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 (一)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章节:
一、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规定了几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家庭关系 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以及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利义务,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
四、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规定了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抚养和教育、探望权、财产分割等事项。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规定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婚姻法 (二)
最佳答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五章五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四章 离婚;第五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共十九条。
详细内容件法律文本。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
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三)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二章结婚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五条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十五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第十八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一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第四章离婚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第二十五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第二十七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二十八条离婚后, 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 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政府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时间是 (四)
最佳答案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
一、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二、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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