庭相关的司法解释从此废止。,该司法解释的编排体例是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章节相对应的,一共有91条,主要内容是对过去的婚姻家庭领域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而组成的,其中吸收的过去的司法解释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剩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新司法解释中完全无变化的条款有66条,结合民法典和本次修改条款在表述上做微调的有17条,真正修改的条款只有7条,剩下一条是第91条生效时间的规定。新司法解释基本保留了上述司法解释的条款,但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一)我国《民法典》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二)父母尊长强迫包办。,(三)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一)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四)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介绍 (三)
最佳答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介绍如下:
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第一条:婚姻法中提到的“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恶劣行为。持续而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情形:
第二条: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情形,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关于婚姻法第四条的诉讼受理: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已受理,则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离婚处理: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别对待。
此外,婚姻法的相关条例还包括:
关于胁迫结婚的定义与处理: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和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人民法院审理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关于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处理:
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应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关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的财产处理: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 (四)
最佳答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
家庭暴力定义:对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婚姻登记与无效婚姻:涉及婚姻登记的效力、无效婚姻的宣告条件及程序。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详细解释了夫妻财产平等处理原则、举证责任、特殊财产归属及子女抚养权的判定。
其他规定:包括结婚证书的收缴、无效婚姻财产处理、第三人权利保护等。
婚姻法解释:
离婚条件:明确了准予离婚的条件,不受过错影响,以及军人重大过错可能导致离婚的规定。
探望权与损害赔偿:对探望权争议、生活困难的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时效进行了规定。
诉讼程序与权利义务:法院需告知婚姻法相关权利义务,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条件和时间限制。
财产再分割与诉讼时效:明确了财产再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强调探望权执行的自愿性,以及新法优先原则。
婚姻法解释:
财产归属判定:涉及母亲购房出资的赠予性质、婚前债务用于婚后生活的债权追偿、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
离婚后的财产与债务: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债务追偿和保全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他财产问题:包括未经同意售房、共有房屋损害赔偿、一方父母名义房改房的财产性质、养老保险分割等。
法律效力与衔接规则:明确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婚内继承遗产分割、夫妻间借款协议处理等问题,并强调了与旧司法解释的衔接规则。
婚姻法解释一之第五,六,七条的解释 (五)
最佳答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解释如下: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五条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的处理:
对于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的处理:
对于同样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若未补办结婚登记,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婚姻法解释一的第六条
对于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若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上述第五条的原则处理。即根据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时间来决定是否按婚姻关系处理。
三、婚姻法解释一的第七条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关于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赣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